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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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桂林著
出版社法律
ISBN9787519752071
出版时间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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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号1202304519
上书时间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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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桂林河北武邑人,1964年12月出生,法学博士,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环境与经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建北京市委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建北京市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民建北京市朝阳区委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委员,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特邀监督员。1985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哲学系获学士学位,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硕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博士学位。主持、参加国家基金项目6项,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6项,出版专著7部,主编教材5部,发表学术论文56篇。获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各1项。研究决策咨询报告被国家领导人批示2次,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咨询会8次。多次被《人民日报》《中国环境报》《中国食品报》《中国商报》等国家级媒体专访。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
目录
目录
第一编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基础
第一章京津冀大气污染状况及特点
第一节北京地区大气污染
一、北京地区空气质量基本状况
二、北京地区主要的大气污染源
三、北京地区大气污染基本特征
第二节天津地区大气污染
一、天津地区空气质量基本状况
二、天津地区的主要大气污染源
三、天津地区大气污染基本特征
第三节河北地区大气污染
一、河北地区空气质量基本状况
二、河北地区的主要大气污染源
三、河北地区大气污染基本特征
第二章京津冀大气污染的形成原因
第一节区域经济结构不合理形成原发型大气污染
一、京津冀地区的部门产业结构分析
二、京津冀地区的空间产业结构分析
三、京津冀地区原发型大气污染形成
第二节自然气候因素造成输入与混合型大气污染
一、京津冀地区自然气候基本状况
二、空气流动性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三、大气污染在京津冀地区的混合
第三节传统治理模式不适宜于区域大气污染治理
一、京津冀大气污染与大气污染治理
二、政治因素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影响
三、文化习惯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影响
第四节传统法律措施治理区域大气污染时效率低
一、管辖地域性特征难以有效治理大气污染
二、缺乏配合机制增加了大气污染治理难度
三、跨区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
四、缺乏经济补偿机制使生态恢复较为困难
第三章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必然性
第一节践行京津冀一体化战略的政治需求
一、京津冀一体化战略目标的历史时代背景
二、京津冀一体化顶层设计思路的目的指向
三、联合治理是践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
第二节践行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目标的需要
一、生态文明战略的提出以及历史必然性
二、以法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现实选择性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文明
第三节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经济需求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社会背景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任务
三、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
第四节完善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制度需求
一、关于联合防治的法律制度规范
二、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基本原则
三、治理京津冀大气污染的必然选择
第四章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的构成
第一节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的主体结构
一、法定型结构
二、扩展型结构
第二节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的主观结构
一、紧密式联合
二、松散式联合
第三节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的客体结构
一、联合立法机制
二、联合司法机制
三、联合执法机制
第四节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法律机制的客观结构
一、统一规划
二、统一标准
三、统一措施
第二编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机制
第五章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基础
第一节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制度概述
一、联合立法法律现象的法律文化及实践渊源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制度依据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基本特征
四、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现实需求
一、不同学科之间针对立法需求的概念性表述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法律需求
第三节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法律供给
一、不同学科之间针对立法供给的概念性表述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法律供给
第四节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博弈均衡
一、从供需均衡到立法博弈的法律经济学界定
二、从博弈论视角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理论分析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纳什均衡
第五节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实效标准
一、基于法律经济分析观察立法中的成本构成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成本分析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与立法效率
第六章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模式与程序
第一节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基本模式
