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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编李永军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06801
出版时间2023-02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132元
货号4320158
上书时间2024-11-16
第一编 总则编
第一分编 绪 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欧陆国家一般称民法为“市民法”,是调整身份平等的市民社会的法律。通说认为,“民法”译自拉丁文的“市民法”(jus civile)。在罗马法中,“市民法”这个概念具有多种含义。在中世纪,“市民法”是一个与“教会法”相对的概念。法国大革命后,“市民”被理解为“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2条就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具有以下特征:
1.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在古代罗马,由于城市及领地的划分,使得每个城市均有自己的法律或者规则,“罗马也是一个城市”。作为城邦国家的公民,其身份就是市民。将对市民的各种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称为“市民法”是极其自然的。例如,在罗马,就有万民法与市民法的分别。“市民法”是罗马人的特有法律,是属于罗马私法的部分,即调整公民之间个人关系的法律。而“万民法”是罗马人与其他所有民族共同拥有的法律。但是,随着历史的演进,市民等级作为一个新生的力量不仅在经济上拥有实力,而且在政治上也逐渐取得地位,成为进步和有生命力量的阶级,而对封建势力构成威胁。这时候,由市民阶层组成的市民社会就成为一个专有的名词,专门用来指称与政治国家对立的基础社会的存在。资产阶级革命纷纷将市民法作为制度性武器,以平等的市民观来否定教会法和封建法等级制度。这样的称谓非常巧妙地配合了资产阶级的革命主张——天赋人权及人人平等的思想。正是在这一时期,“市民社会”才具有了在与政治国家相对的意义上适用的特殊含义。在许多国家,资产阶级以暴力或者非暴力取得政权后,他们便以“市民法”来命名其新的法典,例如《德意志帝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
现在通说认为,“民法”这一术语,是日本学者在翻译欧洲市民法时使用的。由于日本当时不同于欧陆国家的特殊的社会背景,其找不出与市民社会相适应的词语,因此,日本学者在翻译欧洲市民法时只能将“市民法”翻译为“民法”。因此,我们在理解民法时,必须将被“丢掉了”的信息找回来。
2.民法为属地法。从上面的历史考察可以看出,民法既然被称为“市民法”,当然就具有属地法的特征。也有的学者将这一特征称为“国内法”,即民法系在一国主权之下规范一国民族私生活关系的法律。(1)
3.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由许多不同的法律部门所组成的,例如,民法、刑法、宪法等。而这些法律部门由于形成的过程和目的不同,他们在结构和风格上具有较大的差异。在历史上,曾经有过一次,人们试图将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包含在一部单行的法典之中——《普鲁士普通邦法》。这一尝试是启蒙运动的产物,并未取得成功,更没有为后人所继受。但是这一实践可以证明,法律部门的划分无论在法学研究还是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有重要意义。
法学家在罗马法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基础上,根据调整的社会关系及调整方法划分法律部门。这种划分毫无强制性,更不是一种制度。但就目前来看,尽管人们在各种法律部门的安排顺序方面有不同看法,但其存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普遍的认同。文献索引、图书分类、出版常常依此划分。
民法作为实证意义上的民法而与自然意义上的民法相互区别。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有普遍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因这种法能够为人们所证实并进行观察和研究,故称为实证意义上的民法。而自然法是上帝统治理性动物的法,它永远是公正和善良的。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永远都不可能等同于自然法,但可以接近自然法。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和发现自然法,并以自然法评价实证法。
我们在此所讲的民法是实证意义上的民法规范,包括民法典,以及其他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前者通常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而后者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在我国历史上,也区分法与律,法为总称,律则单指成文法(2)(例如,清末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这大概也是遵循了实质意义的法与形式意义的法之别。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的区分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应当符合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二是在法律掌握上,不仅要掌握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而且要掌握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例如,总则编与合同编的关系问题、《民法典》上的一般侵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民用航空法》)上的侵权赔偿问题等。
本教材认真贯彻了以下理念:1坚诀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原则,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于教材的字里行间。2坚持民法典的本土化与传统民法的体系化相结合。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编:绪论、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法上的时间,物权编:物权一般理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债法总论:债的一般原理、债的债权性担保、准合同之债,合同:合同总论、合同分则——各种具体合同,自然人的人格权:人格权总论、人格权分论,婚姻家庭与继承编:婚姻家庭编、继承,侵权民事责任编:侵权民事责任一般理论、侵权行为的类型、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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