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权法的价值构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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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价值构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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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继存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64101

出版时间2019-08

装帧其他

开本32开

定价60元

货号1201959187

上书时间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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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付继存,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博士,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兼任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理事。研究领域是知识产权法与创新政策。出版学术专著《商标法的价值构造研究——以商标权的价值与形式为中心》,参编学术著作9部,在《法学研究》(合著)、《法学家》(合著)、《知识产权》、《光明日报》(理论版)等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主持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1项、面上资助1项;主研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项,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协、国家版权局、地方知识产权局与新闻出版局委托项目及国有、民营大型企业集团与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研究项目等11项。

目录
导论 从著作权法的改革构造论题一、著作权法改革的道路二、著作权法价值构造的论题三、分析范式与方法四、整体结构与创新章 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节 著作权法价值目标的外部基础一、知识的社会性二、知识的私人性第二节 著作权法公共利益的双重结构一、著作权法的建构性公共利益二、著作权法的制度性公共利益三、双重公共利益的沟通机制第三节 著作权法私人利益的双重结构一、著作权法中的创作者利益二、著作权法中的传播者利益第四节 著作权法价值目标的实现模式一、目标实现的递进模式二、目标实现的平行模式第二章 著作权法对物权关系的主体构造节 作为伦理性存在的作者一、作者的具体类别二、作者概念的形成第二节 作者的功能取向一、生成史视角下的作者功能二、后现代主义与作者功能第三节 作为法律存在的著作权人一、著作权主体法律人格的基质二、著作权主体的人格拟制第三章 著作权法对物权关系的对象构造节 著作权对象的形成一、著作权对象的体系化二、著作权对象的理论证明第二节 著作权对象的正当化一、思想表达二分法的界分功能二、独创性的证成功能第三节 著作权对象的类物性一、作品作为“抽象物”的类物性二、作品类物性的历史维度第四章 著作权法对物权关系的权利构造节 著作权的体系构造一、著作权的外部体系二、著作权的内部体系第二节 著作权的边界构造一、著作权的市场边界二、著作权与物权的边界三、著作权的时空边界四、著作人格权的限制第三节 著作权的实现机制一、著作权的私人实现二、著作权的集中实现三、著作权实现的保障第五章 著作权法对物权关系的危险性节 著作权对象类物性的反噬一、接近对象的拒绝二、面向市场的扩张第二节 著作权至上主义的危机一、著作权至上主义的表现二、著作权至上主义的维持机制三、著作权至上主义的公益偏离第六章 著作权法对物权结构的塑造节 著作权法利益格局与对物权结构一、著作权法的利益格局二、基于利益格局的对物权结构理论三、对物权结构的实践探索第二节 基于自治与强制的对物权结构构建一、著作权法自治与强制的表现形态二、自治与强制的协调机制:规则变奏三、自治与强制的协调机制:权利性质变奏第三节 著作权对象类物性的消解一、作品本质的反思二、作品的法学本质著作权法的未来(代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内容摘要
现代著作权法实现价值目标的对物权关系出现了面向当下与未来的困境。唯物史观下的谱系学分析表明,对物权关系不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而是由偶然的历史事件聚合而成的人文知识,偶然性而非必然性观念具有立足当下实践解构作为人文知识的著作权法所生之力量的可欲性。为使公共利益贯穿从规范建构到具体法律关系形成的全过程,应当将其代言者“社会中的人”去蔽化。将对物权关系改造为对物权结构,具有立足主体间兼顾双重目标的价值。

主编推荐
结合物权法的出台为背景,对于著作权法的保护提出新的思路

精彩内容
现代著作权法实现私人利益的方式是赋予著作权,并将其拟制为对物权。对物权的实质是将创作者对作品的关系拟制为物权人对有体物的关系,并按照剩余权归属理论将作品所可能具有的市场利益全部留给创作者。满足公共利益的理论假设是功利主义公式,规范配置则是著作权的限制。但是,支持者们建构著作权法伊始作出的增进公共利益、维护公共领域的承诺已经式微。著作权法二元价值目标的实现机制越来越受到质疑。在国内外随之兴起的著作权法改革方案共同指向著作权的性质、结构及其移转体制。因此,著作权法律体系的依托是著作权,处于危机中心的是著作权,复归的核心也是著作权。实际上,对物权关系无法完全实现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对物权关系不是著作权法的固有属性,而是由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偶然事件聚合而成的规范知识。首先,著作权主体经历了从具体到抽象的发展过程。在法律统一化运动中,受浪漫主义文学运动的影响,主体人格的伦理基础被提出来。从创作行为也可以发现,各类作品的主体均具有相同的心理结构。但是,在资本与创造、约定与法定、技术与智力的博弈框架内,非严格奉行作者权的国家也开始将非创作人拟制为人格主体,完成去伦理化与符号化的法律人格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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