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伦理学原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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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原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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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G.E.摩尔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164153

出版时间2018-1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45元

货号31295577

上书时间2024-05-25

谢岳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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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G.E.摩尔(G.E.Moore,1873-1958),英国哲学家,新实在论及20世纪分析哲学的创始人之一。1873年11月4日摩尔生于伦敦上诺伍德。1892年考入剑桥大学三一学院,1896年毕业。1898~1904年在三一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11年起历任剑桥大学道德科学讲师、精神哲学与逻辑教授,并成为三一学院终身研究员,1939年从教授职位退休。
译者简介:陈德中,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政治哲学,伦理学等。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伦理学的主题
  1.为了定义伦理学,我们必须弄清,对于所有无可质疑的伦理判断来说,什么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
  2.但这并不是说它们是关于人类行为的,而是说它们是关于某种“善”属性,以及反面的“恶”属性的。这些属性既可适用于行为,又可适用于其它事物。
  3.和某些学科的研究不同,科学的伦理学的判断主题不是“特殊的事物”。
  4.但是它包含断定“善性”与任何主题之关系的普遍判断,因而也包含决疑论。
  5.不过,它不仅必定追问什么事物普遍关联于善性,而且追问它们所关联的这一属性是什么。
  6.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就是:该属性是不可定义的。
  7.或者说它是单纯的。因为,如果定义指的是对一个思想对象的分析,那么只有复合的对象才可被定义。
  8.在“定义”一词可被使用到的三种意义中,这种意义是最重要的。
  9.因而不可定义的不是“具体的善物”,也不是总是拥有“善”属性的整体,而是这一属性自身。
  10.因此,“善”代表无数思想对象中一个独特的单纯对象,而这个对象却经常被与其它一些对象等同——这种错误可被称作“自然主义的谬误”。
  11.这种谬误不是把可被用作伦理学基本原则的东西简化为一种同义反复,就是把它简化为关于语词意义的一种陈述。
  12.这种谬误的性质很容易识别。
  13.要想避免这种谬误,非常明显,除了承认“善”是不可定义的,其它可能的备选就只有:要么它是复合的,要么根本不存在为伦理学所特有的观念。这两种可能备选只能诉诸考察来驳斥,但也是可以这样来驳倒的。
  14.以边沁为例来说明“自然主义的谬误”,并且指出避免这种谬误的重要性。
  15.各种伦理判断断定,普遍存在于“善性”与其它事物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一个事物要么被断定为自身是善的,要么被断定为因果地关联于其自身是善的事物——即“作为手段的善”。
  16.我们对于后一种关系的考察至多能够期望确立:某种行为通常会产生最好的结果。
  17.但是前一种关系,只要完全正确,就会在一切情况下都正确。所有的日常伦理判断都断定不同的因果关系,但是它们通常被视为并未断定这种关系,因为人们没有区分这两类关系。
  18.一个整体的价值可能不同于其不同部分的价值之和,这一事实使得内在价值的考察复杂化。
  19.在这种情况中,部分与整体之间的关系跟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呈现出同等重要的、既有差异又有相似的特点。
  20.“有机整体”这一术语也许可以绝好地用来表示整体具有这一属性,因为,这一术语通常还被用来表示整体还有另外两种属性。
  21.一种性质,即部分之间相互因果依赖这种性质,与这一属性之间没有必然关系。
  22.而另外一种为人们所最为强调的性质,在任何整体中都不可能是真实的,它是由于混淆而导致的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
  23.本章总结。
第二章  自然主义伦理学
第三章  快乐主义
第四章  形而上学伦理学
第五章  与行为有关的伦理学
第六章  理想之物
索引

内容摘要
一直到19世纪末,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是同一概念。1903年,摩尔的《伦理学原理》出版,宣告了另一种伦理学即元伦理学的诞生。尔后半个多世纪,元伦理学在西方伦理学王国一直居于主导地位。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美德伦理学的兴起,以及道德心理学研究的复兴,伦理学研究呈现出了规范伦理学、美德伦理学与元伦理学鼎足发展的局面。而由摩尔所倡导的元伦理学研究的哲学意义,仍然是当代伦理学大家关注的重心。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摩尔的《伦理学原理》才被列选为20世纪前半叶唯一一部伦理学经典名著。(另外一个原因是,自分析哲学兴起以后,传统的伦理学研究受到了重挫,直到20世纪后半叶才重新复兴。)在《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摩尔提出的“自然主义谬误”的命题,进一步澄清了伦理学的学科内容。摩尔认为,怎样给“善”下定义是全部伦理学中最根本的问题。而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以下两种自然主义的谬误:一种是把善性质混同于某种自然物或某种具有善性质的东西,从“是”(is)中求“应当”(ought),使“实然”与“应然”混为一谈。另一种是把善性质混同于某种超自然、超感觉的实在,从“应然”、“应当”中求“实在”,进而把“应当”的愿望当作超然的实体。摩尔自己的主张是,“善”是不可定义的,只能靠我们的直觉来把握。摩尔的这一主张被伦理学界称作“开放性问题论证”。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摩尔把全部伦理学问题分为三类:一是研究“什么是善”的伦理学本质问题,这就是元伦理学;二是研究哪些事物就其本身为善(即作为目的善)的伦理学理论问题;三是研究如何达到善的行为(即作为手段善)的伦理学实践问题。元伦理学研究道德的本原问题,即什么是善,这是一个价值问题。规范伦理学研究道德的存在问题,这是一个规范问题。这样,摩尔就区分了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从而开创了20世纪以来的元伦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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