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新正版书籍,假一罚四,放心选购。可开发票,24小时内发货。
¥ 38 6.8折 ¥ 56 全新
库存16件
作者杨馨德主编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4241162
出版时间2023-03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56元
货号4373563
上书时间2024-12-18
第一节婚姻家庭的基本原理及婚姻的历史类型
一、婚姻与家庭
人类两性、血缘关系进步到社会制度范畴的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曲折、漫长的历史过程。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来说,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从广义的婚姻家庭概念的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婚姻家庭制度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另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制度做了科学的预见,断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1.关于婚姻
(1)婚姻的概念
我国现代婚姻有两种含义:一种是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指由一男一女组成的配偶关系,比如“婚姻关系”“婚姻撤销”等都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婚姻”一词的;另一种是从特定行为的角度,指一男一女形成或者解除配偶关系的行为,比如“婚姻自由”“借婚姻索取财物”等,其中的“婚姻”都具有动态的特点。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在讲婚姻制度的时候指的是静态意义上的婚姻;在动态的意义上常用结婚、离婚等具体行为概念来表述或加以说明。“婚姻”这一概念应包含以下含义:
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我们传统及主流的观念,认为婚姻必定是两性的结合,同性之间不得为婚姻。传统婚姻包含人类自我繁衍的功能。尽管同性之间的结合也包含有性本能的因素,但同性之间不可能自然地生育子女,因而不具备生育的功能。尽管同性恋自古有之,但一直受到歧视,甚至被认为是犯罪而受处罚。西方国家已经在实践中有立法使同性婚姐合法化,并且赋于了相应的权利,如有关同性婚姻中财产方面、继承方面等。在领养子女的问题上,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做法不同。有的是否定,但是如英国、丹麦、挪威和瑞典等国家事实上并不是把同性婚姻纳入传统的婚姻中,而是以单独的法律承认由同性者组成民事伴侣或同性伴侣(Civil Partnership)。可见,它们和传统的婚姻现在仍无法等同。
在中国,社会学家几次向全国人大提交议案,以承认同性婚姻,像李银河博士,一直在争取同性婚姻的立法,从而在社会中引起了较大的反响,有的支持,有的反对。而中国立法机关并没有接受其为议案而进行审议,同性婚姻立法在我国为时过早。
笔者认为,中国具有几千年的传统,传统男女婚姻有着牢固的感情和观念基础,所以把同性关系作主婚姻,是违反国民的观念和情感的,当然,不是说对于同性恋者的权利和人格就不予以尊重,也应该保护他们作为公民的一切权利。同时,为降低艾滋病传染,保障同性关系中双方的权益,也应该有单独的立法加以明确,但不宜使用同性婚姻的概念,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以同性伴侣或同性结合来概括。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这要求婚姻必须具备主观的因素,即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这种主观的因素使婚姻更具严肃性、稳定性,并区别于通奸或一时的婚外情。
③婚姻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即一夫一妻制。
④男女的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关于我国现代婚姻的概念,需要说明如下两点:
第一,基于对婚姻本质的认识和维护,我国的社会观念和社会制度都不接受同性婚姻,所以婚姻只能发生在一男一女之间。尽管“同性恋”确实存在,但它不能成为“婚姻”。
第二,在前面的定义中,我们没有为“婚姻”设定“依法成立”或者“被国家所承认的前提”,这是因为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法律条文里,婚姻都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就像我国民法上将“无效的民事行为”也看成民事行为一样,我们只能说唯有合法的婚姻才受国家保护,而不能将婚姻的概念局限在“合法”的范围之内。否则,像《民法典》中“婚姻无效”这样的提法就完全不能成立,因为合法的婚姻不能被宣告无效;刑法中的“重婚罪”也将无法解释,因为凡是重婚的婚姻,不管是登记婚还是事实婚,都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
(2)婚姻的性质
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规范及各国学者对婚姻实质的解释有所不同,有关婚姻性质的学说各执一词,众说纷纭,有统一体说、契约说、伦理说、信托关系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和婚姻经济说等。现择其要者,概述如下:……
本书以婚姻法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历史类型以及中外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史、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及保障措施、适用范围、结婚制度及其效力、离婚制度及其效力、亲属家庭关系、收养制度以及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婚姻家庭法学的基本知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吸收了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最新学术成果,并注重对现行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讲解和分析,既重视传统学科理论,又能联系立法、司法实践,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具有启发性。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