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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罚四】经济法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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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蕾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2478225

出版时间2018-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9元

货号25238160

上书时间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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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迅速发展,市场关系必然要从与国家行政关系的融合中分离出来,国家对整个社会的全部经济活动及过程进行直接行政支配的地位将发生根本转变。国家(政府)的行为更多地表现为单纯的行政性行为,规范这类行为的法律主要是行政法。而市场关系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法律对于市场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民商法来实现。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市场之间并不是相互隔绝的,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经济联系。经济法正是调整国家(政府)对市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学习和掌握经济法的一般理论和基本知识,也成为每一位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的要求。

本书共分十章,在阐述经济法的一般原理的基础上,解读了社会经济各领域的经济法律知识。经济法在实质正义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运行,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房地产管理法、财政法、税收法、价格法等,维护社会公平、弥补市场缺陷、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发展。对此,本书一一进行了阐明和分析,充分展现了经济法独特的制度内涵。本书每章都设置有“延伸阅读”“案例分析实训”等多样化板块,具有助学性、启发性和应用性,有助于学生学以致用。

本书由刘蕾担任主编,严婷、段凯、刘大鹏担任副主编。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疏漏或欠缺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感谢本书所引用参考文献的原作者和为编写本书做出贡献的同仁。

 

编者2017年12月



导语摘要
本书全面、系统、科学地阐述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主体制度、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等内容。本书对牢固掌握并熟练应用经济法知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本书注重本科学生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有针对性地训练本科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从而增强本科生的职业适应能力。本书也是一本经济学基础类创新型教材,同样适合职业院校的学生学习。

目录

目录


章经济法基础理论001


节经济法的概念001


第二节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007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010


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012


第五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018


第六节经济法的体系021


延伸阅读022


案例分析实训023


第二章经济法主体制度024


节经济法主体概述024


第二节经济管理主体029


第三节市场主体035


延伸阅读039


案例分析实训040


第三章竞争法律制度042


节反垄断法042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074


延伸阅读088


案例分析实训090目录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092


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092


第二节消费者权利096


第三节经营者义务099


第四节消费者争议的解决及法律责任101


延伸阅读106


案例分析实训108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109


节产品质量法概述109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113


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17


第四节损害赔偿和罚则118


延伸阅读123


案例实训分析125


第六章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127


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127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129


第三节房地产交易管理134


第四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140


延伸阅读143


案例分析实训143


第七章财政法律制度145


节财政与财政法概述145


第二节预算法148


第三节财政支出法158


第四节政府采购法161


延伸阅读169


案例分析实训172


第八章税收法律制度174


节税法概述174


第二节我国的税法体系182


第三节税收实体法律制度185


第四节税收征收管理制度204


延伸阅读208


案例分析实训211


第九章银行法律制度212


节中央银行法212


第二节商业银行法224


延伸阅读233


案例分析实训234


第十章价格法律制度235


节价格法概述235


第二节经营者价格行为236


第三节政府的定价行为和价格总水平调控239


第四节价格监督检查244


延伸阅读246


案例分析实训247


参考文献248



内容摘要
本书全面、系统、科学地阐述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主体制度、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等内容。
本书对牢固掌握并熟练应用经济法知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本书注重本科学生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有针对性地训练本科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从而增强本科生的职业适应能力。本书也是一本经济学基础类创新型教材,同样适合职业院校的学生学习。

主编推荐
本书全面、系统、科学地阐述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经济法原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等内容。

