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学是什么(精)/人文社会科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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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是什么(精)/人文社会科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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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泽奇|责编:闵艳芸

出版社北京大学

ISBN9787301195802

出版时间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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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48元

货号30897604

上书时间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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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作为一本经典的社会学普及读物本书曾获: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第八届全国青年优秀读物一等奖首届知识工程推荐书目(配图标)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普及成果奖2004年全国优秀输出版图书奖

目录
阅读说明 / 001

序一林建华 / 001

让人文情怀和科学精神滋润心田

序二许智宏 / 001

重视人文学科高扬人文价值

作者的话 / 001

第一讲数据与社会 / 00

一、 四个数值 / 00

二、 数据、常识与社会 / 00

四、 社会学的数据 / 0

五、 获得数据的基本方法 / 0

六、 赋予数据以社会意义 / 0

第二讲社会之学 / 0

一、 从哲学中脱胎 / 0

二、 涂尔干的贡献 / 0

三、 多元传统 / 0

四、 社会学的想象力与多元视角 / 0

功能主义 / 0

冲突论 / 0

交换理论 / 0

符号互动论 / 0

五、 什么是社会学? / 0

第三讲鉴善昭恶寻自我 / 0

一、 狼孩与天性 / 0

二、 淘气与教养 / 0

三、 我看人看我 / 0

四、 影响社会化的因素 / 0

五、 无法速成的社会化 / 

六、 《麦田里的守望者》的启示 / 

第四讲观学察校问教育 / 

一、 作为社会制度的学校教育 / 

二、 学校教育的功用 / 

受教育者视角 / 

社会的视角 / 

三、 对学校教育的反思 / 

四、 为什么一定要考试? / 

五、 教育与不平等 / 

第五讲寻职觅业说工作 / 

一、 找一份工作真难 / 

二、 劳动分工 / 

三、 经济制度: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 / 

计划经济制度 / 

市场经济制度 / 

四、 女性、农民工与工作机会的不平等 / 

五、 失业 / 

第六讲谈婚论嫁话家庭 / 

一、 找一个什么样的伴侣 / 

二、 结婚、离婚和再婚 / 

三、 何以为家 / 

四、 家庭的社会意义 / 

功能主义的解释 / 

冲突论的解释 / 

五、 家庭会消失吗? / 

第七讲分群别集议组织 / 

一、 人类的群集性 / 

二、 哥们与君子 / 

三、 群体是如何运行的? / 

四、 组织与组织理论 / 

权变理论 / 

种群生态学理论 / 

资源依附理论 / 

新制度主义理论 / 

五、 信息技术发展与组织演变 / 

第八讲纾结解构释地位 / 

一、 社会结构的要素 / 

二、 社会的分层结构 / 

三、 中国社会分层机制的变迁 / 

四、 我这是在哪儿? / 

结束语社会学作为职业或使命 / 

推荐阅读书目 / 

后记 /

内容摘要
  社会学是什么?社会学不是书斋里与世无涉的高深学问;社会学是对社会现象、社会规律的刻画与解释。
  社会学就在我们的身边。就像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地在处理经济学的问题一样,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在不断地处理社会学的问题:从个人社交、家庭关系到工作关系,从结婚生子到养儿育女,从经济活动到政治运动,都有社会学研究的议题。
  正是基于社会学和人们日常生活的紧密关系,本书在内容编排上没有遵循一般学术书和教科书的通常格式,把社会学的内容类别化,而是遵从了生活逻辑,从一个人出生开始,讨论人的成长、学习、工作、婚嫁、家庭、群体、组织、社会流动等重要问题,最后讨论对社会的整体认知,由此为读者搭建了一个建基于人们生活空间上的社会学的总体构架。

