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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罚四】智能投顾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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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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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宁桦, 钱一蕾, 解咪主编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82731

出版时间2020-07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4元

货号3523112

上书时间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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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钟宁桦,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与金融系主任,应用经济一级学科负责人,博士后流动站副站长。曾获中国经济学领域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并两次获得教育部高校科学研究很好成果奖。主持过多项国家科研项目,目前作为首席专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曾兼任世界银行短期顾问,目前兼任上海市经济学会副秘书长、上海金融科技产业联盟副理事长等,并为金融科技教育与研究五十人论坛成员。 

目录
本书旨在梳理美国智能投顾的发展历程、主流模式、产学研体系和监管体系等, 并进一步总结美国经验对我国智能投顾发展的启示, 从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高等学校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此外, 本书选取了美国智能投顾领域的代表性公司进行介绍, 便于读者更为直观地了解主流智能投顾平台的业务模式及产品特征。

内容摘要
作为金融行业的新兴业态,近年来,智能投顾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得到了快速发展,而在中国,智能投顾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机遇与挑战并存,潜在的市场空间十分可观。

近期,同济大学智能投顾实验室重磅打造《智能投顾前瞻》一书,旨在梳理美国智能投顾的发展历程、产学研体系和监管体系等,并进一步总结美国经验对我国智能投顾发展的启示,从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高等学校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同时,本书选取了美国智能投顾领域的代表性公司进行案例介绍,便于读者更为直观地了解主流智能投顾平台的业务模式及产品特征。

主编推荐
1. 带读者走进人工智能与金融投资结合的前沿领域,适合业界人士和一般投资者阅读。
2. 详细梳理美国智能投顾的发展历程、主流模式、产学研体系和监管体系等,并选取美国智能投顾领域的代表性公司进行介绍,便于读者更为直观地了解主流智能投顾平台的业务模式及产品特征。
3.同济大学智能投顾实验室精心编写。

精彩内容
 第1章智能投顾大起底:是什
么?为什么?怎么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最早起源于百年前的欧洲,在投资顾问业务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其大致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分别是线下投顾阶段、线上线下一体化(OnlinetoOffline,020)投顾阶段和智能投顾阶段。作为投资顾问的最新业态,智能投顾诞生于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美国。在日渐成熟的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背景下,拥有迫切投资需求的广大投资者不再满足于高成本、高门槛、低效率的传统投顾服务,于是,以廉价高效、风险易控、高透明度为特点的智能投顾行业应运而生。
1.1投顾业务的前世今生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近代起源可以追溯到传统私
人银行的理财服务业务,这项业务在欧洲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最初是由瑞士银行专门向富有的上流
社会群体提供极其私密的、一对一的服务。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为了能够
保持中立国的地位并同时留住德国和犹太客户,瑞士出台了《银行保密法》,其中规定:任何人不得透露储户的身份。这一政策吸引了全球大量的客户到瑞士银行进行现金储蓄业务,后来逐渐发展成帮助客户进行理财规划。根据瑞士银行家协会(SwissBankersAssociation)发布的报告,截至2014年年底,全球超过四分之一的跨境财产依然安全地存放在瑞士银行。瑞士银行根据少数高净值客户的资产保值
增值的需要,为其提供投资项目的咨询、建议和选择服务。简言之,客户可以在瑞士银行享受全面而专业的投资项目咨询服务,而银行则可以运用众多客户积累的资金选择项目进行投资,这就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起源。
20世纪初期,随着普通股成为美国社会公众的重要投资工具,投资顾问开
始在美国证券市场成为一
种独立的业态。20世纪3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SEC)在相关调查中发现了很多滥用投资顾问名义欺诈投资者的情况。为防范投资顾问活动中存在的证券欺诈等问题,美国于1940年颁布了《1940年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CompanyLawof1940)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InvestmentAdvisersActof1940)。
《1940年投资公司法》是对从事投资、再投资证券交易,以及向投资界发行证券的各类投资公司的管理作出规定的法律约束文件。其立法意图是:管理投资公司的买卖活动;寻求诚实和公正的管理;使证券持有人最大限度地参
与管理活动;确立适当可行的资本结构;确保证券持有人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财务说明书的利用;要
求投资公司向社会发行的各类证券必须经过依法注册,同时定期公布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方针,并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经营活动的全面信息。
《1940年投资顾问法》将“投资顾问”定义为: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直接或通过出版物形式提供证券价值
分析或买卖证券的投资建议的任何人;或者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并作为特定商业活动的一部分,发表或提供证券分析意见或报告的任何人。根据该定义,投资顾问的基本要素包括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或投资分析报告这三个方面。《1940年投资顾问法》旨在规范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的个人和机构,其核心思想是强调投资顾问对于投资者的受托责任。该法的出台促使美国的投资顾问行业逐步走向成熟,后来也成为多国立法的标准和参考。
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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