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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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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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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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艳峰著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89916

出版时间2024-07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8元

货号1203351968

上书时间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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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目  录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创新与难点    四、主要研究方法第一章  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正当性基础:权利属性的考量  第一节  破产劳动债权的请求权属性    一、本权(原权利)与请求权    二、劳动权与劳动报酬请求权    三、破产劳动债权实质为劳动报酬请求权  第二节  请求权与原权利属性的延续性    一、债权请求权与债权属性的延续性    二、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属性的延续性    三、破产劳动债权与劳动权属性的延续性  第三节  破产劳动债权的私权属性    一、劳动权主体身份上的私人性    二、破产劳动债权的财产性决定了其私权属性  第四节  破产劳动债权的人权属性    一、人权的本原    二、劳动权的自由权、社会权、发展权的人权属性  本章小结第二章  形式与实质:债权平等中的优先保护  第一节  债权平等评析:被误解的传统认知    一、平等——法的价值之一    二、债权平等的通常理解    三、债权平等的理论基础:债权的非公示性  第二节  债权平等的进一步诠释: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并存    一、债务人不同财产状态下债权平等的适用    二、债务人财产不足时债权平等的适用  第三节  债权实质平等的体现: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    一、债权分层级,同等债权同等保护    二、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原因  本章小结第三章  分配与矫正:权利配置中的优先保护  第一节  权利倾斜性配置的基本理论    一、权利倾斜性配置的产生    二、适用权利倾斜性配置的法域之特点    三、权利倾斜性配置的原因  第二节  破产劳动债权倾斜性配置的正当性    一、破产法的法域特点    二、劳动债权的价值分析:确定权利的位阶    三、破产劳动债权倾斜性配置的原因    四、破产劳动债权倾斜性配置的可行性    五、小结  第三节  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劳动债权倾斜性配置的立法评析    一、劳动债权在分配顺位上的倾斜性配置    二、破产前对劳动债权的个别清偿有效    三、劳动债权在程序上的倾斜性配置  第四节  破产劳动债权倾斜性保护的实证分析    一、破产劳动债权倾斜性保护的实例    二、破产劳动债权倾斜性保护的进化历程  本章小结第四章  “物文”与“人文”:人文关怀中的优先保护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绝对性及在破产程序中的限制    一、担保物权优先效力的绝对性及其限制    二、担保物权优先效力在破产程序中的限制  第二节  确立破产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法哲学基础    一、人的尊严理念的确立促使劳动权产生    二、劳动权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实现    三、“有限理性”理论和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第三节  确立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社会原因    一、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理考察    二、完善公司治理的现实需要    三、促进债务人选择有效率投资项目的实际需求    四、多元化破产目标下的最优选择  第四节  破产劳动债权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立法协调    一、国外立法考察    二、我国的立法协调  本章小结第五章  证成后的实践:我国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实现机制  第一节  政府在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中的核心作用    一、政府之于劳动关系中的特殊身份    二、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公权力的介入    三、政府职责在劳动保护中的具体表现  第二节  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社会化实现机制    一、破产劳动债权的社会化    二、增设欠薪社会保险    三、建立欠薪保障基金  第三节  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破产法完善机制    一、破产法优先保护劳动债权的可行性    二、明确破产劳动债权人的程序主体资格及债权申报的权利    三、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欠薪责任    四、设定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于破产别除权的具体规则    五、规定管理人可优先处理劳动债权的职权    六、搭建府院联动机制  本章小结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关注的是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和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保护问题,研究内容以我国现行破产劳动债权保护机制是否合理以及如何优化为核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将破产劳动债权安排在破产财产分配的首位,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保护和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关注,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干预私法领域并对相关群体进行的倾斜性保护。然而,这一规定在债权平等的基本原则下,不免让人们产生疑问,其与债权平等原则是否相悖?这涉及到法律的利益平衡和对债权的价值判断。更令学界所争议的是,如何处理破产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二者的顺位如何?破产法作为调整市场秩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法律,应当优先选择维护市场安全、稳定市场秩序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还是应当优先保护具有稳定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意义的劳动债权,这同样涉及到破产法的价值判断,以及破产法在我国现阶段的功能。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肯定与否,决定了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而决定了我国现行破产劳动债权保护的机制是否合理以及如何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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