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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导入定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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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东平著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36675

出版时间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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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58元

货号1201928338

上书时间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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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胡东平,党员,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南昌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教师。社会兼职:南昌市“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南昌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专家、南昌市知识产权援助中心评审专家、南昌市检察机关第三方人员。在《法学论坛》《人民检察》等刊物发表法学论文二十余篇,出版法学著作《信用证诈骗罪问题研究》(作者)一本。

目录
目录导语章  人格导入定罪概述节  人格的一般理论一、人格的概念和特征二、刑法中的人格三、人格与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第二节  人格与定罪一、定罪的含义二、人格导入定罪的解读第三节  人格导入定罪的研究状况一、国外研究状况二、国内研究状况第二章  人格导入定罪的理论基础节  人格导入定罪的价值构造一、法治与刑法价值二、刑法价值的学说比较三、刑法价值均衡与人格导入定罪第二节  人格导入定罪的刑罚观念一、刑罪关系之考察二、刑罚观念之比较三、预防性综合理论与人格导入定罪第三节  人格导入定罪的违法性根据一、违法性学说理论基础之比较二、违法性学说判断标准之比较三、人格不法论与人格导入定罪第三章  人格导入定罪的刑法根据节  《刑法》3条中影响定罪的人格因素一、社会危害性是否是定罪根据二、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分析三、“情节显著轻微”中影响定罪的人格因素第二节  情节犯中影响定罪的人格因素一、情节犯的界定二、情节犯中的情节与犯罪构成要件三、情节中影响定罪的人格因素第三节  刑法中其他影响定罪的人格因素一、多次犯中的人格因素二、惯犯中的人格因素三、财产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人格因素第四章  人格导入定罪的实证分析节  在押服刑犯的人格障碍调查一、人格障碍概述二、国内外相关调查介绍三、46名在押男犯的人格障碍调查及分析第二节  犯罪人格现象的考察一、犯罪人格与犯罪原因二、犯罪人格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三、犯罪人格的定义及其在刑事法中的意义第三节  犯罪人格测量的可靠性分析一、人格测量的一般原理二、犯罪人格的测量工具三、犯罪人格测量的应用及评价第五章  人格导入定罪的模式探讨节  人格在定罪中的功能一、国外观点二、国内观点三、本书观点第二节  人格在定罪中的位置一、国外观点二、国内观点三、本书观点第三节  人格在定罪中的认定一、国外观点二、国内观点三、本书观点结语参考文献一、中文类二、外文类后记

内容摘要
《人格导入定罪研究》共分五章,以犯罪人的人格为切入点,研究定罪与人格之间的内在关系,探讨如何在定罪时充分发挥刑法所具有的预防犯罪之机能。通过对人格与定罪关系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主张应当将心理学上的人格概念移植到刑法学中来,并在定罪中考虑人格因素。

