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原则研究暨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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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秀东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04573
出版时间20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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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129元
货号1201946046
上书时间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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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秀东,外交学院靠前法系教授,法学博士,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和靠前刑法。专著《靠前刑事条约在中国的适用》获首届“全国刑法学很好学术著作奖(1984-2014)”专著类二等奖。
目录
上编 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原则研究
一、相互承认原则在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确立和发展
(一)相互承认原则在欧洲市场一体化过程中的确立和适用
(二)相互承认原则在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引入
(三)相互承认原则在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确立
(四)相互承认原则在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推进
(五)相互承认原则在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巩固
二、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欧洲逮捕令的相互承认
(二)对欧洲冻结令的相互承认
(三)对经济处罚的相互承认
(四)对欧洲没收令的相互承认
(五)对有罪判决效力的相互承认
(六)对欧洲被判刑人移管令的相互承认
(七)对缓刑等非羁押性裁判的相互承认
(八)对欧洲证据令的相互承认
(九)对缺席判决的相互承认
(十)对欧洲监督令的相互承认
(十一)对刑事管辖权的相互承认
(十二)对欧洲保护令的相互承认
(十三)对欧洲刑事调查令的相互承认
三、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法律文件的效力及相互承认制度的特点
(一)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法律文件的效力
(二)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制度的特点
结语
下编 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的法律文件
《欧洲逮捕令和成员国之间移交程序的框架决定》
《在欧盟范围内执行财产冻结令或证据冻结令的框架决定》
《将相互承认原则适用于经济处罚的框架决定》
《将相互承认原则适用于没收令的框架决定》
《在新提起的刑事诉讼中考虑欧盟成员国先前做出的有罪判决的框架决定》
《为了在欧盟执行科处监禁刑或剥夺自由处遇的刑事判决而将相互承认原则适用于这类判决的框架决定》
《为了对缓刑处遇和替代性制裁措施进行监督而将相互承认原则适用于此类判决和缓刑决定的框架决定》
《为了获取用于刑事诉讼的物品、文件和数据的欧洲证据令的框架决定》
《关于成员国之间交换犯罪记录信息的组织和内容的框架决定》
《修正第2002/584/JHA号、第2005/214/JHA号、第2006/783/JHA号、第2008/909/JHA号和第2008/947/JHA号框架决定,增强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促进相互承认原则在缺席判决中适用的框架决定》
《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将相互承认原则适用于替代临时羁押的监督令的框架决定》
《在刑事诉讼中防止和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框架决定》
《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口译和翻译权利的指令》
《关于欧洲保护令的指令》
《关于欧洲刑事调查令的指令》
内容摘要
欧盟各国在民商事领域相互承认司法决定或司法判决由来已久,而基于国家公权力核心部分之一的刑事司法权做出的司法决定一般有且只有于本国主权领域,而没有延及领域外的效力。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统一市场和申根协议下的无国界人员自由通行制度以及成员国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欧盟内部的洗钱、贩毒、非法移民等跨国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欧盟为了建立和发展一个“自由、安全和公正”区域的目标,在1999年的坦佩雷欧洲理事会上将相互承认原则确立为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基本原则,自2000年开始,通过“坦佩雷计划”、“海牙计划”和“斯德哥尔摩计划”三个五年计划,在刑事司法领域全面推进相互承认原则的贯彻和实施,大大简化并改善了传统上冗长繁琐的刑事司法合作程序,加快了合作速度,开创了在欧盟主权国家之间普遍相互承认刑事司法决定或判决的新模式。本书在欧盟层面上讨论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相互承认原则及其法律制度,本书共分上下两编:上编是对欧盟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相互承认原则的研究,下编是欧盟在刑事司法合作领域推行相互承认原则的15个法律文件的中文翻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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