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罚四】大契丹国(辽代社会史研究)/蒙古历史文化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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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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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日)岛田正郎 ,何天明 译
出版社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4085385
出版时间2006-12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19元
货号1072212
上书时间2024-11-29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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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作者岛田正郎,日本国著名的契丹史、辽史学者,引入了考古学、语言学的方法,通过制定法对辽国的主要构成分子——契丹人的思维、信仰习俗,即萨满的宇宙观以及萨满主义的习俗的一些社会生活研究,这本书是作者在过去十年中辽代史研究的全面总结。
作者简介
何天明,男,1954年11月出生,汉族,祖籍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1982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历史系历史专业,获学士学位。现任内蒙古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主要从事契丹史、辽史和北方民族史研究,著作有《辽代政权机构史稿》,合作著作有《瀚海集》、《中国北方各族人物传》(辽代卷)、《内蒙古古塔》、《内蒙古旅游加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90余篇,译文9篇。
岛田正郎,日本国著名的契丹史、辽史学者。1915年出生于东京。1939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文学部东洋史学专业,后留学中国北京。曾历任日本国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研究员,东京大学附属东洋文化研究所所员,明治大学教授、校长。现任该大学名誉教授,法学博士。著有:《东洋法史论集》(丛书,内容包括辽朝、清朝的法典)、《辽制研究》、《辽朝史研究》、《辽代社会史研究》、《辽律研究》、《辽令研究》、《辽礼研究》、《辽代仪制》等多部(篇)学术论著。这些论著基本囊括了从契丹族起源到衰亡的历史
目录
译者序言
再版序
序
序论
第一部 制度篇
序章
第一章 部族
第一节 部族的成立
第一项 由旧契丹氏族集团转变的部族
第二项 以契丹人为成分新编的部族
第三项 以被征服民族为成分新编成的部族
第二节 部族的统治机关
第一项 最高行政机关
第二项 各部族的行政机关
第三项 部族的基层组织
第三节 部族的统帅机关
第四节 部族的放牧地
第二章 遥辇帐
第一节 遥辇帐的成立
第二节 遥辇帐的统治机关和放牧地(附)
第三章 皇族帐
第一节 皇族帐的成立
第一项 二院皇族和二院皇族帐的成立
第二项 四帐皇族与四帐皇族帐的成立
第二节 皇族以及皇族帐的统治机关(附)放牧地
第四章 国舅帐
第一节 国舅族及国舅帐的成立
第二节 国舅族以及国舅帐的统治机关(附)放牧地
第五章 斡鲁朵
第一节 斡鲁朵的成立
第二节 斡鲁朵的统治机关
第三节 斡鲁朵所在地
第六章 著帐户
第一节 著帐户的成立
第二节 著帐户的统治机关
第一部 总结
第二部 法律篇
序章
第一章 婚姻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关于婚姻形式,
第三节 选择配偶者的必要条件
第四节 连带与逆缘婚姻
第五节 离婚
第二章 父母和子女
第一节 亲生儿子
第二节 养子
第二部 总结
第三部 经济篇
序章
第一章 汉人的迁徙与州县制的建立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徙民政策与州县制的建立
第三节 州县的统治机关
第一项 州县的最高统治机关
第二项 各个州县的统治机关
第四节 汉军的统帅机关
第五节 汉宫的任用
第二章 迁住北方地区的汉人的经济生活
第一节 政府农业政策与被迁徙汉人的农业
第二节 纺织业
第三节 工矿业
第四节 商业与货币
第三章 村落形态——以巴林左旗管辖内的调查为例
第一节 总论
内容摘要
《辽代社会史研究》约20多万字(图表、索引等未计算在内)。作者从部族制度、辽代的法律和经济状况切入,全面运用当时的历史文献和考古资料,比较系统地研究了辽代社会各个方面的历史。有利于对中国古代北方游牧民族历史的整体性研究。
