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绪论
第一节 引言
一 行政新工具——信息披露
二 行政法传统命题——控制权力与促进公共利益
第二节 研究目的、意义、视角与方法
一 研究目的与意义
二 研究视角
三 研究方法
第三节 本书在学术谱系中的位置
一 多学科构成的背景
二 法学学科内的定位
第四节 国内研究综述
一 法学的研究
二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
三 经济学的研究
第五节 国外研究综述
一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
二 法学与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
第六节 可能的创新、本书框架与主要结论
一 现有研究的不足与可能的创新
二 本书框架与主要结论
第一章 信息规制工具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规制与规制工具的概念
一 从规制到政府规制
二 广义与狭义的政府规制
三 规制工具的概念
第二节 信息规制工具的概念
一 国外法学、经济学的定义
二 国外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定义
三 国内法学、经济学的定义
四 国内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定义
五 现有定义的对比与总结
六 本书的界定
第三节 信息规制工具的特征
一 一种行政规制手段
二 一种独立的规制手段
三 具体的规制目标
四 独特的作用机制
五 作用效果的复杂性、间接性与不确定性
六 低行政成本与可执行性
七 相对柔性、政治接受度高
第二章 信息规制工具的类型
第一节 信息规制工具的类型(一)
一 以信息披露的主体为.划分标准
二 以信息披露的价值属性为划分标准
三 以信息接收者的范围为划分标准
四 以披露内容与披露格式是否特定为划分标准
第二节 信息规制工具的类型(二)
一 以信息披露的法源依据为划分标准
二 以披露内容是否涉及法律判断为划分标准
三 以信息流动的方向为划分标准
四 以信息工具与其他规制工具的结合性为划分标准
五 以信息披露的详尽程度为划分标准
六 其他划分标准
第三章 信息规制工具的机制、目标与功能
第一节 信息规制工具的作用机制
一 政府直接利用胡萝卜与大棒——传统的政府控制机制
二 提供信息影响理性自利的决策者——政府间接调动其他社会控制
第二节 信息规制工具的一般目标
一 信息不接近
二 信息不接近与市场失败
三 信息市场失灵的解决
第三节 信息规制工具的具体功能:警示风险等功能
一 风险治理、成本揭示与消费者保护
二 声誉机制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
三 传递、解释法律(道德)规范与形塑社会价值观
四 民主参与功能与促进政府的负责性
五 传递强硬执法的决心——威慑功能
第四节 信息规制工具的具体功能:制裁与奖励
一 部分负面信息披露具有制裁功能
二 部分正面信息披露具有奖励功能
三 负面信息披露与正面信息披露的相对性与混合性
第四章 信息规制工具的有效性与合法性问题
第一节 信息规制工具的有效性问题
一 信息规制工具的作用过程
二 信息规制工具作用过程中的障碍
第二节 强制信息披露的合法性问题
一 授权依据问题
二 信息错误、夸大或误导
三 平等的问题
四 知情权、言论自由等权利问题
第三节 负面信息披露的合法性问题
一 授权依据问题
二 信息错误、夸大或误导
三 真实披露也可能侵害权利和法益
四 媒体审判与审判偏见
五 平等的问题
六 正当程序的问题
七 过度惩罚与污名
八 事实上的连带责任
九 缺少有效的法律救济
第五章 信息规制工具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治理方案
第一节 信息规制工具的有效性治理方案
一 准确界定目标、受众与利益关系
二 适当的信息内容、形式与传播途径
三 评估、配套制度与辅助资源
第二节 强制信息披露的合法性治理方案
一 授权依据
二 成本收益分析
三 比例原则的约束
四 正当程序的约束
五 合理设定披露违规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负面信息披露的合法性治理方案
一 法益衡量框架
二 行政行为定性
三 法律保留原则与授权依据
四 比例原则的约束
五 正当程序的约束
六 行政自我控制与法律救济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第一章信息规制工具的概念与特征
本章将首先讨论规制、规制工具、信息规制工具的措辞及定义,因为学界存在多个用法相近的词语,定义间差别也很大。措辞不同多半是个形式问题,主要是在翻译相关外文作品以及展开本土研究时,不同作者有不同的用词偏好。而定义不同则可能出于形式或实质的差异:有些仅仅是措辞选择以及表述方式的不同;有些则是实质差异,但不一定有对错之分,往往是因为研究角度或者研究领域的特定需要而作出的差别定义。正如日本学者植草益论及“规制”的分歧定义时所说:“这些差异反映了学者所关注的差异和时代的差异,都不能说哪一种观点是完全正确的。”①因此,笔者并非在此作一番“正本清源”式的概念梳理,而仅仅是厘清相近概念间的关系,交代清楚本书所使用的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说明其与研究主题及研究目的之间的合理关系。
之所以重视规制、规制工具及信息规制工具的概念之讨论,主要是需要借用规制理论体系中的工具选择理论与成本收益分析理论,以讨论信息工具的实效性及规制策略。就行政法学而言,规制工具选择也可以看成是行政活动或者说行政行为(广义)的形式选择问题。②但以形式化的行政行为理论为中心的传统行政法学虽有助于讨论合法性问题和救济问题,但对规制效率问题力有不逮。另外,作为概念工具,“规制工具”与行政法学的“行政行为”一样,都可以提供一个分析框架,对纷繁复杂的政府活动形成抓住本质的简化性认识。①总之,一个对信息工具有效性及合法性的全面研究,需要规制理论与行政行为理论的有机结合。
第一节规制与规制工具的概念
—从规制到政府规制
“规制”对应的英语词汇为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国内一般翻译为规制、管制或监管,这三个词的流行程度基本相当。1989年,国内第一部介绍规制经济学的论文集将其翻译为“管制”②;1992年,第一部介绍规制经济学的专著将其翻译为“规制”③。这两本译著都对中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相应译法各有许多学者采用。但在中国官方文件中,采用的是“监管”一词,因此也有学者主张“监管”的用法更合适。④
译法不同仅是个词语选择的形式问题,但“规制”(regulation)本身也是一个不确定概念。作为一个基石性概念,“规制”被国内外法学、经济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社会学广泛使用,但均无统一的定义,对于其内涵及范围一直存在争议。⑤“规制”的含义变动范围极大,可以从规制主体、规制依据、规制工具、规制领域四个方面出发,相对灵活地组合以上概念界定标准,从广义到狭义分成许多层次,如表1-1所示。
……
精彩内容
在各国政府治理社会的“工具箱”中,信息披露是一种广受青睐的新型规制工具,具有相对柔性与促进民主等优势。政府通过提供信息,引导人们的决策与行动,试图实现规制目标,但往往面临有效性不高或合法性不足的困境。在有效性上,存在信息过剩、理解与行动转化困难等多重障碍;在合法性上,存在权力滥用与侵犯权利的可能。本书采用经济分析法、判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对信息披露作为规制工具的原理与实践进行了讨论,包括其概念、特征、类型、目标、功能与作用机制,分析了其有效性障碍及合法性问题,提出了效率优化与法治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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