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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长军主编
出版社山东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0777085
出版时间2022-12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68元
货号4421739
上书时间2024-12-18
周长军,现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院(威海)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监察法学研究,出版《刑事裁量权论——在划一性与个别化之间》《刑事诉讼的理念》等著作,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110余篇,担任山东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主任等。
冯俊伟,现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曾挂职山东大学(青岛)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副主任。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监察法学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担任山东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副主任。
刑事公诉权基本理论研究综述
周长军张瑞斌“
刑事公诉权的基本理论是指刑事公诉权的基本概念、范畴与原理。从逻辑上讲,刑事公诉权的基本理论可以划分为刑事公诉权的内部性理论和外部性理论。前者聚焦于刑事公诉权的内涵、权能、功能等方面的探讨,后者则聚焦于公诉与自诉、公诉权与检察权、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等关系的研究。2021年,我国法学界与法律界关于刑事公诉权基本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公诉形态的多元化、刑事公诉权的功能、追加公诉、公诉与自诉的关系以及公诉权与检察权、法律监督(权)的关系等领域。
一、刑事公诉权的内部性理论
(一)刑事公诉形态的多元化
有学者认为,刑事公诉权的形态分为实体形态和程序形态。实体形态中,定罪公诉是公诉机关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审查,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标准和程序,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的诉讼活动;量刑公诉是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服法官采纳量刑建议的诉讼活动。程序形态中,程序公诉是检察机关在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规范侦查行为,保障诉讼主体权益,灵活选择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实现繁简分流等的程序性活动。因应公诉形态的多元化,证据制度上应当保障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多元化,庭审制度上应当推动量刑程序诉讼化,辩护制度上应当倡导诉辩协商常态化。①
(二)刑事公诉权的功能实现
有学者认为,刑事公诉权的功能是公诉权在一定目的的指引下,通过运行而造成一定的客观后果,是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起诉等活动对社会产生的功用和效能。刑事公诉权的功能经过了四个阶段的发展,即“从无到有:犯罪追诉功能的产生”“从有到分离:权力制约和利益保护功能的出现”“从单一性权力到集合型权力:法治功能的丰富”“从诉讼视野到社会视野:社会治理功能的彰显”。追诉犯罪是刑事公诉权最基本的功能;制约权力是公诉权现代化的功能支撑;保护利益是公诉权的内在依归功能;统一法律实施是公诉权法治功能的集中体现;维护社会秩序是公诉权对于行使结果的功能,指公诉权行使的过程和结果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认罪认罚从宽必然对进入这一范畴的公诉权的功能产生影响。
(三)追加公诉的要件与审理
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追加起诉不应受到立案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制,但不得突破级别管辖,且普通审判程序中不得追加由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追加起诉的程序时点应限于一审且不得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截止时点应提前至庭审结束前。只要新旧两诉存在交叉关系,检察机关就有权追加起诉。涉及追加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时,审判机关原则上仍要求新旧两诉被告人涉嫌的罪名同一;涉及追加遗漏的罪行时,新旧两诉的同一性是指新旧两诉被告人相互牵连。关于诉之追加的审理,未来应明确赋予审判机关审查判断检察机关追加起诉申请是否合理的权力,同时将因追加起诉而产生的延期审理申请权赋予控辩双方;法院若同意检察机关追加起诉,则应将旧诉与追加的新诉合并审理。
本书主要围绕2021年我国刑事公诉制度的发展展开,包括研究综述、实践进展、法律文件、典型案例四大部分,将分别展现刑事公诉制度理论研究状况、重要实践进展,收录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公诉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典型案例,多角度、多侧面、全景式展现新时代我国刑事公诉制度的发展进步。本书是记录、展现我国刑事公诉制度的第一本发展报告,后续还将陆续推出新的年度进展报告。致力于打造诠释我国刑事公诉理念演进、展现刑事公诉制度发展、深化刑事公诉实践完善的精品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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