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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伟, 王黎黎, 向秦等著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8181267
出版时间2023-04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75元
货号4341287
上书时间2024-12-18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耶林
抉择时刻
当在法律的土壤中播下一粒种子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破土而出,其草案在历经三次审议稿之后,《个人信息保护法》成为真实的存在。黑格尔说,存在是本身包含有内在能动性的存在活动,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赋权与权利的界定、行使成为数字法学研究中相对活跃的存在。
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算法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的生活被形形色色的信息所牵绊,个人信息的界定与保护、信息或数据(含个人信息)的高质高效利用与传输、公共利益与言论自由的冲突、个人权利与企业效益的平衡,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竭尽所能地想要调整与规制的内容,它们都是真实存在的,权利的冲突与法律的制衡都存在着,法律人迎来了究竟是对自然人赋权还是对处理者的行为进行规制的重要抉择时刻。
在数字社会中,无论是权利规范还是义务规范,归根结底,数字社会最终维护的依然是线下社会中自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说法学基本价值追求的恒定性决定了其终极价值取向,即数字法学在根本上仍是对个人信息背后的“人”之基本价值(自由和尊严)的关注和保护,那么,法律人则要在赋权的前提下,在权利的行使中探寻各自的边界。
探寻本质
诚如彭诚信教授所言,权利的本质是经由正当利益评价程序所实现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化或制度化,亦即正义。它是对利益进行正当性评价的程序与结果,也是动态权利与静态权利的真正内核与实质。不同的人实现自己的利益的行为必然存在冲突,需要用制度来评价。
个人信息权的本质是内含财产权益的人格权,数字社会的本质是规则之治。个人信息保护所追求的就是在尊重规则的前提下进行权利平衡。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但因数字社会中对个人信息的自动化处理与电子化、转换为数据等技术应用,个人信息事实上又具有财产价值,甚至被称为“新石油”。个人信息的财产界定、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归属依然是实现个人信息财产权益所必须探讨的问题,也是个人信息权具体权利内容实现的前提。
反思不足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实施以来,与欧盟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一样,在其施行中被不断反思和提出意见。数字社会是讨论个人信息的前提,我们要结合我们所处的时代来分析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全面地保护不同个人信息主体所享有的个人信息权益,这也是编写本书的目标之一。
在数字社会中,《个人信息保护法》涉及的行政主体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规范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个人信息主体的如复制查阅权、可携权、删除权、解释说明权等权利在行使中的内容界定与适用规则都是逐步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需要对权利内容进行界定,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权利的行使规则,从而通过探究与反思实现权利体系的重构。
展望未来
《数字法治》丛书第3卷《权利的边界:个人信息赋权逻辑及其行使路径》是在已经出版的“数字法治”丛书前两卷的基础上,以个人信息权为核心进行的最新理论研究。我们已经身处数字社会,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成为时代的主题,算法与自动化决策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我们在享受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时刻警醒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透彻地分析我们所享有的权利与应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够通过规则的调整不断应对科技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本系列丛书会持续关注数字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权利价值冲突与权利的实现困境,并努力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个人信息权益的具体实现“保驾护航”。若将个人信息权益体系比作一棵“大树”,那么《宪法》中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就是“树根”、《民法典》中作为不同于传统姓名、肖像、隐私等具体人格权的个人信息权就是“树干”,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的系列权利或权能就是“树枝”,呈现开放性。本书以个人信息权利体系为核心,将笔墨着眼于各项具体权利或权能内容,以期描绘出其法律性质、规范构造以及行权路径等,为个人信息权利体系的“枝繁叶茂”贡献智识。
彭诚信,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科带头人。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兼职研究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在牛津大学法律系、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律系、哈佛大学法学院做研究学者,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中国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高级访问学者,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研究科任教。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现代权利理论研究》一书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民法典与日常生活》入选2020年度“中国好书”,主编“人工智能”法学译丛五辑(共15册);并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近百篇。论著曾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两次)”“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论文成果奖三等奖(两次)”。研究兴趣在民法原理、物权法、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
徐伟,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佘山特聘岗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访问学者、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访问学者、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网络与信息法研究。
王黎黎,法学博士,博士后。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研究生导师。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主要从事隐私权与人工智能法研究。
向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研究员,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新加坡管理大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网络信息法、数据与人工智能法研究。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对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内容作出了系统规定,为个人向个人信息处理者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定依据。在此背景下,本书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厘清,既符合个人信息权理论构建的必要,也可满足企业合规的需要,兼具学理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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