精彩内容
前言犯罪学研究表明,犯罪是由犯罪人人格因素和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等因素综合导致的,预防犯罪必须从改变上述导致犯罪生成的因素入手。刑法中的犯罪预防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特殊预防的重点当然是要作用于犯罪人的人格。因此,本书以犯罪人的人格为切入点,研究定罪与人格之间的内在关系,探讨如何在定罪时充分发挥刑法所具有的预防犯罪之机能。一、本书的研究价值及意义一是有助于丰富和深化刑法基础理论研究。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而特殊预防主要是通过影响犯罪人的人格来实现。传统刑法理论又认为人格因素只影响量刑而不影响定罪,这样就会导致那些只有危害行为而无危险人格的行为人被定罪量刑,从而使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落空。本书主张将人格导入定罪之中,就是试图有效地解决上述刑法理论脱节的问题,并据此对传统刑法理论中的一些基本范畴进行重新解读或重构,从而进一步丰富和深化刑法基础理论。二是有助于拓宽司法实践中的“非犯罪化”渠道。“非犯罪化”通常是指将迄今为止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即仅仅是行为的“非犯罪化”。本书主张定罪时考虑人格因素,将行为刚好符合刑法规定却不具有危险人格的行为人不作犯罪处理,是从人格的角度进行的“非犯罪化”,这无疑是拓宽了司法实践中的“非犯罪化”渠道,符合刑法宽缓的世界趋势。二、本书研究的主要内容本书通过对人格与定罪关系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主张将心理学上的人格概念移植到刑法学中来,并在定罪中考虑人格因素。全书除导语和结语外,共分五章:章是人格导入定罪概述。首先,刑法中的人格应当采纳心理学上的人格概念,但研究的层面应当与心理学有所不同。其次,对人格与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刑法学中固有的概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辨析,提出人格作为影响犯罪成立的条件,对于定罪应当起着出罪或入罪的功能这一主张。最后,对中外刑法学者在人格与定罪方面的相关研究进行介绍及评价。第二章是人格导入定罪的理论基础。人格导入定罪的理论基础由宏观上的刑法价值、中观上的罪刑关系和微观上的违法性根据三个层次构成。在宏观层次上,刑法理论应当同时体现正义、自由和秩序这三大基本价值,并保持刑法价值均衡。追求刑法价值均衡则在定罪时必然要同时考虑行为因素和行为人(人格)因素。在中观层次上,刑罚观决定犯罪观。预防性综合理论的刑罚观同时追求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目的,与之相适应,定罪时应当既考虑行为,也考虑人格。在微观层次上,对于违法性的根据应当采取二元的人格不法论。根据人格不法论认定违法性时,既要考虑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又要考虑行为人的人格状况。第三章是人格导入定罪的刑法根据。人格导入定罪的刑法根据主要包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我国《刑法》)3条但书中的“情节显著轻微”中的“情节”包含表现人格危险性的因素,该人格危险性因素与其他情节因素共同影响定罪。第二,刑法分则中规定有大量情节犯,情节犯中表现情节的因素包括人格危险性因素,人格因素对情节犯的成立具有影响。第三,我国《刑法》第264条“多次盗窃”、第267条“多次抢夺的”、第274条“多次敲诈勒索的”等关于多次犯的规定,第303条“以赌博为业的”关于惯犯的规定,以及财产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受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危害行为或“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影响定罪的要件中,都包含了人格危险性的因素。第四章是人格导入定罪的实证分析。首先,通过对在押服刑犯的人格状况进行调查及分析,表明犯罪人格现象的确存在,人格障碍的形成与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其次,对犯罪原因学说的考察及对犯罪生成公式的分析,结合对在押服刑犯的人格状况的调查,可以得出犯罪人格是一种表现严重的人格缺陷的刑法概念这一结论。最后,对犯罪人格测量工具及其可信度和有效度的研究和分析表明,犯罪人格是能够测量的。第五章是人格导入定罪的模式探讨。人格导入定罪的模式涉及人格在定罪中的功能、人格在定罪中的位置和人格在定罪中的认定三个问题。关于人格在定罪中的功能,国内外存在人格出罪说和人格入罪说两种观点,本书主张现阶段实行缓和的人格出罪说。关于人格在定罪中的位置,国内外有责任说、犯罪主体说、犯罪构成要件说和独立构成要件说等观点,本书赞成独立构成要件说。关于人格在定罪中的认定,国内外存在行为认定、经验评估和综合鉴定等模式。本书主张采纳综合鉴定法,但应对鉴定程序的选择及鉴定结论的认定方面作出改进。三、本书是为创新刑法理论所作的探索本书试图跳出传统的刑法学重思辨、轻实证的研究范式,将形式科学的抽象思辨与逻辑推理方法、实证科学的经验研究与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以综合的“方法群”展开本书的研究。研究涉及的领域除了刑法学,还包括犯罪学、犯罪心理学、人格心理学等方面的学科。在对上述学科知识融会贯通的基础上,本书为创新刑法理论作出如下探索:1.提出刑法学中的人格应当借鉴心理学的人格概念,但应与人格心理学上的人格有所区别。人格心理学中的人格包括三个层面:人类本性的层面、个体差异和群体差异的层面以及个人唯一性的层面。刑法学中的人格仅指表现个体差异和群体差异的层面的人格,而不包括人格的其他两个层面。2.提出刑法价值均衡应当在刑法理论中得到体现的观点。刑法价值均衡是指作为刑法基本价值的要素,自由、秩序和正义在刑法价值体系中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而且组成刑法价值体系的各个要素之间要合理搭配,协调运作,和谐发展。在定罪中只考虑行为,而不考虑人格,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难以发挥,会导致刑法对秩序价值的追求受到损害,从而发生刑法价值失衡,因此定罪时应当考虑人格因素。3.提出刑罚观决定犯罪观的观点。任何刑法的创制,都是沿着犯罪现象→刑罚观念→犯罪观念→刑罚规范的路径来完成的。在犯罪与刑罚的关系问题上,是刑罚(观)决定犯罪(观)。既然是刑罚观决定犯罪观,而且现在综合主义的刑罚观得到多数人的肯定,那么与这种刑罚观念相适应,认定犯罪时,当然就必须既考虑报应的因素(行为),也要考虑预防的因素(人格)。4.提出犯罪人格是表现反社会的人格缺陷程度的观点。人格缺陷是犯罪形成原因中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在外界因素(致罪因素或罪前情景)十分强大的情况下,行为人即便具有较弱的人格缺陷,也可能生成犯罪;在外界因素(致罪因素或罪前情景)比较微弱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具有严重的人格缺陷(人格障碍),才可能生成犯罪。人格缺陷是犯罪生成原因中的一个变量因素。严重的人格缺陷(人格障碍)是犯罪生成的内在原因,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格。胡东平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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