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罚四】议论与法社会学季卫东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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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季卫东编著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ISBN9787544785570
出版时间2021-05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88元
货号3687839
上书时间2024-11-05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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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季卫东,日本京都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文科教授、法学院凯原讲席教授,日本神户大学名誉教授。曾任凯原法学院院长。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人工智能研究院人工智能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创新试验区专家咨询委员会顾问。曾在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进行访问研究。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人工智能治理与规范科学。
目录
本书作者认为法律的本质就是话语实践, 并在综合各家学说、结合中国法律实践的基础上, 提出了“议论的社会学”这一学术研究新范式。本书分为两个部分: 部分是“理论和方法”, 阐述了“议论的法社会学”的起源与意义; 第二部分是“经验与比较”, 分析了一些真实案例, 呈现了“议论的法社会学”的应用价值。本书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将对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智识。
内容摘要
民法典的制定与施行,其立法目的之实践体现于法院判决。判决是民法之沟通,包括对当事人、对各级法院、对法学以及对社会的沟通。本书结合议论的思想及法社会学的方法,创设了议论法社会学的崭新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法院判决的案例研究也是深化议论法社会学的方法,而议论法社会学在案例研究中的适用,反过来还有助于提升法律人的思维能力,强化法之适用论证的客观性以及司法的合理性,促进形成共识,维护法律安定及平等原则,并引导中国法学方法论及法释义学的开展。本书的出版将对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与繁荣做出长远重大的贡献。
主编推荐
1、从法治角度考察国家治理现代化,解读法与社会的关系。无论从历史传统的角度,还是从当今实践的角度来考察中国的法律秩序,都会发现程序正义观念的匮乏。法律的本质就是沟通,就是话语全覆盖,就是通过抗辩寻找正确判断的过程。无论是从法治角度来考察和理解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还是以庭审为中心来推进司法系统改革,都不得不聚焦程序与议论。2、营造法律思维新方式,给读者以启发。本书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结构,细致分析了法律与社会复杂性、偶在性和人的期望之间相互衍生的关系。对在利益分殊的当下如何通过对话寻求共识进行解答,为在风险社会中如何保持交流畅通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3、非常不错学者编著,深耕法社会学领域二十余载。作者季卫东为有名法学家、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发表即程序论,现又提倡“议论的法社会学”,研究思路一脉相承。在本书中,各位作者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讨论法与社会的本质,讨论法律议论、社会议论在法治中的功能。开创具有中国风格的学术新流派,为法治中国的实践贡献智慧。
媒体评论
我认为法治的灵魂是公正的,包括实体和程序这两个方面。程序是否公正,应该把推理、议论的自由度和充分性作为重要标志。卫东教授在20世纪90年代初发表了程序论,现在又提倡“议论的法社会学”,研究思路是一脉相承的。他和弟子们在这本论文集中表达的观点,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诉讼法学的基本宗旨,值得关注和推敲。——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典的制定与施行,其立法目的之实践体现于法院判决。判决是民法之沟通,包括对当事人、对各级法院、对法学以及对社会的沟通。本书结合议论的思想及法社会学的方法,创设了议论法社会学的崭新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法院判决的案例研究也是深化议论法社会学的方法,而议论法社会学在案例研究中的适用,反过来还有助于提升法律人的思维能力,强化法之适用论证的客观性以及司法的合理性,促进形成共识,维护法律安定及平等原则,并引导中国法学方法论及法释义学的开展。本书的出版将对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与繁荣做出长远重大的贡献。——王泽鉴(台湾地区大学名誉教授,“司法院”大法官)如何建立和完善法治一直是中国的社会—经济改革面对的重大挑战。法治作为制度和社会传统,不可能靠自上而下的命令建立。《议论与法社会学》一书从法社会学(法学和社会学的共同分支)的角度讨论法与社会的本质,讨论法律议论、社会议论在法治中的功能。关心中国法治建设的读者会从这本书中受益极大。——许成钢(科斯研究所理事、伦敦经济学院客座教授)法律条文会有漏洞,其语言会有歧义,法官并不具有超越性的非常不错。这些因素使得推理、解释和辩论在庭审中变得十分关键。庭审的这一话语性面向不但能增进我们对法律条文在不同具体情境中的含义的理解,在成文法中植入判例法的因素,同时也为法律赢得更大的尊重和更广义层面的正当性。这就是我所理解的季卫东先生长期提倡“议论的法社会学”的根本原因。——赵鼎新(浙江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院长,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终身教授)法学研究一直存在着这样两种倾向,一种是把法律看作整个社会系统的一部分,用社会运行的法则解释法律运行的法则,如法社会学、结构功能主义法学;另一种是从法律自身理解法律,如分析法学,特别是凯尔森的规范法学。卢曼的系统论法学别具一格,他的“自创生系统”“自我指摘”颇有规范法学的味道,规范的来源只能是规范,但是他的“自我指摘”,遇到法律没有规定或 “混沌”的情况时,又不得不“他者指摘”,用法律之外的东西弥补自创生系统的不足。我们处在一个多元性、复杂性的世界,无论社会还是法律都不是按照一个模式构筑的,只有通过沟通,才能达成共识。法律的任务就在于克服复杂性和混沌。这就是议论法社会学的意义。——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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