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税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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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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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少英等著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32325

出版时间2018-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6元

货号1201866483

上书时间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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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陈少英,女,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世界税法协会理事,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著有《中国税法问题研究》《华侨房地产权益的法律保护》《公司涉税法论》《中国税收守法基本问题》《生态税法论》《中国税法(英文版)》《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税收债法制度专题研究》《中国财税法的生态化》等著作,主编《税法学教程》《税法学案例教程》《税法学》《靠前税法学》《会计法学》等教材以及《东方财税法论丛》。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法学家》《法学》《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财政研究》《税务研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100余篇,主持省部级及重量课题10多项,横向课题若干项。主要研究方向:财税法、经济法。

目录
目录章  西方财产税法律制度的历史源流节  财产税的起源与变革一、关于财产税的表述二、财产税的历史沿革三、财产税的功能演变第二节  财产税产生的基础一、经济基础——私有产权制度二、政治基础——分封制的体制三、文化基础——私有产权理念第三节  西方财产税的制度评析一、财产税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二、财产权与税收国家的形成三、现代社会财产税法治建设第二章  中国古代财产税法律制度研究节  中国古代产权制度流变一、中国古代财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二、产权制度是中西方财产税发展道路不同的根源第二节  中国古代财产税的起源与发展一、田赋二、房产税三、工商资产税四、契税五、杂税第三节  中国古代财产税收思想一、轻税利农、重税抑商二、政在节用、培养税源三、轻徭薄赋、量能课征第三章  宪制视阈下中国财产税法之变革节  财产税为“宪制之母”的考察一、中国专制制度下财产税的性质二、西方宪制发展中财产税的先导三、中西不同政体下的财产税差异第二节  财产税中“宪制精神”的诠释一、基于宪制理论对财产税本质的诠释二、基于宪制思维对财产税课征的诠释第三节  财产税法变革的宪制思考一、财产税法变革的基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二、财产税法制变革的原则:所有税收事项应合法三、财产税法制变革的定位:公平社会财富的分配四、财产税法变革的路径:赋予地方税收自主权第四章  中国土地税收法律制度研究节  土地税收法律制度的研究基础一、土地课税的界定二、房地分别征税探析三、具体税种的属性分析第二节  我国土地税收法律制度评析一、土地税收法律制度现状分析二、土地管理制度中租税费并存的现状三、土地税收法律制度之检讨第三节  域外土地税收法律制度考察一、英国的土地税收法律制度二、澳大利亚的土地税收法律制度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土地税收法律制度四、我国台湾地区土地税收法律制度五、域外土地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第四节  我国土地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一、合理分配土地保有环节和流转环节的税负二、土地租税费体制的改革三、土地税具体税种的制度设计四、土地税收法律制度征管的完善第五章  中国房产税法律制度研究节  房产税的性质一、房产消费的特殊性二、房产属性的异化三、房产税与消费税四、国内外房产税的征收第二节  房产税的立法目标一、各国房产税立法目标之主要类型二、我国房产税立法目标之选择三、我国房产税立法目标之确立理由第三节  我国征收房地产税的现实条件分析一、我国的房价收入比二、我国的房价财富比第四节  我国房地产税法律制度的构建一、立法目标导向二、税收要素的确定第六章  契税法律制度研究节  契税法律体系的内部冲突一、契税法律体系冲突的外在表现二、体系冲突显著化的成因三、协调体系冲突的路径探究第二节  契税征税对象之厘清一、契税征税对象之论争二、契税征税对象的历史流变三、契税征税对象的民法思考四、契税征税对象的税法法理阐释五、本节结论第三节  契税纳税期限之重构一、契税纳税期限论争述评二、契税纳税期限执法实践三、契税纳税期限制度重构的路径选择四、本节结论第七章  中国乘用车税法研究节  乘用车税法相关问题探讨一、车船税的历史沿革二、乘用车税的内涵界定三、乘用车税的性质厘定四、乘用车税的功能分析第二节  我国现行乘用车税评析一、车船税对财产税立法之经验贡献二、以排量征收为绿色亮点之反思三、乘用车关联税制不合理之反思第三节  中国乘用车税的完善一、境外乘用车保有税考察二、现行乘用车税完善思考第八章  中国遗产税立法价值研究节  遗产税立法价值的基础铺垫一、遗产税立法价值的理论依据二、遗产税功能的演变第二节  境外遗产税的立法价值研究一、美国遗产税立法价值研究二、日本遗产税立法价值研究三、我国港台地区遗产税立法价值研究第三节  中国遗产税立法价值研究一、遗产税的传统立法价值二、遗产税的本土化立法价值第四节  我国遗产税立法价值的实现途径一、遗产税开征的现实背景二、遗产税立法价值的选择三、遗产税税制模式的确定四、遗产税具体税制的设计结束语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财产税法论》按照历史论、价值论、机制论、制度论和应用论的顺序,对财产税法体系的历史沿革、功能价值、运行机制等进行循序渐进的论证:在我国,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属于不同主体,国家对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增值收益征收土地税,其正当性以及“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是一个极重要的命题;长期以来由于忽视对契税原理和基本要件的探究,以致在现行规范性文件中隐藏了一系列法律规则间的相互冲突,如何理解契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期限是核心的法律问题;房产税改革的利益博弈旷日持久,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遥遥无期,以乘用车为切入点,探讨车船税以其丰富的税源和稳定的税基成为财产税“法律化”的突破口,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书认为,我国的财税法变革应从宪制层面考量:以保护私人财产权并促进财富增值为基础,以所有征税事项均应合法为原则,以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为目标,以赋予地方税收自主权为路径。

