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罚四】企业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范志勇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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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志勇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78675
出版时间2023-06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106元
货号4411714
上书时间2024-11-22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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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范志勇,河北衡水人,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博士。现任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秘书长、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破产法学,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经济法、商法、破产法专题等课程。在《行政法学研究》《交大法学》《经济法学评论》《人大法律评论》《河北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合著《破产法与税法的理念融合及制度衔接》,参编学术著作3部、教材1部。主持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北京市法学会市级课题等8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省部级课题,以及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世界银行委托课题等20余项。在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以及中国法学会与湘潭大学联合举办的首届“信用法治·韶山论坛”、第二届困境企业拯救与特殊资产投资论坛等10次学术会议征文中获得优秀论文一等奖,在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征文中获得优秀论文三等奖。
目录
本书关于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调适的主题融合了担保物权与企业破产两项法律制度, 探究了如何界定破产法对担保物权法等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正当性边界, 并将其贯彻到破产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法际关系中。担保物权制度天然具有“破产隔离”的功能, 即所谓“别除权”机制, 这是担保物权制度的设置初衷与核心价值, 担保债权因为获得了担保物权的“加持”, 受到了破产法较小的影响, 但其引发的争议也正在于此。现代社会的破产法面临着继承与革新的任务, 在这一过程中, 担保物权法不是旁观者, 而是参与者。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在理念与规范等各个方面亟须进行深层互适, 以消除在相同法律体系下互相抵牾的问题, 在和谐的法际关系中共生共荣, 以优化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效果。本书对于立法冲突的处理路径的沿循, 对于妥当处理企业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价值与规范的调适问题创造了可能性, 有利于在法治秩序下形成融洽的法际正义, 在满足破产程序调整目标的同时, 最大限度地维持担保物权法的核心制度内容。
内容摘要
本书对企业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的发展及其相互影响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作者在探究企业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调适的法理基础上,深入分析、完善物权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权规则体系,系统梳理企业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受限的法理基础,形成禁止权利滥用、权利交界处之必要容忍义务、合意约束以及破产征收的四阶层结构,进而就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与保护规范提出创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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