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专门法院(庭)设置的基础研究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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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门法院(庭)设置的基础研究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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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丽红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48630

出版时间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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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58元

货号1202186674

上书时间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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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徐丽红,女,1975年3月生,山西长子人,德州学院法学院教师,副教授职称,山西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学士、硕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企业与公司法学” “经济法学”等课程的教学工作。现担任中国社会法学会常务理事,山东省社会法学会和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不错合伙人;山东省德州市仲裁委员会核心仲裁员;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德州市司法局人民调解专家;德州市妇联法律援助律师;德州市工会法律援助律师。2105年9月9日~ 12月7日出访澳大利亚,系统学习应对靠前贸易摩擦方面的法律,成为山东省具有办理涉外案件资格的二百名律师之一。出版《社会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黄河三角洲生态经济法治建设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价格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三部专著。参编《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在《商业研究》《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多次获得山东省软科学很好成果奖、德州市社会科学很好成果奖,主持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等9项。

目录
前言

一、选题来源

二、研究现状及述评

三、研究内容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五、学术创新与学术价值

第一章我国专门法院设置综述

一、专门法院设置的法理基础

二、专门法院的分类

三、专门法院设置的必要性分析

四、专门法院的独特之处

五、专门法院的改革

第二章传统专门法院的改革

一、军事法院的改革

二、海事法院的改革

三、铁路法院

四、林区法院

五、农垦法院

六、矿区法院

七、其他传统专门法院的改革

第三章新兴专门法院的设置综述

一、践行司法为民的设置理念

二、新兴专门法院组织体系的设置要求

三、新兴专门法院的设置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

四、新兴专门法院的设置需要理顺的几个关系

第四章专门法庭设置总论

一、专门法庭设置的法理依据

二、专门法庭设置的关键点

三、专门法庭设置的完善

四、专门法庭的分类

五、专门法庭与专门法院的关系

第五章知识产权法院(庭)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设置知识产权法院(庭)的必要性分析

二、知识产权法院(庭)的受案范围

三、知识产权法院(庭)的特色

四、知识产权法院(庭)努力的方向

第六章金融法院(庭)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金融法院设置的依据及历程

二、金融法院的独特性

三、扩大金融法院的设置范围

第七章互联网法院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互联网法院成立的必要性

二、互联网法院的特质性

三、互联网法院面临的困惑与解决对策

四、互联网法院发展的前景与展望

第八章税务法院的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税务法院设置的理论依据

二、税务法院的专门化建设问题

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第九章社会法院的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我国社会法院设置的榜样——德国的社会法院

二、我国设置社会法院的可行性分析

三、我国应当设置社会法院的建议

第十章劳动法院的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劳动法院设置的必要性分析

二、劳动法院是专门法院

三、对劳动法院的完善建议

第十一章行政法院的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行政诉讼法院设置的必要性

二、行政诉讼改革探索

三、设置专门的行政法院

第十二章道路交通事故法庭的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道路交通事故庭综述

二、道路交通事故法庭改革的探索与尝试

三、改革方向——建立道交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

第十三章家事审判庭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建立家事审判庭的必要性

二、家事审判庭的专门性剖析

三、家事审判庭的改革方向

第十四章少年法庭的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少年审判庭的现状

二、少年法庭上升为少年法院的可行性分析

三、少年审判庭的完善

第十五章经济法庭的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经济审判庭的回顾

二、经济法庭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三、经济法庭在审判实践中的新形式

第十六章环境资源法庭的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设置环资法庭的必要性分析

二、环资法庭的设置

三、环资法庭的困境与前景展望

第十七章破产法庭的设置研究与前瞻

一、设置破产法庭的意义

二、破产法庭的管辖

三、对破产法庭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全书涉及法律、文件列表

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将专门法院分为传统专门法院和新兴专门法院两类,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不同的处理,铁路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等传统专门法院的重点在于改革,而破产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新兴专门法院的重点在于创新。与传统专门法院被取代或者被淘汰的命运不同,新兴专门法院更能体现和代表司法改革的方向与发展趋势,是尊重司法规律的必然发展结果。新兴专门法院有以下共同性:一是先在小范围内试点,然后再进行推广;二是依据专业审理某类案件司法实践的需要为设置标准,以问题为导向,以专业审判为目标;三是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打破传统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原则,采用以事务管辖为标准、以专业审判为基点的管辖原则;四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出台设置依据,总结经验,根据司法案件的规律,由优选人民法院牵头,在某类案件集中的区域依需求直接设置,或者优选行试点运营,或在传统专门法院的基础上进行改制后设置,或者在专门法庭的基础上直接转变而来。本书认为专门法庭是专门法院的过渡形式或者另一特殊存在形式,专门法院与专门法庭在审理对象的特殊性处理上具有专门性、专业性与专属性,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直接设置专门法院,但是在条件不具备时,可以先设置专门法庭以过渡,但二者在对某类专门案件的管辖上具有一致性,处理方法上具有专门性、审理团队上具有专业性、审理思路及机构设置上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之所以研究专门法庭,是因为专门法庭与专门法院具有本质的共性——专门性。所以,专门法庭也是本书的研究对象。
    因此,本书重点是以新兴专门法院或专门法庭的设置及发展为研究对象,在特点上,较以往的研究更具专业性、系统性及完整性,欲建构起我国专门法院(庭)设置及未来发展的整体框架,以丰富与深化我国的法院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国家的全面改革。