一、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基本模式的范围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性地方法规的总特征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性地方法规的优先性
第二节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扩展模式
一、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扩展模式范围界定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性地方政府规章的特点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性地方政府规章的优势
第三节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基本程序
一、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核心问题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追加程序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修订程序
第七章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过程的专家咨询
第一节专家参与立法制度的思想基础及专家咨询程序的现实发展
一、专家参与立法制度的思想渊源
二、立法中专家咨询程序域外考察
三、我国立法过程中专家咨询现状
第二节专家参与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一、专家参与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二、专家参与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促进立法程序优化配置
三、专家参与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促进立法经验累积增长
第三节效率观念下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专家咨询程序
一、帕累托效率下立法模式效率最优化选择
二、供需均衡下参与立法专家成员遴选机制
三、均衡理念下专家参与立法的结构性组成
四、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抵消制度的负外部性
五、建立专家咨询追责机制增强程序强制力
六、建立专家交流平台提升联合立法的效用
第八章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过程的公众参与
第一节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法律经济学基础及在我国的现实发展
一、公民参与环境立法的思想基础
二、公民参与环境立法的法律价值
三、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现状
第二节公众参与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一、立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诱发的法律风险
二、公众参与立法中的信息不对称及其消减
三、公众参与联合立法提升社会资源利用率
四、公众参与联合立法促进边际效用最大化
第三节公众参与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制度设计与完善
一、公众参与立法的域外经验借鉴
二、明确参与联合立法的主体范围
三、规定参与联合立法的参与方式
四、明确公众参与后意见反馈方式
五、完善利益团体参与立法的途径
六、确立公众参与立法中的优先权
七、充分发挥互联传媒的积极作用
八、规范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的信息公开
第一节人大立法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思想源流及实现运行现状
一、人大立法信息公开的概念特征
二、人大立法信息公开的思想基础
三、人大立法信息公开的价值体现
四、我国人大立法信息公开的现状
第二节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信息公开的法律经济分析
一、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信息公开的法经济学基础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信息公开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信息公开的供需均衡分析
四、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信息公开与社会福利提升
第三节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信息公开的制度规范设计
一、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信息公开的主体界定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信息公开的客体范围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
四、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信息公开的责任监督
第四节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立法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完善
一、信息的传播与蝴蝶效应
二、立法信息公开基本特征
三、完善舆情数据分析机制
四、完善舆论应急响应机制
第三编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司法机制
第十章京津冀大气污染损害跨区审判管辖
第一节京津冀大气污染跨区环境纠纷一审诉讼管辖的确定规则
一、京津冀大气污染跨区环境纠纷的概念以及实际表现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跨区环境纠纷诉讼中的管辖权冲突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跨区环境纠纷统一受案必要性分析
四、京津冀大气污染跨区环境纠纷统一受案的制度设计
五、京津冀大气污染纠纷跨区上诉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第二节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环境纠纷统一受案的法律经济分析
一、统一受案是法律供需均衡的必然选择
二、统一受案是提升法律供给质量的选择
三、统一受案是将社会成本最小化的结果
四、统一受案是实现社会福利提升的路径
第十一章京津冀大气污染跨区纠纷审判法律选择适用
第一节大气污染跨区纠纷审判法律选择的法律价值
一、大气污染跨区纠纷审判法律选择的价值判断
二、大气污染跨区纠纷审判法律选择的实体正义
三、大气污染跨区纠纷审判法律选择的程序正义
第二节大气污染跨区纠纷审判法律选择的利益协调
一、专业审判与普通审判的协调
二、个体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协调
三、地方利益与区域利益的协调
第三节大气污染跨区纠纷审判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
一、定向性指引原则
二、就高不就低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自由裁量权原则
第十二章京津冀大气污染跨区公益诉讼协调机制
第一节京津冀大气污染检察公益诉讼之协调机制
一、大气污染领域是环境检察公益诉讼重要调整对象
二、京津冀建立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协调机制的迫切性
第二节京津冀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协调机制的目标
一、实现“三个统一”
二、实现“三个同步”
三、实现“三个跨越”
第三节京津冀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协调机制的困难
一、立法统一难
二、司法同步难
三、执行到位难
四、均衡发展难
五、实施阻力大
第四节京津冀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协调机制的完善
一、确立“三个规则”破解立法统一难问题
二、建立“三个制度”破解司法同步难问题
三、完善“三项措施”破解执行到位难问题
四、提供“三项保障”破解均衡发展难问题
五、把握“三个方向”破解实施阻力大问题
第十三章京津冀大气污染跨区诉讼的支持起诉协调机制
第一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与大气污染诉讼的结合运用
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渊源
