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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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明楷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172896
出版时间2010-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6元
货号1202091964
上书时间2024-05-26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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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不错访问学者和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独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007年第2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011年第2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刑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010年第2版、2011年第3版)、《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2006年第2版);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四百余篇。
目录
上编犯罪构成体系
章基本方法
一、从一元体系到多元体系
二、从单纯批判到相互借鉴
三、从纯粹说理到解决问题
四、从形式表述到实质内容
第二章理论支柱
一、现行体系的成因
二、现行体系的缺陷
三、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的合理性
四、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的障碍
第三章逻辑关系
一、刑法目的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二、违法与责任的关系
三、成立条件与阻却事由的关系
四、两阶层与三阶层的关系
下编构成要件要素
章构成要件要素概述
一、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二、构成要件要素的机能
第二章消极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消极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消极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范围
三、消极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
第三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确定
三、理论与司法的现状分析
第四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一般概念
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基本分类
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立法取舍
四、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司法判断
五、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主观认识
第五章客观的超过要素
一、现实问题
二、思考过程
三、若干说明
第六章整体的评价要素
一、整体的评价要素的概念
二、整体的评价要素的不可避免性
三、整体的评价要素的认识
第七章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三、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事实认识错误
四、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共犯过剩现象
五、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事实不明案件
六、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罪刑法定原则
内容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刑法学直接引进了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这在当时不可避免,现在也无可厚非。林林总总的原因,使得一元的犯罪论体系(四要件体系)独存的局面,在很长时间内得以维持。但可以肯定和应当承认的是,在当今的中国,一元犯罪论体系独存的时代已经结束,这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不管是刑法学者还是司法人员,恐怕只能以平和心态迎接和面对多元犯罪论体系并存时代的到来。
学术是在相互批判中繁荣与发展的。不管是维护传统的四要件体系,还是采纳国外的某种犯罪论体系,抑或创立全新的犯罪论体系,都会批判对方犯罪论体系的缺陷。但是,单纯批判对方观点是不够的,自觉或者不自觉地编造对方并不存在的缺陷更不可取;各种学说在批判对方观点的同时,必须反省自己的观点,并借鉴乃至吸收对方的合理之处。
构建犯罪论体系时,既需要体系的思考,也需要问题的思考。一种犯罪论体系是否妥当,不仅取决于其论理性(逻辑性),而且取决于其实用性。当前,关于犯罪论体系的争论,大多停留在纯粹说理阶段。学者们应当以自己所坚持或主张的犯罪论体系解决各种具体问题,既不能避而不谈,也不能以“有待研究”去敷衍;既不能牵强地回答,更不能将其他体系的解决方法当作自己所坚持或主张的体系的解决方法。当具体问题之所以不能解决是由于犯罪论体系所致时,就有必要采取能够解决具体问题的犯罪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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