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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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小平 著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1895721
出版时间2016-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9元
货号1201339634
上书时间2024-08-09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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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小平,陕西周至人。法学硕士,史学博士。现任教于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是清代习惯法。已出版著作《清代习惯法:墓地所有权研究》(2012)。
目录
导论
编租佃关系的成立
章当事人
节家
第二节家“族”
第二章事项
节必要事项
第二节非必要事项
第三章不同形式的合意及其公示
节合意的形式
第二节公开的合意
第三节口约合意及其公示
第四节契约合意及其公示
小结
第二编租佃关系的履行
章给付义务
节给付的标的物
第二节给付时间
第三节给付地点
第四节给付方式
第二章给付障碍
节给付迟延
第二积积极侵害性给付
第三节给付不能
小结
第三编租佃关系的变更
章当事人的变更
节业主转让租地
第二节佃人转顶与转租
第三节当事人死亡与分家
第二章地租变更
节地租变更的事由
第二节地租变更的表现与后果
第三节地租变更的方式与形式
小结
第四编租佃关系的消灭
章租佃关系消灭的事由
节佃人欠租
第二节佃人非法用益与处分
第三节佃人违法失礼
第四节无事由
第五节当事人死亡
第六节其他消灭事由
第二章租佃关系消灭的后果
节佃人的返还
第二节业主的返还
第三章租佃关系消灭的程序
节消灭的方式
第二节消灭的形式
第三节消灭的时间
第四节当事人返还义务的先后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内容摘要
租佃关系的研究长期被学者忽略,本书对租佃关系的成立至消灭必须具备的实体与形式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后果等内容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进行阐明。清代租佃关系习惯法的历史是从租佃关系的成立开始的。与现代没有不同,清代要有效成立租佃关系同样必须具备适格的当事人、客观必要事项、合意的形式以及合意的公示等方面的要件,但是在每一个要件的内容及其所蕴含的精神方面,清代却与现代存在很好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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