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一罚四】卫生法学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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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罚四】卫生法学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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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编解志勇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06818

出版时间2022-11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89元

货号4312939

上书时间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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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本书共18章, 包括卫生法学概述、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的核心价值与基本原则、卫生法的体系及运行、卫生健康法律责任、医事法、药事法 (一)、药事法 (二)、公共卫生法、健康保障法、生命伦理法、美国卫生法、英国卫生法、法国卫生法、德国卫生法、日本卫生法等。

内容摘要

第一章·卫生法学概述

第一节卫生

现代意义上的“卫生”一词,是在广泛吸收中西方、古代近代多种概念的基础上形成的术语。了解卫生法,需要先从了解“卫生”的含义演变开始。

一、“卫生”概念的古代意涵

“卫生”一词最早见于公元前3世纪的道家经典《庄子》中,意为“养护生命、保护生命”。《庄子·杂篇·庚桑楚》中,多次出现“卫生”一词,说的是一位叫作南荣趎的人向老子请教“卫生之经”,即“养护生命”的方法、规律,老子主张应该“行不知所之,居不知所为,与物委蛇,而同其波,是卫生之经已”,也就是顺其自然。

近代以前,比起“卫生”一词,“养生”更为常用。在《四库全书》搜索“养生”一词有6773条,而“卫生”只有687条。尽管出现频率存在差异,但20世纪之前,“卫生”和“养生”的内涵基本上是一致的。不仅关注人的身体,还关注护卫生命的简单、可身体力行的方法,也体现了中国人理解宇宙的基本理念,反映“天人合一”的整体宇宙观。如16世纪学者罗洪先(1504~1564年)的《万寿仙书》中的相关描述,更直白地表明了“卫生即养生”:四月,是月天道西行,做事出入,宜向西吉。此月生气在卯,坐卧行功,宜向正东。……凡欲养心,先须养神;凡欲养神,先须养气。

可见,古代理解的卫生或养生,不仅是具体的养生方法,也是一种抽象的哲学观念,常被称为“卫生之经、卫生之术、卫生之道”等。

二、近代“卫生”概念的演变

近代理解的“卫生”概念吸收了西方的理解,一方面开始关注与身体健康相关的卫生科学,另一方面开始关注作为公共事务的公共卫生。自19世纪开始,中国社会各个方面受到了西方的冲击,传统“卫生”观最先受到西方医学的冲击。西方的传统医学在解释疾病时只与身体相关联,西方医学是一部对人类身体的探索历史,与其他文明圈截然不同的是,它从身体角度关注健康与疾病,而不是像中国和印度等国的传统医学,将生命探究与宇宙联结在一起。(1)

不过,就内容上来看,早期的西方卫生观与中国传统的养生观依然是很近似的。在近代以前,西方的卫生含义包含了一系列广泛的保健行为,如运动、饮食和休息。从希波克拉底的《健康养生法》(公元前5世纪)提倡人们调整饮食、睡眠和行为结构,到伽林的《卫生》(公元2世纪)提出要节制运动和饮食,此一时期节制和应时成为流行的卫生哲学的口号。(1)只不过,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随着机械论以及解剖学的发展,西方人的身体观发生着剧烈的变化。西方人开始认为身体是可以被外力控制、被引导、被各种技术介人以调制的,这引起了近代“卫生”含义的第一个重要变革,主要作用于医学领域。

传统“卫生”观的另一个重要冲击来自于西方社会变革和社会思潮。18世纪起开始走上历史舞台的资产阶级崇尚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是社会契约之政治产物:对外要求国家富强,对内强调天赋健康权。其理由在于,国家工业的发展必须保证劳动力的健康;而避免人口因疾病或生育不当造成的缩减,则是维系健康劳动力来源的基本条件。于是,一系列公共卫生措施成为社会契约论下国家的基本责任。英国通常被视为现代公共卫生制度的发轫者,而德国则是欧洲的先驱。两者的路径有所不同,英国早期公共卫生制度采取教育和说服为主要手段,而德国则运用较为严密的卫生警察制度。

相较于中国,同为东方国家的日本更早接受了这种包含“公共卫生”的卫生概念。一般认为,日本近代卫生体制的创建者长与专斋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在访问欧美时,注意到欧美国家对卫生的关注已成为政府统治的基本要旨,各个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均致力于建立一个将工业化、教育、警力和实验室与个人的健康相联结的网络,形成国家的健康。而且,他最为推崇德国的卫生警察体制,想象出了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并给他的机构配备“管辖生命的机关”。他本人作为政府部门的官员,在考虑为所辖部门命名时,认为医务、健康都不能反映公共卫生事业或者国家卫生行政的含义,最终从中国古籍中选定了“卫生”一词,在日本设立了“卫生局”。(2)他在解释翻译时指出,“(卫生)并不是单纯地指健康保护而已,……指的是负责国民一般健康保护之特种行政组织。……这样的健康保护事业,东洋尚无以名之,而且是一全新的事业”。(3)

“卫生”一词虽然选自中国古籍,但其含义经过日本方面的改造,后来又反过来影响了中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精英人士开始注意到中国卫生状况的问题,并逐步认识到西方近代“科学”卫生的优越性以及社会和国家介人卫生事务、创建国家卫生制度的必要性。卫生扩展为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个人层面的卫生日益强调科学性与客观环境,而非修身养性之学。

正是因为这种影响,“卫生”才具有了作为形容词的一个用法——表示干净整洁。

于是,当代的“卫生”概念逐渐形成,《辞源》对“卫生”的解释为:为增进人体健康,预防疾病,改善和创造合乎生理要求的生产环境、生活条件所采取的个人和社会措施。



精彩内容

本书在结合卫生法学科的最新发展、总结吸取知名院校开课经验的基础之上,坚持“以课堂教学应用为中心,兼顾卫生健康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的编写理念,不断更新完善教材内容,补充对某些重要制度最新成果的介绍,完善和优化了卫生法学总论与分论的内容,理论性、实践性、时代性、可读性特点更加凸显。全书共18章,包括卫生法学概述、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的核心价值与基本原则、卫生法的体系及运行、卫生健康法律责任、医事法、药事法(一)、药事法(二)、公共卫生法、健康保障法、生命伦理法、美国卫生法、英国卫生法、法国卫生法、德国卫生法、日本卫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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