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罚四】孝经今注今译曾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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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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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振宇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ISBN9787010197159
出版时间2018-12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定价42元
货号124061
上书时间2024-11-10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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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曾振宇注译的《孝经今注今译》注释主要依据孔安国“传”、郑玄“注”、邢呙“正义”、司马光“直解”,以及朱熹、杨简、罗汝芳、黄道周、胡时化、孙诒让、阮福、皮锡瑞、陆德明、山井鼎等人研究成果。反复比较,择善而从,在有些问题上,作出简略的考证。
作者简介
曾振宇,有名儒学专家,儒学研究领域“泰山学者”。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学博士,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原副院长、山东省第九、十、十一届政协委员。中国曾子研究会会长。美国康涅狄格大学访问学者(2006.6-2007.6)、台湾地区地区云林科技大学访问学者(2013.2-2013.4)、日本大东文化大学访问学者(2013.1)。靠前儒联理事,靠前儒联宣传出版委员会委员。韩国儒教学会理事,中国先秦史学会理事,中华孔子学会理事,中华孔子学会董仲舒学会副会长,中国孔子基金会学术委员,中国墨了学会常务理事等。曾了研究院院长,山东齐鲁文化促进会会长。专业为儒学与中国思想史。主要研究方向:孔孟苟先秦儒学、老子与庄子哲学、董仲舒与汉代思想、宋明理学、观念儒学。迄今已在《历史研究》《哲学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思想世界的概念系统》《春秋繁露新注》《四书新注》《二十世纪儒家伦理研究》等16部,合著11部,主编学术研究丛书5种。在美国、德国、日本、韩国、越南、新加坡、澳大利亚、秘鲁、马来西亚和中国台湾地区地区地区,多次作儒学方面学术报告。
目录
例言
开宗明义章第一
天子章第二
诸侯章第三
卿、大夫章第四
士章第五
庶人章第六
三才章第七
孝治章第八
圣治章第九
纪孝行章第十
五刑章第十一
广要道章第十二
广至德章第十三
广扬名章第十四
谏诤章第十五
感应章第十六
事君章第十七
丧亲章第十八
附录
一、古文孝经
二、古文孝经序
三、重刻古文孝经序
四、孝经述议序
内容摘要
如果从浩瀚书海中选择一本字数最少、影响最大的经典,无疑应该是《孝经》。《孝经》仅仅只有一千八百多字,从汉代开始就成为启蒙读本,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后来又远播海外。《孝经》是最早称“经”的国学典籍,后来上升为“十三经”之一。
目前图书市场《孝经》注本不少,但是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汇校不够全面和深入,二是存在一些解释上的错误。本书以今文本为底本,参照敦煌遗书本、日本足利本等善本、珍本,对《孝经》深入校勘。同时立足现代学术高度,对《孝经》原文进行注释和解读,匡正目前图书市场有关图书的错漏。附有白话译文,有助于社会大众阅读。
精彩内容
古代“民法”中的“孝”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主要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就其任务而言,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就其效力而言,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问一般通用的法律。严格说来,中国古代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我们于此仍然使用“民法”这一概念,是从浩如炯海的史实中“选”(冯友兰语)出与现代民法相类似的内容,建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民法部分,目的在于从现代法学理论的高度观照与评价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
一、父母依法对子女拥有人身支配权其一,父母具有卖子权。汉代法律规定,父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卖子。《汉书·食货志》载:“汉兴,接秦之弊,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虽然因为闹饥荒才有这一
规定,但从法律意义上肯定了卖子的合法性。汉武帝时,淮南王刘安上书说:“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赖陛下德泽振救之,得毋转死沟壑。”如淳注:“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颜师古注又说:“赘,质也。一说,云赘子者,谓令子出就妇家为赘婿耳。”东汉初期,汉光武帝在13年中,连续九次颁布关于释放奴婢的诏令。例如,建武二年(公元26年)的诏令说:“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敢执拘,论如律。”由此可见,两汉时期卖子现象是比较普遍的。
其二,父母对子女有管教权。许慎《说文解字》说:“父,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白虎通·三纲六纪》又说:“父子者,何谓也?父者,矩也,以法度教子也。子者,孽孽无已也。”父是“矩”与“法度”,管教子女是父母尊长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权力,既合乎伦理又合乎法律。
西汉匡衡说:“又以为孝莫大于严父,故父之所尊子不敢不承,父之所异子不敢同。”《后汉书·崔驷列传》记载,汉元帝时代公开卖官鬻爵,官场乌烟瘴气,崔烈“因傅母人钱五百万,得为司徒”。
有一次崔烈之子崔钧在家议论卖官之事,对其父出身有所讥讽。“烈怒,举杖击之。”身为虎贲中郎将的崔钧吓得“狼狈而走”,其父在背后大骂:“死卒,父挝而走,孝乎?”父母尊长除了有权扑责子女之外,在法律上还享有送惩权。王尊兼任美阳令时,有一妇女上官府控告其“假子不孝”,王尊立即派吏收捕验问,审讯后发现事情属实,“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县磔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吏民惊骇。”其三,父母对子女握有生杀大权。程树德《九朝律考·晋律考》说:“法云,谓违反教令,敬恭有亏,父母欲杀,许之。”晋律源于汉律,父母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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