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 模式、情境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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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夏红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57410
出版时间2021-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26元
货号1202508337
上书时间2024-08-06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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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图表目录
导论
一、选题缘起
二、问题意识与标本选择
三、框架思路及意义
四、文献综述
五、方法论
六、可能的贡献与不足
七、术语说明
章从绝对优先到相对优先:我国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模式的嬗变
导语
节国企改革、破产警告与职工安置
一、国企改革与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
二、20世纪80年代破产法起草与职工保护争议
三、《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出台
四、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所确立的破产优先权模式
第二节“政策性破产”的历史经验与下岗职工安置
一、国企改革、战略性重组与下岗职工
二、“政策性破产”的试点、扩大及其对职工权益保护
三、“政策性破产”与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
四、站在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角度评价“政策性破产”
第三节现行《企业破产法》与职工权益保护
一、多“破”并举与新破产法起草
二、现行《企业破产法》起草中的职工债权优先顺位之争
三、现行《企业破产法》中的职工权益保护机制
结语
第二章破产欠薪保障模式: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
导语
节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设立的缘起
一、香港破产欠薪保障机制诞生的经济背景
二、社会各界在破产欠薪保障机制筹设中的作用
三、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模式的法制化
第二节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法律框架
一、《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的法律基础
二、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
三、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经费来源
四、财务规定
五、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所提供的服务
六、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代位权的行使
七、破产欠薪保障机制相关的犯罪行为及其惩处
第三节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运行
一、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每年受理的申请数量、批准数量
二、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每年批准特惠申请的数额
三、香港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状况
结语
第三章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的混合模式:欧盟制度与经验
导语
节欧洲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观念的变迁
一、20世纪70年代欧洲劳动法观念的转变
二、劳工权利宪章化的影响:1980年至2010年的发展
三、成员国的努力与推动
第二节欧盟破产欠薪保障基金:背景、机制与运作
一、《第80/987/EEC号指令》的拟议与通过
二、欧盟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制度变迁
三、欧盟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模式的核心机制
四、欧盟成员国对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指令的转化和执行
五、欧洲法院对欧盟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指令所做解释
第三节欧盟在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之外对破产企业职工的保护
一、欧盟企业因破产而全部或部分转让时职工权益保护
二、欧盟企业破产引发集体裁员时职工权益的保护
结语
第四章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合同、范围与顺位
导语
节破产程序与劳动合同
一、我国破产程序的劳动合同
二、香港清盘与破产中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破产与劳动合同:欧盟规则与成员国制度设计
第二节职工债权的范围
一、我国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范围
二、香港破产及清盘中的职工债权
三、欧盟成员国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
第三节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及其顺位
一、我国职工在破产程序中的实体权利
二、香港破产企业职工在清盘中的权利
三、欧盟成员国职工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实体权利
结语
第五章重整程序中的职工权益保护
导语
节我国重整制度下职工权益保护机制
一、我国重整程序中职工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制衡权
二、重整程序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及解决方案
第二节职工问题与香港公司拯救制度的构建
一、1996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
二、不同时期的公司条例草案
三、2009年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咨询文件
四、2014年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建议
五、2020年的最新努力和进展
六、未来展望: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应该覆盖公司拯救机制吗?
第三节欧盟预防性重组程序中的职工权益保障
一、欧盟预防性重组机制的构建及工会的作用
二、欧盟预防性重组机制对职工权益问题的关注
三、部分欧盟成员国重整法律机制及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
结语
第六章跨境破产情境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模式
导语
节我国跨境破产机制及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
一、我国的跨境破产法律体系
二、我国跨境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障
第二节香港特别行政区跨境破产机制及职工权利保护
一、判例法确立的跨境破产机制
二、香港境外破产的司法实践
三、香港的跨境破产与雇员权利保护
第三节欧盟跨境破产机制及职工权益保护
一、欧盟新跨境破产机制概说
二、破产程序的承认
三、辅破产程序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信息
五、集团公司成员的破产
六、欧盟跨境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
结语
结论及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与致谢
内容摘要
破产法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破产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本书的研究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的意义:,加强对中国大陆地区港资企业中职工权利的保护,从制度上杜绝“香港老板跑路、职工欠薪待付、地方政府买单”的窘境,从破产法及劳工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为实践中的问题寻找答案。第二,有助于构建中国大陆和香港间的跨境破产机制,进而极大缓解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地区“两岸四地”之间构建跨境破产机制的阻力。第三,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如能建成跨境破产机制,对于将来筹划亚洲区际跨境破产机制乃至在“一带一路”经济体跨境破产机制,也有极大参考与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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