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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敏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08102
出版时间2023-01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68元
货号4359230
上书时间2024-12-18
张敏
西北工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法学系教授,陕西省法学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法学研究会会长,陕西省科技安全风险防控软科学研究基地主任,陕西省网络安全法治教育基地主任。第五届、第六届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特约研究员,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2020年被评为陕西省第二届“十大法治人物”并被授予“陕西省五一劳动奖章”,2021年被评为“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个人”。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交易安全视阈下大数据交易监管法律研究》及其他省部级项目十余项。多篇独著论文获得陕西省第十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第十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
第一章
信息技术、数据及其应用
第一节信息技术及数据概论
在社会经济领域,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了法律的发展变化,而法律的重要作用是确认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活动。法律脱胎于经济和社会,经济决定于技术和产业。数据法学是现代社会基于信息技术应用产生的法学学科,学习数据法学课程,必然要求学生了解数据技术、数据应用和数据产业方面的基本知识,才能更好地去学习、领会数据法学的法理阐述。
一、信息技术
(一)信息技术的定义
“信息”这一概念包含了两个重要的层次。其一是本体论信息,任何事物的本体论信息,就是该事物所呈现的运动状态及其变化方式;其二是认识论信息,任何认识主体关于某事物的信息,是认识主体所表述的该事物的运动状态及其变化方式。(1]本体论信息的定义从纯客观角度出发导出,而认识论信息的定义则从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角度导出。按照本体论的定义,在互联网技术出现以前,海量的个人信息就伴随着人类的生产生活而存在。如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肖像等。由于该类信息几乎都因人类活动而产生,因此往往可以归到某一具体的人格权之中加以保护。
但是,“认识论”层面上的信息包含了“主体认知”这一限制条件。信息科学的发展使得计算机具有了归纳处理的功能,一些具有时代特色的个人信息大量产生,例如浏览历史,用户关注、交易信息、cookies痕迹等。这些信息被网络运营商大量分析采集,便于其进行精准推送,成为吸引流量、争抢用户的资本。此类信息具有人身属性与财产价值,却在法律上缺乏相应定位,我们将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信息”限缩为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反映事物运动状态及其变化方式的内容。
简而言之,信息技术是关于信息的技术。什么是信息呢?控制论的创始人,被誉为“信息时代之父”的诺伯特·维纳认为,“信息就是信息,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有学者把世间万物分为物质、能量、生命和信息,把“信息”与其他三者相提并论,提出“信息就是由载体与/或外壳承载并表达的一切客观存在的含义”。想知道什么是信息,就要知道什么不是信息。一切客观存在本身不是信息;物理或生命的过程/或度量本身不是信息;“量子信息”一词不是用来指物质构成要素,而是指量子的状态测量,量子状态用作通信或信息处理新型载体的,也不是信息。信息是那些存在于广泛物理空间的以光、声、电磁波辐射、散布的信息;存在于生命体的遗传信息,生命体神经系统感知、传输、存储、处理的信息;人类社会及其他生物体的生存发展状态信息,人及其他智能生物体的语言或准语言;人类或其他信息处理系统收集并记录下来的信息;人类或其他信息处理系统(从图书馆到互联网)不同层次加工整理存储的信息,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信息,娱乐、衣食住行等生活信息。
《数据法学》一书撰写团队成员均为近年来法学界较为活跃,在数据法学领域成果丰厚、颇有影响的学者,撰写体系和内容也反映了法学界的最新动态和专业水准。
本书针对数据的性质、数据法概述、数据治理现状、数据法律关系、数据的流程、数据交易、数据的竞争与垄断、个人信息的侵权保护、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及国际协调方面进行深入分析,阐释数据法治的重点问题与未来研究动向,力图为我国数据治理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一定的努力和贡献。
本书体系设置科学,内容注重数字治理的生成逻辑,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经验,对于数据与法治融合的落地意义重大,具有很高的理论意义和应用推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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