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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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涛 等 著
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
ISBN9787114141522
出版时间2017-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5元
货号1201714095
上书时间2024-08-05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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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概述
2 我国内河航运及敏感资源现状
2.1 概念
2.2 概况
2.3 长江船舶运输现状
2.4 长江典型敏感资源情况
2.5 部分内河事故索赔案例分析
3 国内外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分析
3.1 国际现行赔偿机制
3.2 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现状
3.3 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优点
3.4 内河保险机制适用性
3.5 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的分散
3.6 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问题
3.7 小结
4 责任保险参保范围研究
4.1 参保范围的设定原则
4.2 参保货种的确定
4.3 参保船舶的吨位等级
4.4 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的区别
4.5 小结
5 保险中责任限额研究
5.1 海事管理中的责任限额
5.2 相关国内外保险责任限额的设置方法及分析
5.3 对责任限额的分析和建议
6 保险费率的影响因素及定价原则
6.1 保险费率的特点
6.2 保险定价原则
6.3 保险定价因素
6.4 评价指标设定
6.5 权重计算结果
6.6 保险费率计算方案
7 监管和促进机制
7.1 相关国内外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管理方式
7.2 政府监管和促进模式
7.3 商业运作模式
7.4 责任保险制度需完善的工作
8 总结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本书以长江内河危险货物船舶运输为案例,开展了内河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研究,主要完成了以下两项创新:1、对内河保险实施模式的创新 在研究过程中分析内河污染中的可保风险和不可保风险,得出合理的保险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范围;研究实施过程中的强制保险和统保模式。此外还针对内河污染可能造成的巨额损失,研究了采用共保体和进行再保险的方式分散风险的可行性和操作方式。2 建立内河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监管模式 目前针对内河船舶污染损害保险的监管是采用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许可、海事主管机构对船舶投保情况审核的方式。这种方式使得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脱节,不同管理机构之间的配合机制也不够完善。为了从制度层面解决这个问题,本书从内河污染损害赔偿保险机制的天然政策属性出发,主要探讨保险主管机关和交通主管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分析各自监管的内容和形式。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海事局方面对符合投保条件船舶是否投保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进行监督,中国保险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方面依据保险法对承保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条款和费率备案、偿付能力、合法合规及再保险进行监督”的模式,这对整个内河船舶保险业是一种机制创新。该模式的创立,对于理清保险制度,降低保险成本,规范企业经营方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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