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一罚四】刑法论丛赵秉志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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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罚四】刑法论丛赵秉志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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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秉志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78064

出版时间2023-05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79元

货号4381819

上书时间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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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商品简介

  《刑法论丛》第68卷共载论文15篇,秉承本论丛业已习惯的固定风格,所收录的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期我国刑法学界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内容涵括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刑事执行法学等刑法学诸多领域。
  本卷特设“网络犯罪专题”,收录了3篇相关文章。金鸿浩的“网络黑灰色产业链的犯罪特征与治理对策优化”一文,在对当前网络黑灰色产业链的内涵、属性、犯罪分布与功能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质、量、度”三个方面提出了优化网络黑灰色产业链犯罪治理的对策。段卫利的“扩张解释下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实现——以‘蒋某网络隔空猥亵儿童案’为切入点”一文,以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蒋某网络隔空猥亵儿童案”为切入点,对于扩张解释下如何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实现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张萌、董姝含、杜子润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兜底倾向及合理限缩——基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一文通过对该罪设立以来的裁判文书进行考察,提出应当通过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正视并限缩兜底空间、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审慎适用兜底性款项等措施,合理限缩该罪的兜底倾向,避免该罪成为新型“口袋罪”。
  本卷的其他栏目还刊载了如下优秀成果:
  徐宗胜的“犯罪成立条件‘情节严重’的解释规则”一文提出,对于犯罪成立条件‘情节严重’的解释,应当确定评价对象,选择解释立场,确立解释目标,选对解释方法,并根据法治目标和可接受性标准检验解释结论,得出解释结论。
  利子平、周树娟的“法益的私权属性:侵犯著作权罪的应然归属——以《民法典》第123条为切入点”一文提出,《刑法》在著作权的保护中应适应民法,从著作权私权属性视角考量侵犯著作权罪的法益,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侵犯著作权罪的归属问题。
  徐颖的“间接正犯存在必要性之证成及其新构造”一文提出,在肯定间接正犯存在必要性的前提下,应当采用将支配理论的核心思想引入实行行为性说的新的理论构造,这样既能弥补实行行为性说内涵不够明确的缺陷,也能避免意思支配说中正犯范围的泛化。



目录
本卷特设“网络犯罪专题”, 收录了3篇相关文章。金鸿浩的“网络黑灰色产业链的犯罪特征与治理对策优化”一文, 在对当前网络黑灰色产业链的内涵、属性、犯罪分布与功能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从“质、量、度”三个方面提出了优化网络黑灰色产业链犯罪治理的对策。段卫利的“扩张解释下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实现--以‘蒋某网络隔空猥亵儿童案’为切入点”一文, 以最新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蒋某网络隔空猥亵儿童案”为切入点, 对于扩张解释下如何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实现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内容摘要
《刑法论丛》第68卷共载论文15篇,秉承本论丛业已习惯的固定风格,所收录的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期我国刑法学界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内容涵括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刑事执行法学等刑法学诸多领域。本卷特设“网络犯罪专题”,收录了3篇相关文章。金鸿浩的“网络黑灰色产业链的犯罪特征与治理对策优化”一文,在对当前网络黑灰色产业链的内涵、属性、犯罪分布与功能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质、量、度”三个方面提出了优化网络黑灰色产业链犯罪治理的对策。段卫利的“扩张解释下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实现——以‘蒋某网络隔空猥亵儿童案’为切入点”一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蒋某网络隔空猥亵儿童案”为切入点,对于扩张解释下如何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实现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张萌、董姝含、杜子润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兜底倾向及合理限缩——基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一文通过对该罪设立以来的裁判文书进行考察,提出应当通过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正视并限缩兜底空间、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审慎适用兜底性款项等措施,合理限缩该罪的兜底倾向,避免该罪成为新型“口袋罪”。本卷的其他栏目还刊载了如下优秀成果:徐宗胜的“犯罪成立条件‘情节严重’的解释规则”一文提出,对于犯罪成立条件‘情节严重’的解释,应当确定评价对象,选择解释立场,确立解释目标,选对解释方法,并根据法治目标和可接受性标准检验解释结论,得出很优解释结论。利子平、周树娟的“法益的私权属性:侵犯著作权罪的应然归属——以《民法典》第123条为切入点”一文提出,《刑法》在著作权的保护中应适应民法,从著作权私权属性视角考量侵犯著作权罪的法益,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侵犯著作权罪的归属问题。徐颖的“间接正犯存在必要性之证成及其新构造”一文提出,在肯定间接正犯存在必要性的前提下,应当采用将支配理论的核心思想引入实行行为性说的新的理论构造,这样既能弥补实行行为性说内涵不够明确的缺陷,也能避免意思支配说中正犯范围的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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