精彩内容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了解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及社会原因;把握经济法概念的科学内涵以及经济法的地位、调整对象;熟练使用经济法律关系基本原理分析现实生活中的经济法律关系。节经济法的概念一、 经济法的本质和特征经济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后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它的出现引起了传统法律体系的重大变革和社会生活的重大变化,也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法学家们的密切关注和热情研究。由于是新事物,人们对其认识需要有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加上各国的经济、政治制度和法律文化传统等存在着差异,所以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包括对其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的把握,并不完全一致。但经济法毕竟是一种客观存在,中外学者的看法也总有许多基本的共同点和相似处,并且随着各国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在现实生活中作用的彰显,人们的认识也逐渐趋于深刻和准确。对事物本质属性的研究有多种方法,其中,探本溯源不失为有效方法之一。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原有法的体系中并没有经济法,为什么后来出现了?它用于调整何种原有法律(如民商法、行政法等)所不能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它有着怎样特殊的价值、功能和使命?将这些问题弄清楚了,经济法的本质便会一目了然。从世界范围来看,经济法乃是在19世纪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完成产业革命,实现生产社会化之后才出现的。生产社会化使得社会经济的调节机制呈现二元化,即原来一元化的市场调节机制不足以有效调节,而需要新的调节机制(即国家调节)加以辅助和配合。国家经济调节既是一种新的经济调节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新的国家职能。国家调节活动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律保障和0000章经济法基础理论对于这种权力的法律规制。这种专门规范国家经济调节活动的法律便是经济法。原有法律体系中其他部门法(包括民商法和行政法)不能担当此种调整任务,经济法是一种新的法律。对于认识经济法来说,在社会化背景下,国家调节作为一种新的经济调节机制和一种新的国家职能的出现,是一个十分关键的因素,是了解经济法本质的中心环节,抓住了国家调节这个关键因素和中心环节,经济法的各种本质特征都可以由此而来。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经济法是国家经济调节中有关人们的行为规范,包括各调节主体实施经济调节行为的规范,与各被调节主体有关的经济行为或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经济法通过对国家经济调节过程中有关人们行为的规范,调整在国家调节中有关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确立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确立国家经济调节中有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国家调节的作用和目的是通过国家必要的职能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以使之实现国家所预期的目标。这决定了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作用和宗旨。国家调节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就应然性而言,国家经济调节作为国家的一项新的职能,它实际上是在履行一种社会公共职能,因此,国家调节的意志既是国家意志,也代表着全社会民众的意志,是社会意志的体现。从法律的意志性方面来说,经济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且也应当是社会意志的体现。对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特征还可以从其他许多方面来分析,而它们都同国家调节密切相关。综合上述各种特征,我们对于经济法的定义可以作如下表述。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的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上述定义中“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为“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所以,定义也可以简要表述为: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有如下特点。(1) 定义由两部分构成,部分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二部分揭示其任务与作用。定义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这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明显不同,因而使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相区别。定义揭示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与作用,是确保国家调节依法作用于社会经济,影响经济结构和运行,使其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上述所谓社会经济结构,是指经济体系中的各方面,再生产的各环节之间的比例关系,包括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产品结构、地区结构等。经济运行是指经济的总体性运动和发展变化,是动态的、纵向的。在一般情况下,或者说国家调节按其本来的使命,是希望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能够协调、稳定和发展。所谓协调,主要指社会经济内部各种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大致均衡;所谓稳定,主要是指避免经济停滞、过速增长或大起大落;所谓发展,是指经济在质和量上的提高和增长。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是一个健康的社会经济体的内在要求,也是经济法的应有宗旨。当然,这里讲的是应然性,历史和现实中往往存在有某些国家调节,其国家意志发生偏离的情形,即那种国家调节的目的并非真正为了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而是使经济服从国家统治者某种政治的、军事的目的和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调节往往扰乱社会经济正常的结构和运行,使之畸形发展。因此需要具体分析各国、各时期的各种国家调节活动的真实意图及其经济法立法所真实体现的目的和宗旨。(2) 这是经济法一般性、较为宽泛的定义,它只揭示经济法基本的属性,适用于各个国家各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经济法。也就是说,一方面,凡具备该定义上述基本规定性的,便属于经济法范畴;否则不能算作经济法。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各发展阶段情况不尽相同,其经济法的各种特性有明显差异,需要具体分析,甚至可以作出不尽相同的经济法定义。首先,在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各国各发展阶段的国家调节职能活动的发达程度、任务、范围、基本方式等是不尽相同的,经济法调整对象虽然必定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但这种调整对象的种类、性质等有所不同。例如有的国家开始时只是市场规制(特别是反垄断)关系发达,而宏观引导调控关系尚不发达(因此便有人认为经济法只是或主要就是反垄断法);有的国家对经济生活重在运用行政的甚至军事性方式进行指令性管制,国家调节带有浓厚的行政管制色彩,因此人们便认为经济法就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法或管制法。其次,在法的任务和作用方面,各国各阶段制定的经济法也有所不同。如前所述,有的主要在于通过国家调节以影响、改变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使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并进而解决其他社会问题;有的则是通过影响经济结构和运行以达到其他(如政治、军事等)目的。这些都影响到各国经济法的性质,并可以引起定义上的差异。但即使这样,“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和“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这两个基本任务和作用,是不管在哪个国家、哪个时期的经济法都要具备的。另外,法有应然法与实然法之分,经济法也如此。如前所述,经济法按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根源和历史使命,它是规范国家经济调节,通过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实现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目标。但现实中的经济法却存在同上述目的和宗旨并不一致的情形。按照国家的经济调节职能和经济法的应有属性,这里的国家调节应当代表社会意志,实际上应当是一种“社会调节”。这里的“国家”应当已经是“社会性国家”,而非过去那种纯政治性国家了。因此,经济法应当是社会全体民众意志的体现,是社会性法。但是,现实中经济法所体现的有时却并非社会意志,而只是某些政治统治者们狭隘的阶级、集团利益和意志而已。鉴于上述情况,如果分别按照经济法的应然性和实然性来定义,应然与实然两者都可以涵盖。由于各国的实然法从发展趋势看是必然向着应然法趋近的,本定义可以容纳各国实然法的发展进化过程。二、 国内外关于经济法概念诸说〖1〗(一) 各国的基本情况据迄今史料所载,“经济法”一词早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出的。在该书第四篇,作者拟制了“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其第二部分标题为“分配法或经济法”,共12条。从所含条文内容上看,所谓“分配法或经济法”,是指在作者所设想的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作者“遗憾”地认为“现在确实几乎无法建立这样的共和国”),用以“调整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的法律规定。在这里,“经济法”自然还不是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科学概念,而只是一种唯理论唯理论是唯物主义社会哲学的一个派别,它的特征是把理性制度同非理性制度对立起来,认为现存制度是非理性的,是人类理性愚昧和错误的结果,应当使理性的光芒驱散无知的黑暗,以建立合乎自然和理性的制度。包括摩莱里在内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思想中都有这种唯理论观点的因素。的对于未来的主观构想。1842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出版《公有法典》,该书第三章的标题为“分配法和经济法”,其含义与摩莱里的大致相同。德萨米在分配问题上接受了摩莱里的思想,但德萨米的“经济法”概念包括的内容比摩莱里的更广,涉及各种经济法律制度。实际上他的所谓“经济法”是泛指各种经济方面的法律,而不是今天人们所特指的调整某一社会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因为在德萨米看来,社会各种经济关系都应当是由一个公共权力部门统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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