精彩内容
结婚、离婚和再婚结婚不只是两个人的事情。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结婚往往会表现为家庭活动。在结婚时,男女双方的亲属、朋友都要卷入结婚活动之中。双方家庭都要用宴席招待亲朋好友;在城市,我们会看到游行的花车;在农村,我们会看到各地不同的迎亲活动。任何正式的结婚活动,都有非常严肃的结婚仪式。在这个仪式上,由合适的人物宣布婚姻成立。
在许多社会中,正式结婚之前的订婚仪式甚至比结婚仪式更加复杂。在汉族地区,传统的订婚仪式包括媒人将两个家庭的状况正式通报对方,将男女二人的生辰八字报告给专门权威进行认证。在获得双方家庭认可,并经权威认定两人八字相合的前提下,再由男方家庭将聘礼和相关文书送给女方家庭。经女方家庭认可,才可以正式确立两人的婚姻关系。
看起来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为什么会卷入如此复杂的社会事务中呢?一个简单的解释是,结婚作为婚姻关系的形式化程序,是为了说明和昭示即将完成的婚姻关系(在许多地区通常叫做完婚)符合社会的基本规范和准则,男女双方的两性结合具有社会合法性,两性关系将要产生的子女具有社会合法性,将来可能派生的新社会单元(新家庭)也具有社会合法性。
不过,我们不能说合法的两性关系和两性关系的后果一定是婚姻和家庭。云南地区的摩梭人,两性之间可以有合法的性关系,不过,仅限于性关系而已。即使因为交媾而怀孕生子,两性之间也不会建立正式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当然,这样的两性关系在人类社会只是极端案例。在大多数情况下,婚姻和家庭是合法两性关系的基本形态。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讨论的婚姻形式是一夫一妻制。不过,一夫一妻制并非人类婚姻的唯一形式。默多克(GeorgeMurdock)1949年对238个社会的研究显示,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只有43个,实行一夫多妻制的有193个。《古兰经》说,在伊斯兰国家,一个男性可以娶4个妻子。1949年以前,中国实践的也是不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一个男性可以娶多位妻子。藏学专家的研究也显示,民主改革时期西藏有些地区依然存在多种婚姻形态,一夫多妻制、多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都有。严格地说,在那里,不存在对婚姻关系中夫妻数量的严格限制。
虽然大多数社会恪守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却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婚姻以外的两性关系。婚姻以外的两性关系,包括婚前性关系和婚后与配偶以外的同性异性发生性关系,是许多社会普遍存在的事实。
就婚前性关系而言,20世纪90年代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对北京市在校大学生的调查结果显示:半数以上学生认为,在双方相爱、关系稳定、准备结婚的情况下,婚前性关系是可以接受的。对性行为的进一步调查显示:有过婚前性行为的男生占15%,女生占13%。首次发生性关系的平均年龄,男生187岁,女生19岁。江苏省社会学学会的调查结果也显示,70%左右的人认为婚前性行为可以理解,15%的未婚女性婚前怀孕。1998年对中国初中以上文化人口的随机调查表明,60%左右的被访者认为男性和女性的婚前性行为是“可原谅”和“不算错”的。近期,南京医科大学对南京高校的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中,发生过性行为的占30.4%,初次性行为大多发生在高中时期。对东北地区大学生的调查显示,支持婚前性行为的比例达57.7%。在美国,1988年对15—19岁女性的调查表明,在15—17岁期间有过性经历的女性占38.4%;在18—19岁期间有过性经历的女性高达74.4%。另据1990年对美国中学生性经历的统计表明,到12年级(大约在17—19岁),有60.8%的男生和48%的女生已有过性交经历。
就婚外性关系而言,1998年对中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口的调查显示,接近30%的受访者认为,妻子有外遇是可以接受的,30%以上的人认为丈夫有外遇是可以接受的。将近一半的人认为男人更喜欢有外遇。这个结果也可以从另一项调查中得到佐证。上海大学的调查表明,33%的人认为,“只要有感情,就允许婚外性行为”;12.4%的人认为,“只要配偶不反对,就可以”;只有28.9%的人认为,婚外性行为“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应反对”。总体而言,大约60%的受访者对婚外性行为是持肯定或有条件肯定或宽容态度的,其中大学生中持肯定或宽容态度的高达555%。美国综合社会调查(GSS)的结果则非常不同,784%的美国人认为,婚外性行为“总是错的”。
我们没有确切的数据说明有多少人有婚外性行为。不过,我们可以从婚外性行为与离婚的关系中窥见一斑。上海对500起离婚案例的抽样调查显示,有40%的离婚人士表明配偶有婚外性行为。该调查还显示,在发生婚外性行为的人士中,女性多于男性,且大多数是普通市民。对中国一些城市的离婚调查表明,女性因丈夫有第三者而要求离婚的占64.8%,男性因妻子有外遇要求离婚的占48.6%。对沈阳市1000对离婚夫妇的调查显示,羡慕他人家庭或注意他人配偶的男53%,女37%;与异性接触频繁的男32%,女41%;与他人有暧昧关系的男11%,女29%。金赛研究所(TheKinseyInstitute)的报告称,20世纪90年代,女性有婚外性行为的比例约30%—36%,男性有婚外性行为的比例约40%—50%。其中,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男性45%,女性42%;芬兰:男性44%,女性19%。
