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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视野下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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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银花著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36989

出版时间2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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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98元

货号1201936214

上书时间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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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贺银花,1979年6月生,湖南邵阳人。先后在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攻读法学学士、靠前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2015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获靠前法博士学位。现为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靠前环境法、靠前经济法。先后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地(厅)级研究课题多项,参与多项省部级课题。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合作出版《契约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一书。曾获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第九届“西部法治论坛”一等奖。

目录
目录绪论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三、主要内容、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四、“国际法”的概念诠释章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概述节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出台的背景一、气候变化导致全球变暖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国际立法的出现三、应对气候变化具体机制的出现第二节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一、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相关概念的厘清二、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节国际法视野下探讨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必要性一、航空碳排放的全球性二、航空碳排放的负外部性三、航空碳排放的时空不平衡性四、全球航空碳减排方案的迫切需求性本章小结第二章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国际法基础节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国际法依据一、全球性国际公约二、区域性国际公约第二节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国际法理论基础一、国际气候合作原则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三、非歧视原则四、领空主权原则本章小结第三章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若干重要问题节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法律依据:航空碳排放交易合同一、航空碳排放交易合同的基本内涵二、航空碳排放交易合同的法律属性三、航空碳排放交易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第二节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基础: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一、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的内涵二、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存在的必要性三、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的公平性分析第三节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核心:碳排放权一、碳排放权能否被视为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二、将排放权视为投资的影响三、国际投资法应当如何应对碳排放权的挑战四、结语第四节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适用性探讨一、GATT/WTO协议二、TBT协议三、GATS协议第五节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与CDM一、CDM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二、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对CDM项目的挑战三、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对CDM项目的启示本章小结第四章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及其面临的挑战与借鉴节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法律框架一、碳排放减排目标与总量设定二、碳排放配额分配三、碳交易市场监管四、履约与强制措施第二节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面临的挑战一、管理主体的适格性问题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三、交易模式的合理性问题四、争端解决机制的合理性问题第三节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可提供的借鉴一、碳排放总量目标设定权限的配置二、碳排放配额分配制度三、碳交易市场监管制度四、履约与处罚制度本章小结第五章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实施困境的国际法分析节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在国际法治理上存在局限性一、法律覆盖范围有限二、法律效力有限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具体实施上的分歧四、突出的国家利益倾向性第二节气候变化国际法适用的不确定性一、气候变化问题的不确定性二、国际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不确定性三、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不确定性的主要表现与影响第三节国际气候谈判的多元化利益格局制约一、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多元化利益格局二、多元化格局对气候变化制度的影响第四节气候变化国际法实施效力对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局限性一、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软法性因素二、航空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软法性体现及其原因三、气候变化国际法实施效力对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局限性本章小结第六章未来全球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构建节应遵循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规则一、应遵循的国际法若干基本原则二、应遵循的国际法规则第二节管理全球航空碳排放交易的适格主体一、国际民航组织(ICAO)二、国家第三节基于市场的解决全球航空碳减排的措施方案一、全球性“基于市场的措施”提出的背景二、全球性“基于市场的措施”方案的内容三、全球性“基于市场的措施”方案面临的困难四、全球性“基于市场的措施”方案的实施前景第四节全球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具体设计一、碳减排目标与总量设定二、碳排放配额分配三、碳排放交易模式四、碳交易市场监管本章小结第七章我国相关法律实践及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构建节我国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法律实践一、基于项目的碳排放交易法律实践二、基于配额的碳排放交易法律实践三、我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实践的成就、问题及应对策略第二节我国的相关立法及与发达国家立法的差距一、我国现有航空碳排放的相关立法二、我国国内立法与美澳等发达国家相关立法的差距第三节我国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构建一、我国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构建应采取的立场二、我国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法制构建三、我国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构建的具体设计第四节我国对构建未来全球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应持有的基本立场一、引入市场机制原则二、可持续发展原则三、国际气候合作原则本章小结结论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中指出,人类活动极有可能是20世纪以来优选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尽管目前航空碳排放量占优选碳排放总量的比重不大,但随着优选航空业的迅速发展,航空碳排放量在优选碳排放总量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为应对优选气候变暖并履行《京都议定书》量化的减排承诺,2008年10月19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靠前法视野下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研究》分析了靠前法视野下研究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必要性,着重探讨了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靠前法基础及若干重要问题,总结了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法律框架及其面临的挑战与借鉴,对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实施困境进行靠前法分析,初步为未来优选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若干建议和设想,并基于我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实践所取得的成就与不足,提出了我国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构建的建议。

精彩内容
序言自1988年开始,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已发布五份评估报告,这些评估报告都指出,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极有可能是人类活动,且每次评估报告称这种可能性都在增加,尤其是第五次评估报告甚至指出其可能性超过95%。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2005年的《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就开始了温室气体减排体制机制的探索与实践。其中,欧盟承诺2020年温室气体减排量至少降低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0%。为履行《京都议定书》量化的具体承诺,2003年10月13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发布《关于在欧共体内部建立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机制的指令》(以下简称2003/87/EC指令),正式启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以下简称EU ETS),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对温室气体排放管制规定进行立法。2008年11月19日,2008/101/EC指令修改了2003/87/EC指令,正式将起降欧盟成员国任何机场的所有航班全程航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纳入EU ETS。只要这些航班的碳排放量超过碳排放限额,就必须为其超过碳排放限额的部分购买排放配额,即实行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然而,欧盟实行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这一举措遭到了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强烈反对。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欧盟不得不通过第421/2014号条例,规定在2016年前,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只适用于欧盟境内航线。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实践困境证明,各国不能仅仅依靠国内法对其进行规制,还应该在国际法视野下探讨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发挥国际民航组织在全球航空碳排放谈判中的领导作用,并尽快促成全球航空碳减排协议的出台,以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诉求。本书由7章组成。章,概述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主要解决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出台的背景、厘清了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相关概念以及国际法视野下研究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必要性三个方面内容。第二章,归纳概括了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国际法基础,主要探讨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国际法依据和理论基础。第三章,探讨了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若干重要问题,具体包括航空碳排放交易合同、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基础——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核心——碳排放权、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适用性探讨以及清洁发展机制与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之间关系。第四章,分析了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及其面临的挑战。第五章,从国际法视角分析了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实施困境。结合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实践,本章从气候变化国际法适用的不确定性、国际航空气候谈判的利益格局以及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实施效力对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规则的局限性等方面阐述了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实施困境。第六章,本章从全球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应遵循的若干基本原则、管理全球航空碳排放交易的适格主体、全球性“基于市场的措施”方案作为解决全球航空碳排放的一种切实可行方案和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初步构建未来全球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第七章,我国相关相关法律实践及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构建。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实践已经在规范体系、交易模式、能力建设、配额分配、排放交易和履约机制六个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存在现行碳排放交易一级市场法制不统一、碳排放交易二级市场的规制不足、碳排放交易立法位阶过低、碳排放交易调控和监管机制不健全以及碳泄露等问题,这需要我国应采取相应的策略予以应对。本书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欧盟航空碳关税法律研究”(12XFX036)的研究成果。在本书的撰写过程中,尽管作者针对国内外有关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最新理论和实践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但由于其论功底不足,未能深入探讨国际法视野下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相关的理论,从而提高本书的理论深度。此外,由于作者平时不太注意表达习惯,语言不够精炼,有些语句未能清晰地表达其应有的含义,虽对其反复修改,但难免有词不达意的地方,敬请各位专家学者和同仁批评指正!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笋2019年7月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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