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目的
三、检察机关支持大气污染诉讼
第二节京津冀检察机关支持大气污染跨区诉讼的基本价值
一、京津冀检察机关支持大气污染跨区诉讼的应然价值体系
二、京津冀检察机关支持大气污染跨区诉讼的实然价值体系
三、京津冀检察机关支持大气污染跨区诉讼的价值冲突表现
四、京津冀检察机关支持大气污染跨区诉讼价值冲突的整合
第三节京津冀检察机关支持大气污染跨区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有限自治原则
二、有限介入原则
三、穷尽救济原则
四、出庭支持原则
五、支持和解原则
第四编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联合行政管理与执法机制
第十四章京津冀推进绿色发展转型与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一节绿色发展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间的关系
一、绿色发展为供给侧改革提供思想基础
二、供给侧改革为绿色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供给侧改革须切实突出绿色发展主题
第二节京津冀区域产业结构升级与大气污染治理
一、去产能解决京津冀地区产能过剩消减大气污染
二、去库存消减京津冀地区库存总量消解大气污染
三、去杠杆优化京津冀地区金融结构消融大气污染
四、降成本促进京津冀地区绿色发展降低大气污染
五、补短板配置京津冀地区创新能力攻克大气污染
第三节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与产业转型安置
一、产业升级及产业人口的安置
二、京津冀美丽乡村一体化建设
第十五章京津冀能源消费转型与大气污染联合治理
第一节京津冀能源消费结构与大气污染的关系
一、数量:总量庞大
二、分量:结构失衡
三、用量:违规使用
第二节京津冀能源消费结构转型的现实必要性
一、微观意义:降低区域大气污染
二、中观意义:优化区域经济结构
三、宏观意义:发展区域生态经济
第三节京津冀生态一体化与大气污染联合治理
一、发展理念统一
二、生态规划统一
三、项目建设统一
第四节通过京津冀能源消费转型治理大气污染
一、去产能: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二、去库存:减少能源消费陷阱
三、去杠杆:疏导能源消费方向
四、降成本:引导能源消费转型
五、补短板:改造能源消费结构
第十六章京津冀生态统一规划与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一节京津冀生态规划与大气污染的关系
一、生态规划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京津冀生态规划与大气污染
第二节京津冀生态环境存在的不协调问题
一、环境优化不协调
二、整体共生不协调
三、功能效率不协调
四、区域优势不协调
五、持续发展不协调
第三节完善京津冀生态统一规划的必要性
一、提升均衡发展程度
二、提升低碳生态质量
三、提升生态安全指数
四、降低工业过剩产能
第四节京津冀生态统一规划的方向性领域
一、生态系统保护规划统一
二、生态建设项目规划统一
三、景观生态建设规划统一
四、休闲生态旅游规划统一
五、城乡生态建设规划统一
第十七章京津冀联席会议制度与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一节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外在特征基本表现
一、一地污染区域扩散
二、差异治理同步污染
三、局部消减整体不变
第二节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旷日持久的基本原因
一、理念方面的原因
二、政策方面的原因
三、经济方面的原因
四、法律方面的原因
第三节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的构建
一、联席会议制度的设计
二、联席会议制度的目标
三、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
四、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
五、联席会议制度的内容
第十八章京津冀区域执法监督与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一节环境执法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对环境治理的作用
一、执法监督与环保督察
二、环保督察的基本特点
三、环保督察的实践作用
四、环保督察的实施方法
第二节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的基本内容
一、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的概念范围
二、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实施必要性
三、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现实可行性
四、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的基本特点
五、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的表现形态
第三节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的基本原则
一、监督对象的党政同责原则
二、监督范围的区域监督原则
三、监间的长期监督原则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法定原则
五、监督结果的责任法定原则
第四节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的方法路径
一、出台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规范性文件
二、明确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巡视组权力
三、规定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的实施程序
四、强化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的责任承担
五、构建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的长效机制
六、规范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环保督察的效果评估
第五节京津冀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督察与监察制度衔接
一、懒政怠政案件线索的移送
二、违纪违法腐败问题的移送
三、构建线索处理的反馈机制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治理是近些年来社会广为关注的话题,由于大气污染具有流动性的基本特征,京津冀三地的大气污染又是相互影响、相互混合的,于是就形成了区域性大气污染,因而治理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应当由京津冀三地实施联合防治的策略。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的联合立法在程序上有所创新:一是专家咨询程序。二是公众参与程序。三是信息公开程序。在司法上要完善以下机制:一是要在京津冀地区建立统一的司法受案、司法审判机制,包括统一的上诉管辖法院的设置,打破行政地域管辖的限制,这样才能够使跨区大气污染环境纠纷得到顺利地受理。二是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联合司法不仅需要建立统一的受案系统,而且还要在实体审判方面确立一些通行的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审判标准问题。三是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联合司法还需要解决跨区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四是京津冀大气污染治理联合司法的体系中,司法机关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方式有很多,不仅可以采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方式,还可以采取检察机关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方式。在环保督察方面,可以采取以下具体做法:一是要出台联合防治环保督察规范性管理文件。二是要明确联合防治环保督察巡视组权利程序。三是要规定联合防治环保督察巡视的责任承担。四是要建立完善的环保督查长效机制评估机制。五是要做好环保督察与监察委员会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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