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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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忠信 陈景良 主编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176498
出版时间2010-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9元
货号11652088
上书时间2024-11-14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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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范忠信,1959年生,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全国优秀教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有学术专著、译著九种,论文一百余篇,其中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十余篇,有四篇论文被译为英日文在海外传播,著作《情理法与中国人》被韩国翻译出版并指定为大学教学参考书。两次获全国高校人文社科奖,获“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
陈景良,1958年生,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河南省跨世纪学科带头人,河南省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湖北省优秀教师,校“511人才工程”学科带头人,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河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出版《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制通史》(“宋卷”副主编)等专著多种;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参与十余种法制史教材编写。曾获国家图书奖、省人文社科成果奖等多种奖项,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课题等省部级课题多项。
目录
导论
第一编 起源时期的中国法制
(远古至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制)
第一章 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传说与事实
第一节 关于上古无法制时代的追忆
第二节 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猜度和观念
第三节 关于中国法制起源的事实追忆
第四节 中国法制起源的主要特征
第二章 夏商法制与天法、神判、天罚
第一节 夏商政治体制与司法
第二节 关于夏商法制的历史记述
第三节 天法与神判、天罚
第三章 西周法制与中国法律传统的肇端
第一节 “天命”、“革命”与“民主”观念
第二节 西周的法律原则和刑事政策
第三节 周礼及其与法、刑的关系
第四节 宗法制度与西周政治体制
第五节 法律形式和主要民刑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体制与诉讼制度
第二编 争鸣时期的中国法制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改革运动
第一节 诸子百家思想与各国政治
第二节 春秋时期的成文法公布运动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
第五章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法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各国政治体制
第二节 主要刑事法制
第三节 主要民事法制
第四节 列国关系法制
第五节 司法和诉讼制度
第三编 整合时期的中国法制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第六章 秦朝法制与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的确立
第一节 秦朝的基本政治制度
第二节 秦朝立法概况与出土秦简
第三节 秦朝的刑事法制
第四节 秦朝的民事法制
第五节 秦朝的司法与诉讼制度
第六节 秦制与中国法律传统主要特质的形成
第七章 汉代法制与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第一节 治国思想、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第二节 汉代基本政治制度
第三节 文景刑罚改革与汉刑事法制
第四节 汉代的民事和经济法制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第六节 春秋决狱、法律章句与法律儒家化
第八章 魏晋南北朝法制与法律儒家化的加深
第一节 三国法制及“八议”制度的形成
第二节 两晋法制及“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
第三节 南北朝法制与法律儒家化的深入
第四节 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第四编 定型时期的中国法制
(隋唐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第九章 隋唐代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形成
第一节 隋朝法制因袭北朝及其启后意义
第二节 唐初治国理念与立法指导思想
第三节 唐立法概况、法律形式和体例
第四节 唐代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唐代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六节 唐代政府体制和司法诉讼制度
第七节 唐律的地位影响与中华法系
第十章 宋代法制与传统人文精神的发展
第一节 宋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第二节 宋代刑事法制
第三节 宋代民商法制
第四节 宋代行政法制
第五节 宋代司法制度
第十一章 辽夏金元法制与游牧民族法制汉化
第一节 辽夏金法制的主要内容和特色
第二节 元代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第三节 元代刑事法制
第四节 元代民商法制
第五节 元代行政法制
第六节 元代司法制度
第十二章 明代法制与君主专制集权政体的加强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法律形式
第二节 明代的刑事法制
第三节 明代的民事法制
第四节 明代的行政法制
第五节 明代司法制度
第十三章 清代法制与中华法系的衰微
第一节 清代的立法概况
第二节 清代刑事法制及其特征
第三节 清代民事法制及其特征
第四节 清代司法制度及其特点
第五节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第五编 变革时期的中国法制
(清末、民国法制)
第十四章 清末法制变革运动
第一节 清末新政前的法制变化
第二节 清末预备立宪运动
第三节 清末修律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变化(上)
第四节 清末修律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变化(下)
第十五章 民国时期的法制建设运动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制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建设
第十六章 中共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运动
第一节 苏区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制(1927-1937年)
第二节 抗日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1937-1945年)
第三节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1946-1949年)
参考书目
后记
内容摘要
把中国法制史的五千年历程分为起源时期、争鸣时期、整合时期、定型时期、变革时期等五个时代,注重总结中国法律传统作为一个整体的宏观变迁规律。突出强调每个朝代(时代)中国法制发展的主要特色或成就,并于章节标题中宣明。注重历代的政治体制及行政、监察制度与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之间的整体性联系,避免用西方“司法”眼光曲解古代中国体制。增加多章(节)内容,弥补过去教科书在陈述夏以前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北方少数民族政权法制等方面的缺陷。
精彩内容
中国法制史,表面上看,就是作为地缘文化政治共同体的“中国”历代法律制度演进的历史。但是,透过外表我们可以看到,它正是这三种历史的真实展示。
我们先看表面的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中国过去数千年法律制度进化的历史。这些法律制度,如果用近代西方传来的法制概念来描述,可以说包括关于中国国家基本政治体制的发展史,包括国家民商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司法和诉讼制度的发展史。这样一种划分也许有问题,因为中国古代的政治和法律是按照中国自己的逻辑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自己的一个特有逻辑的整体。对于这个逻辑整体强行用西方的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之类的部门划分来描述,必然导致误读或者歪曲中国自己的这个体系。但是,现在我们的困境是:我们不能用中国传统法制的语言概念体系来描述中国法制史,因为它们无法与西方法制概念沟通,目前也找不到在中国法律传统和西方法律传统之上的第三套解读语言(符号体系)或概念体系。所以,我们在编写教科书时又不能不按照这样的部门法划分来组织材料、建构解释框架,否则无法谈论中国法制史。
中国传统社会有自己的社会秩序,不管是理想的秩序还是实际存在的秩序。这个社会秩序,有自己的体系,有自己的框架,有自己的构成原理。即使不用西方的法制语言符号,也可以勉强大致作出描述,只不过这种描述没有按西方部门法体系概念来描述那么简单方便明晰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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