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在春风中 家庭之爱的隐形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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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在春风中 家庭之爱的隐形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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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志京 著 孙传远 编

出版社上海远东出版社

ISBN9787547616680

出版时间2021-0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36元

货号1202297734

上书时间2024-11-21

谢岳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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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张志京,上海开放大学人文学院院长,副教授,法律硕士。兼任上海开放大学家庭教育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会员,上海市终身教育研究会会员。长期从事高校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史、劳动法律、婚姻家庭法律等,曾主持和参与完成校级、市级、国家级课题,主编《婚姻家庭法学》《劳动法学》《法律文化纲要》等教材,在《政法论坛》《复印报刊资料》《中国远程教育》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
总序



一 夫妻之道

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让爱情获得加持

房产证婚前加名字让人欢喜让人愁

云淡风轻的无性婚姻让夫妻“相敬如冰”

夫妻携手相伴走过如歌岁月

婚姻生活对家庭暴力零容忍

亲子鉴定留下的是是与非非

二 共同抚育

夫妻共同育儿是家庭的应有之义

父母全身心热爱子女的尺度在于尊重

父母对子女最好的教育策略是“静待花开”

两孩父母让每个子女健康成长的诀窍

发挥祖辈隔代抚养的最大功效

三 伤害防护

蓬勃少年不容校园暴力摧残

年轻的妈妈你可知这是在残害生命

再也不能把孩子宠溺成“中国式巨婴”了

儿童预防性侵教育父母责无旁贷

四 离异分权

离婚预约爆满不忘理性告别婚姻

全职妈妈离婚权益的法律保护

阻碍探望权实施是离婚的次生灾害

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为上海家长学校“智慧父母成长手册”之一,丛书关注父母的成长启迪和智慧生成,侧重传递家庭教育与指导中“爱”“情”“智”“养”“权”的意识激发和能力培养,从家庭之爱、情绪管理、学习能力、过度教养、权利边界五个方面,让家长在阅读和学习中积聚能量,生成智慧,指导家长在教养孩子的过程中成长为“智慧父母”。适合广大家长阅读。本书从家庭的第一核心关系夫妻入手,重点围绕亲子关系中涉及的抚养教育、保护管教等典型话题,结合社会焦点案例,就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应对策略,并提醒和忠告人们,珍爱家庭生活,尊重每个家庭成员的权利,才是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主旋律。

精彩内容
        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让爱情获得加持
    案例
    “只办婚礼不领证的‘无证婚姻’,你敢要吗?”这个问题,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有人认为,“两人在一起试一试,磨合磨合,还是需要的”;
    有人认为,“感觉挺正常的,身边很多有了一胎甚至二胎还没领证的”;
    有人认为,“虽然现在是新时代,但还是合法更保险,应该领个证”;
    有人认为,“单亲妈妈带着孩子,和男朋友同居,挺好的,对孩子有帮助吧”。
    中国人民大学潘绥铭教授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在对婚前同居持宽容态度的同时,特别是男性,对自己法律上配偶的童贞却看得非常重要。对“假如你的恋人失去贞节,你还与她结婚吗?”,有53.4%的男大学生选择了“不”。
    有人试婚,有人领证,也有人领了证却又无效。小陆与小王是青梅竹马的姨表兄妹,由双方父母做主,同居两年后达到法定婚龄补办了结婚证,育有一子。婚后几年,因琐事双方感情日渐淡薄。于是,小陆到法院以自己的母亲与小王的母亲系亲姐妹为由,申请婚姻无效。
    试婚与结婚仅仅是相差了一张结婚证书吗?结婚证书对子女有影响吗?
    分析
    随着社会的开放,婚前同居成为一种时尚和普遍现象。男女双方以未来可能结婚为目标,按照婚姻的模式在婚前共同居住生活,有人称之为试婚。虽然以可能结婚为目的,但是试婚本身是当事人的自发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受法律约束。
    结婚则是法律行为,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过程。由于关系到男女双方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古今中外的立法无不对其进行规范。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欠缺任一要件都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导致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法律要求结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实质要件: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未婚、离婚、无配偶者才具有结婚的资格;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不能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除了实质要件,法律还要求结婚必须具备形式要件,就是要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当事人出示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提出结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成立。
    在这一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可能构成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如果婚姻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话,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无效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即构成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也就是说,无效婚姻实质上不是婚姻,而是不被法律认可的一种同居关系。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有效成立,但因欠缺婚姻的合意,请求权人可通过一定程序申请撤销的婚姻。它包括两种情形:其一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其二为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小陆和小王的婚姻,如何来认定呢?小陆的母亲与小王的母亲是亲姐妹,那么小陆与小王就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法院应认定他们的婚姻为无效。
    经法院认定为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双方就没有夫妻身份和夫妻权利义务,共同生活仅仅是同居关系。那么,将产生以下后果:一则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要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以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案件,若涉及财产纠纷,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便于及时主张财产权益;二则双方没有彼此的扶养义务和继承权;三则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实际生活中,试婚男女如果生育了子女依然没有领取结婚证,这样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对此,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也就是说,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同等的,父亲与母亲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并无不同。但是,父母关系的不确定性,社会对非婚生子的歧视意识,会让孩子产生自卑和担忧的心理。单亲妈妈带着年幼的孩子试婚,孩子与母亲男友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男友也没有抚养教育孩子的法律义务。
    P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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