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型视域下的民商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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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视域下的民商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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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志坡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ISBN9787010139050

出版时间2014-09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28元

货号1200977398

上书时间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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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张志坡,男,天津宝坻人,1981年2月出生,2003年毕业于天津大学法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1 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商法方向)。现为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担任“直销经营管理系列教材”编委,主要研究方向为物权法、侵权法、公司法。曾在《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现代财经》、《法学杂志》、《东北亚法研究》(韩国)等学术期刊,在《民商法论丛》、《商事法论集》、《法律方法》、《房地产法前沿》、《金陵法律评论》、《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等学术集刊上发表论文60余篇,主持省部级课题2项。

目录
章物权的困惑:从概念到类型 
节 物权本质与概念之界定 
一、物权概念的地位 
二、物权概念的前见 
三、物权的基本性质 
四、物权本质与概念 
五、笔者的物权概念 
第二节 物权概念的挑战与重构 
一、物权概念的挑战——此物权非彼物权 
二、物权概念的重构——担保物权的独立 
第三节 原型对物权理论的影响 
一、经典表述存在的问题 
二、经典表述之观点述评 
三、忽略原型乃误导成因 
四、穿过原型再看物权法 
五、小结 
第四节 从概念法学到类型法学 
一、概念思维的法学地位 
二、类型思维的法学构造 
三、从概念思维到类型思维 
四、类型视角下的概念观察 
五、类型思维的功能与前景 
第二章类型视域下的物权法研究 
节 一物一权的新发展 
一、一物一权的内涵 
二、一物一权的理由 
三、一物一权的新发展 
第二节 物权效力:共性与个性之间 
一、物权效力概观 
二、排他效力 
三、优先效力 
四、追及效力 
五、物权请求权 
第三节 物权变动影响物权本质 
一、多样的物权变动模式 
二、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三、物权变动模式对物权概念的影响 
第四节 类型思维与财产权体系 
一、概念思维与物权类型 
二、物、债二分中的类型 
三、序列化的财产权体系 
第五节 小产权房的类型化应对 
一、小产权房的界定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与成因 
三、小区楼宇型的小产权房之类型化处理 
四、单户转让型的小产权房法律问题研究 
五、小结 
第三章类型视域下的侵权法研究 
节 侵权行为的类型化规制 
一、一般侵权行为之规制:概念式抑或类型化 
二、特别侵权行为之规制:类型化 
三、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的二元化 
第二节 电话侵扰的类型与处理 
一、电话骚扰引发的问题 
二、电话号码属隐私信息 
三、电话侵扰的具体类型 
四、电话侵扰的判断标准 
五、电话传播及侵扰预防 
第三节 偷拍侵权的类型与处理 
一、偷拍的含义 
二、偷拍的类型 
三、偷拍的法律效果 
四、偷拍的法律关系 
五、偷拍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类型视域下的商法研究 
节 商人与商行为的类型观察 
一、商人作为类型与商人的类型 
二、商行为作为类型与商行为的类型 
第二节 优先股:普通股与公司债的中间类型 
一、优先股与特别股之关联 
二、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异同 
三、优先股与公司债的差异 
四、优先股法律构造的性质 
五、小结 
第三节 优先股的类型构造 
一、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 
二、参加优先股与非参加优先股 
三、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 
四、可赎回优先股与不可赎回优先股 
五、株式型优先股与社债型优先股 
六、其他类型优先股 
七、优先股的类型实例 
八、小结 
第四节 优先股表决权的构造 
一、优先股无表决权说的现状 
二、优先股有表决权的可能 
三、优先股有表决权之实践 
四、优先股表决权的影响因素 
五、小结及方法论上的意义 
第五节 公司机会的判断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二、美国判例法上的判断标准 
三、美国Au的判断标准 
四、Clark类型化的适用规则 
五、笔者的判断标准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共四章。章为引论,从物权概念的困惑着手展开研究,并提出从概念到类型的思维转向,就类型的基本范畴进行讨论。第二章,在认为物权属于“类型”,而非“概念”的基础上,反思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效力、物权变动乃至物权、债权的财产权体系的构造问题,并对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小产权房的处理进行类型化的研究。第三章为类型思维在侵权法中的应用,主要阐释了侵权法是类型思维应用的重要阵地,主张故意侵权从过错侵权中独立、以与过失侵权成为并列的两类侵权。此外,还就电话侵扰、侵权等实践中常见的案件进行了侵权责任构成的探讨。第四章为类型思维在商法中的应用。作者认为,商人、商行为这些概念实质上具有类型的特征,而构建商人的类型系列、以类型化的方式认识商行为则是掌握这些概念的很好方式。此外,公司融资中的优先股实为普通股和公司债的中间类型,其具有优先性、股权性、合同性和财产性的特征,其中合同性是其生命力之所在,合同性决定了其灵活多样,因此,实践中可以形成复杂多样的优先股类型,认为公司机会的判断同样应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下分析案案件事实,类型式的判断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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