跨境经济合作区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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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忠龙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20373234
出版时间2021-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9元
货号1202460678
上书时间2024-06-07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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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章 跨境经济合作区治理模式研究概述
节 选题依据、研究结构与研究方法
一 选题依据
二 研究结构与研究方法
第二节 跨境经济合作治理的经济法基础
一 经济法治理跨境经济合作的缘由
二 经济法治理跨境经济合作的价值、理念与法域
三 经济法治理跨境经济合作之法的特征
第三节 2020-2030年的治理竞争:中国的国际挑战与机遇
一 国际法依据与治理机制问题
二 中国应对挑战的政治智慧与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构想
第四节 “一带一路”沿线跨境经济合作的现状与问题
一 研究概况和观点提炼
二 跨境经济合作的现状
三 跨境经济合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五节 跨境经济合作区治理的研究重点
一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理念
二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治理目标重点
第二章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法理基础与治理机制
节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概念解析
第二节 跨境经济合作区法理分析:从国家中心到经济民主
一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主权体系与现代挑战
二 超地域化推动跨区域治理的形成
三 跨境经济合作区是保障现代主权国家政治经济安全的必要组成
第三节 跨境经济合作区治理的营商环境需求
一 开办企业
二 办理建筑许可证
三 办理获得电力供应
四 登记财产
五 获得信贷
六 保护中小股东投资者
七 跨国贸易
八 纳税
九 执行合同
十 办理破产
十一 雇佣市场及劳动者权利
十二 营商环境便利度指标未覆盖到的因素
第四节 跨境经济合作区治理的制度供给框架
一 营商环境导向的跨境经济合作区治理纵向维度
二 跨境经济合作区治理的横向维度细分之一基础设施
三 跨境经济合作区治理的横向维度细分之二制度体系
四 跨境经济合作区治理的横向维度细分之三治理实施
第五节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多层级治理机制
一 治理结构的含义与实践
二 治理可能面临的结构性问题
三 多层级治理的设想
第三章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章程构建
节 基于经济民主治理的分析与建构
一 经济民主治理的基本框架
二 经济民主治理的实践基础
三 经济民主治理的议题聚焦
第二节 治理委员会的构成与权力设置
一 治理委员会的构成
二 治理委员会的权力
三 公众咨询委员会的伙伴协调
第三节 治理委员会的表决规则建议
一 国家主权平等与治理委员会专业判断
二 具备优选公约数的审慎民主
三 一致同意的法律程序说明
第四章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行政事务执行
节 行政事务执行委员会的权力与运行机制
第二节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地理规划
一 合作区的地理划定
二 合作区的功能结构与版块规划
三 “一带一路”沿线可能建立跨境经济合作区的选址
第三节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贸易治理
一 合作区的市场渠道
二 合作区的原产地标准
三 合作区的企业生产的社区建设标准
第四节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互联互通治理
一 保障互联互通的行政大数据应用平台
二 人员、物资与服务的智能化法律治理
三 面向社会公众的传统行政部门优化与整合
第五节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金融治理
一 发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基金平台
二 推进当地国家之间以本币为单位的结算与支付体系
三 推进跨境经济合作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形成
第六节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税收治理
一 跨境经济合作区相关特别税收法律框架
二 跨境经济合作区优惠税收政策的实施框架
三 跨境经济合作区大数据应用的征管数字化与纳税遵从
第七节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海关合作治理
一 跨境海关合作的法律与政策框架
二 跨境海关合作的实施机制
三 多层次多领域的系统性合作
第五章 跨境企业合作与联盟治理模式
节 企业跨境行为的增值升级模式分析
一 从资源获取型转变为产能合作型——纵向企业合作与联盟
二 境内园区模式的跨境升级——横向企业合作与联盟
三 “微笑曲线”理论及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功能
第二节 跨境经济合作的价值链与外包体系治理
一 企业外包的价值链格局与跨境经济合作的政策取向
二 跨境经济合作区内企业间的相互学习
三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增值效果分析
第三节 跨境机械部件贸易的治理特征
第四节 跨境无要素生产商的治理特征
第五节 跨境企业内部要素流转的治理特征
第六章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投资保障治理
节 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投资风险分析
一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主权信用风险
二 跨境经济合作区参与国的财政管理风险
三 跨境经济合作区对中国的金融体系风险
四 跨境经济合作区参与国腐败的系统风险
……
内容摘要
跨境经济合作区治理以传统民商法为基础,延伸为对跨境经济合作区的营商环境需求的经济法调整,进一步体现参与各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发展目标。合作区治理仅仅涉及的是民商事务管辖权(civil administration),并不涉及靠前公法的管辖权。即便是对合作治理委员会有限的民商事务管辖权授权,也是经过相邻国家立法机关批准的授权适用,合作治理委员会仍然是所在国家的管辖机构延伸,相邻主权国家仍然对所划定区域行使完整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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