绝大多数人都希望自己的婚姻美满长久,可婚姻以外普遍存在的两性关系却告诉我们,结婚只是向社会公开了一桩婚姻,并没有承诺两人之间一定要长相厮守。对社会学家而言,就像结婚一样,离婚也是重要的社会事实。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举办的“婚姻法修改研讨会”的数据显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离婚人数迅速增加,如果用结婚与离婚之比来表示,1980年结婚的有716.6万对,离婚的有341万对,大约为21∶1;1995年,结婚9297万对,离婚1055万对,大约为88∶1;2019年结婚9471万对,离婚4154万对,23∶1。从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离婚案件数量来看,1990年是81万多件,1991年86万多件,1994年103万多件,1997年达124万多件。2018年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已高达10247件,浙江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49804件,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4.9万件。民政部的数据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粗离婚率始终呈上升趋势,2017年已经达到了3.15‰。
发达国家大都经历着同样的过程,且还在继续中。举例来说,1960—1970年,英国的离婚率以每年9%的速度稳步增长,10年中,离婚率几乎翻了一倍;在美国,1970年的粗离婚率为47‰,1980年涨到了100‰,1989年涨到了138‰。不过,进入新世纪以来,趋势在发生逆转,出现了结婚率和离婚率的双下降。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的数据显示,2000年美国的结婚率为82‰,近20年逐步下降为65‰;与此同时,离婚率则从40‰下降到29%。
社会学家的问题是,既然两情相悦地结婚,为什么又有那么多人离婚?社会为何还允许离婚呢?
让我们先讨论第二个问题。对历史数据的发掘表明,在几乎所有传统社会,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离婚都曾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在西方,只有在尚未完婚时,才允许解除婚约。在中国,甚至只允许男人休妻,不准许女人休夫。渐渐的,虽然允许离婚,条件却非常苛刻。如配偶一方必须有足够证据指控对方的极端过失行为才可以离婚。中国的婚姻法尽管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明确了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原则,但在实践中,提出对对方的指控几乎是获准离婚的必要条件。20世纪60年代以后,一些发达国家引入了“无过失”离婚原则,即只要配偶一方提出两人合不来,需要离婚,就可以准许离婚。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中国,“感情破裂”也成为离婚的理由。2018年的数据则进一步显示,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纠纷中,生活琐事成为第一理由。社会之所以将离婚限制越放越松,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个人自由的认同;另一方面,即使社会不赞同正式离婚,人们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宣告婚姻的失败,其效果也许比离婚更糟,譬如分居,给所有家人带来的影响不亚于离婚。
我们知道爱情不是构成婚姻的唯一条件,不少人对婚外性行为也持宽容态度,那么,人们到底为什么要离婚呢?对中国社会离婚现象的初步研究表明,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种解释从女性角度出发,认为是因为女性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遗弃、虐待、不尽义务,酗酒、赌博、吸毒、犯罪、嫖娼等恶习或与丈夫性格不合而急于逃离不幸婚姻。不过,这并不是主流的意见。对上海的一项调查说明,“性生活不和谐”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因素。也有更加现实的解释认为,现代人对婚姻品质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离婚就是必然的选择。
当然,也有社会学家愿意从社会层面寻找解释变量,譬如社会变迁。有人认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变迁一方面改变了婚姻与财产获得之间的关联,另一方面也使女性有更多的机会获得经济独立。婚姻不再承担曾经是必需的经济互助功能。还有人解释说,女性的独立使她们更少把离婚与羞耻联系在一起,更多地追求自己的满足,离婚成为一种正常的生活选择,就像买东西一样。2018年最高法院对离婚纠纷案件的梳理表明,在当年的离婚案件中,73.4%的案件原告为女性。
我们相信,这些原因中的每一个都很难单独解释离婚率变迁的社会事实。更有说服力的解释需要更加细致的研究。当然,研究离婚的原因并不容易,尤其是在中国,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都是合法的离婚手段。离婚的理由也多种多样,包括在测量上有很大难度的“感情破裂”,还有在测量上几乎不可能的家庭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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