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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昌明编著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9787510928079
出版时间2020-03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78元
货号3551405
上书时间2024-10-25
本书系根据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编写的案例指导,全书由举证规则分配、特别举证规则、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涉外证据的要求、法院调查取证、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鉴定证据的作用、单一证据认定、非法证据排除、证据证明力比较、证据综合判断、推定举证责任等部分构成。
1.出借人借款仅有借据无交付凭证的无法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认定其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借款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基本案情】原告:赵俊。被告:项会敏。被告:何雪琴。原告赵俊因与被告项会敏、何雪琴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赵俊诉称:原告与被告项会敏系朋友关系。200"7年7月20日,项会敏以装修房屋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以年利率50k,计息,期限为两年。当日,原告从家中保险柜中取出现金20万元,步行至项会敏经营的干洗店内向其交付借款,项会敏当场出具借条。2009年7月23日。项会敏在原告的催讨下支付利息2万元,并请求延长借款期限两年。2011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项会敏催讨借款,但其仍未能还款。原告认为,因本案借款系项会敏向其所借。借条和催款通知单亦由项会敏签名确认,故其仅起诉项会敏。至于被告何雪琴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不予表态。请求法院判令项会敏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本金,支付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被告项会敏辩称:对原告赵俊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其目前无力归还借款。至于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lO万元借款用于装修两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万元于2007年8月2日用于提前偿还购买该房屋时的银行贷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何雪琴辩称:首先,原告赵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存在。两被告在2007年期间自有资金非常充裕,元举债之必要。原告提供的借条是项会敏事后伪造的,何雪琴原已申请对该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无法进行。且原告当时并不具备出借20万元的经济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证据。其次,何雪琴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始终不知情。两被告于2009年6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外债务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故该笔借款即使存在,也应当是项会敏的个人债务。再次,两被告于2005年9月20日结婚。2010年7月开始分居。何雪琴曾分别于2010年8月25日、2011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这两次诉讼中,项会敏均未提及本案借款。目前。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已在审理中。然而,除本案系争债务以外,另有两位债权人突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显然,本案是原告和项会敏通过恶意串通。企图转移财产的虚假诉讼,应追究两人的法律责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俊与被告项会敏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9月20日登记结婚。项会敏向原告出具落款日期为2007年7月20日的《借条》一张,载明:“今我项会敏向赵俊借人民币200000元正(贰拾万元正),于2009年7月20日前归还,利息按5%计算”......
本书从ZUI GAO人民法院公报案例、ZUI GAO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以及一些影响广泛的经典案例中精心选取了44篇案例,这些案例在证据的类型、证据的采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结合每个案例的具体特点,本书将这44篇案例分为举证规则分配、举证规则、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涉外证据的要求、法院调查取证等十二章,便利读者搜索、浏览和参考使用。同时,在每篇案例下设裁判要旨、法条链接、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评析和新旧条文对照等栏目,使读者能够快速检索到相关案例的主要裁判规则、来龙去脉、精彩点评以及法院裁判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在点评栏目中,本书对案例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ZUI GAO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或其他主要法律条款发生变化的,均指明变化前后的法条对裁判结果或者证据认定产生的影响,便于读者体会、比较。 本书是《ZUI GAO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理解与适用》的配套图书,是法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理解《ZUI GAO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案例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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