媒体评论
徐丽红博士的新作《我国专门法院(庭)设置的基础研究与前瞻》是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该著作对我国专门法院的设置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具体阐述了专门法院改革的思路,特别是依据专门法院的门类逐一提出了改革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立足现实问题,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和深层次问题上下功夫,勇于突破一些明显不适应当前形势的条条框框。没有突破就不叫改革,也难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徐丽红博士立足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研讨专门法院设置问题,观点颇具新意,相信这本专著能够给相关研究领域带来一些新的思考。陈伟2020年10月30日法谚有云:“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我国专门法院(庭)的设置的基础研究和前瞻》一书呼应新时代的专门法院(庭)设置的浪潮,将专门法院(庭)分为反映过去实践情况的传统专门法院和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新兴专门法院两种,分别进行讨论。该书首先对设置专门法院的理念、法理、目标等进行总论后,分别详述了知识产权、金融、家事、税务、劳动等专门法院的设置必要性、可行性、具体操作从比较法、实证法角度进行了论证。2017年十九大进一步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设置专门法院(庭)即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种专门法院(庭)如雨后春笋般设置。这种“热闹”的改革需要法学理论界以旁边者的角度冷静的论证、审视和建言献策,促进改革的健康和全面。全书蕴涵着徐丽红教授的理想和独到的观察,浸透着她对近些年我国司法改革相当的关切。作为司法改革的亲历者,一位法官的笔者,读罢本书也对本文的一些观点、分析深以为然。徐丽红教授关于德国社会法院、法国行政法院的介绍也为我国设置专门法院提供了“他山之玉”。改革是耗费人力物力的系统性工程,切不可变成政绩工程,要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笔者希望改革策划者也能从本书中汲取营养,改革前加强理论论证,改革中重视调研数据,改革后时常总结经验,更好得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法官  彭云翔2020年11月作于太湖之滨初读徐博士的大作,有一种想评说一番的冲动,对我,这是第一次。冲动归冲动,动笔却不是那么容易,指压键盘的瞬间,才发现自己的思想其实是凌乱和不堪的。看到450千的印字,我窃想一个明明可以靠脸吃饭的人为啥非要吃这样的苦呀,这书,字里行间凸显着美女博士的励志和坚韧,宏远与才情。谈专门法院、专门法庭这个话题真的很专业,诉讼法很多处都提到专门知识和掌握专门知识的人,就是为了解决诉讼间种种当事人与裁判者对于专门知识的不懂,就算现在已经将“鉴定结论”修改成了“鉴定意见”,也难改这些人不经意间主宰裁判结果的命运,当事人和法官们都在懵懵懂懂的状态下玩着左右手互博的游戏,那些自由心证们也惶恐滴躲在专门知识人的签字笔下。徐博士竟然能把这件事情用一个前言、一个结论、十七章的正文说的很透彻和明白。铁、林、农、矿、海、军那些传统的专门法院,其建立的基础有些是当年大部制下的切蛋糕的结果,有些也该革除了。除此之外,若是建立那么多的新兴专门法院、专门法庭,却不是那么容易的事,但是,就目前的发展趋势看,我们可以接受“目前还没有”,但不能接受“以后都不会有”。徐博士书中所述理论和方法皆已突破了法学法理,看似罗列的背后,将触动法律教育体系,法律制度机制,创新机构改革,改善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纳入其中。各种专门法院、专门法庭的审级设置是个挺复杂的事,比如文中提到的金融法院,一审设置成什么级别,设置在哪些地域,其上诉法院又如何规定,书中理论上都将这么多复杂的问题解决掉,其功之深厚,我再刻画一个大写的“服”!——落阳踏歌耳专门法院的设置与职权安排,是我国法院体系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组织保障。世界各国普遍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组建了专门法院,旨在实现司法审判的现代化和精细化,引发了法学界的持续关注。徐丽红老师的新著《我国专门法院(庭)设置的基础研究与前瞻》立足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对专门法院(庭)的制度安排以及未来发展做了全面、深入地梳理建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该书坚持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将专门法院分为传统专门法院与新兴专门法院两类,前者的重点在于改革,而后者的重点在于创新。第二,该书以专门法院(庭)的设置与发展作为研究对象,在谋篇布局方面更具系统性、完整性与前瞻性。第三,该书整体框架采取总分形式,既有宏观阐述,又能通过细化各类专门法院的独特性而面面俱到,丰富和深化了研究主题。徐丽红老师专心法学教育和科研,同时还是兼职律师,经常到法院办案,对法院工作很好熟悉和了解,故本书也是作者长期观察和思考的成果。徐丽红老师目前正在西南政法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在学习工作之余,能够秉持对学术研究的热情,经几载春秋,最终完成了这部作品。作为她的同学及朋友,我十分高兴她能在学术研究上更进一步。借此新著出版之际,祝福她在未来的学术道路上取得更深造诣,为法学理论研究做出更多的贡献。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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