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罚四】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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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学森主编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4245153
出版时间2024-11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9元
货号4733631
上书时间2024-12-23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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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学森,法学博士,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系国际经济法专业,曾从事《大学英语》教学多年,曾任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学报《法学研究生》杂志主编;1997年6月至2005年5月在新华社直属《上海证券报》工作,任记者、报社发行总公司总经理等职。2005年6月起,任上海金融学院法学副教授及法学教研室主任、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目录
本书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 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 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 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 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 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 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为质的规定性, 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 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内容摘要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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