精彩内容
前言长期以来,我国财产税法一直置于税法学研究的边缘地带,其理论及应用研究都存在一定局限性。于是,笔者申请了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公平社会财富视阈下的财产税法体系化研究”。在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恰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决定》同时指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在我国,财产税大多归属于地方税。因此,《决定》还指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为了符合《决定》精神,本书进行了反复修改,时至今日才勉强奉献于读者。税收是伴随私有制和国家而产生的。最早被承认私有的是牲畜、农具、土地等财产,财产税便成为最早的税收,亦即财产课税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产权清晰。本书始终围绕这一前提,并按照历史论、价值论、机制论、制度论和应用论的顺序,对财产税法体系的历史沿革、功能价值、运行机制等进行循序渐进的论证。应该看到,公有制低级发展阶段的运作形式,与私有制经济的原理存在许多共通之处,西方发达国家对财产税法体系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所总结出的基本特征及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借鉴。但我们与私有制国家毕竟有根本区别,加上历史沿袭因素和思想意识、文化背景、法律根源的差异,其移植及本土化的实现还需要在实践探索基础上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因此,在比较中外财产税法体系的同时,我们全面分析中国财产税法体系的现状及问题;在借鉴国外财产税法制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更多地考虑所受国家性质、社会制度、经济体制的制约因素,使我国财产税法体系具有自身的特点,以期充分发挥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功能。本书的主要内容如下:,财产税法体系的历史考察。财产税作为最古老的税收,由原始落后的简单税制,发展成为先进的现代税法体系,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私有制的发展、国家职能的变化以及税法原则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梳理各国财产税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曾作为国家主要收入的财产税,进入现代社会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仍在筹集地方收入、公平分配财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其他税法体系无法取代的功能。而且,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这些功能发挥的侧重点、效果不尽相同。早期重视其财政收入功能,现代国家则倾向于公平分配功能。第二,财产税法社会功能的理论分析。在对财产税法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从财产税的资本税性质、法律体系与财政分权理论、地方政府的支出和管理责任等,论证财产税法的社会功能;同时揭示财产税法功能之间存在内在逻辑一致和相辅相成的关系。财政功能是基础,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发挥需要以财政功能的充分实现为先决条件;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体现了财产税法“平等、自由、公平与效率”更高的价值目标,为财政功能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也有利于其充分实现。第三,财产税法与所得税法、流转税法的协调与配合。贫富差距产生的原因有三个:收入、消费、财产。在我国,对奢侈品征收较高的消费税,运用所得税法,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法调节社会收入,唯独最有决定意义的财产,却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结果不仅影响了中等收入阶层的消费扩张,而且促成高收入阶层将现金转为财富来避税。因此,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应着眼于整个税法体系的建设,综合运用各种税收手段,建立多环节、多税种、立体式的税法调控机制。第四,财产税法正当性与局限性的认识冲突与制度整合。财产税法的正当性与局限性的认识冲突,其实是理论与实施效果的冲突。财产课税将少数人过于集中的财富收归国家,再将这部分税收用于改善社会公共设施,投入社会公益福利事业,让全社会受益。但由于动产的隐匿性、比例税率的累退性,评估制度不规范等,财产税被误认为有失公平。可以通过税种设置、税率设计、课征方式、征收管理等制度的完善予以整合。第五,我国财产税法体系的现状与改革分析。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城市实行八级工资制。没有私有财产,自然缺少财产税的税源,财产税法体系不健全;况且,调节分配秩序的初次分配与调节收入差距的再分配一并解决,财产税法的功能没有发挥的空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长,财产税有了较多税源,为财产税法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可能;尤其是《宪法》增加了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条款,《物权法》对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作了创新,为财产税法体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制基础。强化财产税法体系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功能不仅必要,且有可能。本书的具体分工是:章由李润青撰写,第二章由欧阳天健撰写,第三章由陈少英撰写,第四章由赵菁、姚婷婷、姜亚萍撰写,第五章由张威撰写,第六章由王一骁撰写,第七章由施佳艳、张旭光撰写,第八章由吴晓璐、钱蒙微撰写;全书由陈少英修改、统稿。本书欲顺应社会基础的变迁,针对现实中急待解决的社会分配不公平问题,探寻财产税法介入分配领域经济上的合理性与法律上的正当性,整合冲突的法律制度安排,并进行体系化建构,以回应社会经济生活对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发展的现实要求。然而,由于作者的水平有限,留下了诸多遗憾。例如,财产税收入有限,在税法体系中处于辅助地位;纳税人遵从度较差,征管可获信息的程度较低;税收博弈会降低调控实效,征收财产税不当会伤及私人财产权。如此等等,都需要从理论和制度上进一步深入研究,恳请读者多多提出宝贵意见。陈少英2018年2月于华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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