精彩内容
全书的结论辽国是历史上由游牧民族建立的最早的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因此,其施政方针就为以后的非汉族建立的金、元、清三个政权确立统治方式提供了颇有价值的范例。当然,辽国想要把所谓二元体制统一的目的没有结果就消亡了,但是,由于军权和人事权在本民族的掌握之中,所以,在统一国家的要素方面也并不缺少什么。与其确立所谓的二元制体制,附加与游牧、农耕两系民族的截然区别,不如具有立于非汉族国家最前列国家的特色。因此,我在最近的魏特夫氏“辽代史研究序论”中提到的北魏、辽、金、元、清五个非汉族国家,视这些为中国史上的征服王朝的见解不能信服。这个见解认为非汉族征服了汉族后建立了中国史上的王朝,这个提法,对于像北魏、或后来的元、清两王朝是确切的,但是对辽国却是不妥当的。为何这样呢,辽国的统治组织,既如在本文第一部分论述的,是没有进入汉族国家的系列的独立的东西,这个政权的法律、制度同样也如同在《辽律研究》、《辽令研究》两著作中叙述那样。况且,作为形成统治基础的政治道德的存在,明确否定和排斥汉族的儒教主义,盛行独自的思想的事实在《辽礼研究》中已经详论。因此,作为北方民族自觉觉醒的契丹人,本身就自然地把自己的政权置于汉族国家系列以外,有认定与此形成对立关系的想法。所以,作为历史学家把这个国家作为研究的对象,必须作为在中原王朝之外去考虑。因此,我确信,不视辽国为中国历史上的征服王朝、称其为非汉族国家、从中国史的系列中排除、若作为北亚细亚史或者东亚大陆史的一部分是非常妥当的。 那么,在东洋史上,占据如以上地位的辽国的主要构成分子的契丹民族,建国以前当然是氏族制社会体制,他们相互以血缘关系联结,组成部族团体,由氏族长统领。作为全体民族的统领,由这些氏族长参加的会议选举后就任。成为辽国君主的耶律氏,如果追其根源,还不是出身于这样的氏族长的家世,不过只是个卑小的土酋。因此,阿保机兴起的过程本身就要与既存的氏族长结为私有的主从关系,他采取了把其氏族成员收归于自己势力下的方法。另一方面,在对耶律氏一族有功劳的部将之中,也有得到新的诸侯地位者。其结果形成了当时的民族构成,正像弗拉基米尔佐夫先生在《蒙古社会制度史》中论述的那样的体制。当然,这个民族也是游牧民族,因为没有土地占有和依附关系,固然就与蒙古民族相同了。这样的体制是专门根据人的主从关系建立的。但是,因为耶律氏把建国的最终目标放在建立汉族式的中央集权统一国家方面,所以,努力筹划将新旧对立势力都归依在自己的统
治之下。这就是耶律氏从很早就责问汉人,把其国家的组织作了充分地了解,在建国过程中积极地采用亡命于契丹的汉人的意见的缘故。然而,胜过于此之处还是耶律氏的目标不比寻常,让人感觉到契丹必须要与汉族国家对抗并将其战胜,使自己国家的组织发展到当时理想的国家状态,为此,必须计划富国强兵。这就在契丹民族中增强了作为北族的民族自觉性,而当时的中原本部则被认为存在了不安定的状况,这就是原因。不管怎样,耶律氏成功
地实现了理想的国家形态。不用说,在回收各个新旧势力者的权力时,分别根据各个势力的不同和实际差异,采取了未必同步推进的态度。然而,其结果是所有的契丹人共同组成辽国的要员,成为耶律氏主权下的臣民。因此,耶律氏确立了统治这些成员的统治机构,但是,其在一定时期所生成的游牧民的特色,为了有效地实现中央集权,使其简略的存在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每一个契丹人未必都须遵循耶律氏的领导。他们依然是草原上的牧民、
父祖对于侍奉氏族长或者新旧势力和新的帝王是同样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所有的契丹人还没有萌生民族性的自觉。一方面,耶律氏也施展策略,快速地组编了作为政权主要成分的契丹人,而作为个体的契丹人则缺乏进取的策略。因此可以认为,辽国的法律制度,在国法方面达到了飞跃,而在私法方面也容忍习惯法的存在,契丹人的私生活规范几乎与氏族制时代没有什么不同。特别是在经济方面,冒失地奔向农本主义,对牧畜经济不予以改善,相反,契丹人的生产活动因移住汉人开垦耕地,牧放范围被缩小,因专制君主圈占王室的狩猎地,畋猎的范围也缩小,在消费生活方面不过仅仅享受微小利益。总之,每个契丹人当然不去关心指导层的进步,辽国的重心从契丹人向汉人移动也是必然的。耶律氏权力崩溃的直接结果就是导致每个契丹人的社会生活还原到建国以前的状态。
总之,辽代契丹人的社会生活,由掌权者一方的规范所决定。其表现为在绝对专制君主统治下的社会是必然的现象,但是,契丹人却从血缘氏族集团的成员,上升为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的成员。然而,有掌权者的政策限制,他们是不得触及国家成员私有生活所规范的空间,同样,对他们的经济施策也很欠缺。可以说,耶律氏只是在形式上把契丹人编成了自己国家的成员,但并没有给予其实质的保障。因此可以断言,辽代契丹人的社会生活,虽然在契丹民族的辽国统治下,但在本质上却与建国以前没有什么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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