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一罚四】法律的脸谱张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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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罚四】法律的脸谱张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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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训

出版社上海三联

ISBN9787542663566

出版时间2018-07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58元

货号30258769

上书时间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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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法律的脸谱》收集的是作者张训关于法律学的随笔,有的带有浓厚的学术性,其中绝大多数是作者已经发表在《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而有些文章是学术之外的随想,记载着作者求学于工作的点点滴滴,反映了作者进行法学研究和教学的一些侧影。

作者简介
张训,安徽怀远人。执教于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主任。

目录
第一辑  行动中的法
  法律人的思维
  意识、常识、知识:法律认知的三个阶梯
  法律如水
  法律共同体的脸谱
  法律的任性与弹性
  祛魅与去伪:中国法学的主体意识清理
  法学者的使命:打开法律之门
  别让法律成为最后一块遮羞布
  寻找法律真相
  法能力
  习惯与法律:法治化的一体两面
  让法成为习惯
  妥协也是法律的一种品格
  现行法律中的“特权法”现象
  自己的身体可以随意处置吗?
  公众人物隐私权应不应当受到限制?
  沉默的自由
  权利的放弃与坚守
  拳头与法律
  每个人都是潜在犯罪人
  谈谈规则
  规矩的重要性
  命运也讲规则
  暴走族的法则
  “老炮儿”的规矩
  露天电影院的规则
  潜规则也是规则
  尊重规则并构筑规则的理性堤坝
  弱势群体不良情绪的释放及法律应对
  若人口负增长,可否刑罚不愿生育者?
  第三只眼看人口计划
  “代孕”,谁之过?
  律师之死
  影视作品中的法律问题
  禁烧标语背后的法治理念
  扶不扶,这是个问题
  英雄救人之后
  艾滋病人的罪与罚
  中国乡村灰色群体的几种历史样态
  中国乡村灰色群体之间的历史串联
  留守村落犯罪的新图景
  中国乡村的聚落形态及其犯罪学启示
第二辑  司法的面相
  中国式违法的面相
  天眼与天平:司法正义的不同隐喻
  司法情境中的角色扮演
  一个人的司法
  法益的较量
  审判公开的边界
  庭审直播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无罪宣判的风险
  谨防纠正刑事错案矫枉过正
  曝光“老赖”需谨慎
  无法遏制的冲动:扩张解释的扩张本性
  “有利被告”或许只是个美丽的谎言
  凭什么有利被告?
  “中心主义”的破除与“流水作业式”的构设
  案件何以经典?
  司法案件是如何被典型的?
  戴上脚镣舞蹈:司法案件被典型后的镜像
  法官的德性
  无私无需铁面
  司法人员应当少一些匠气
  法官可以对扰乱法庭秩序径行判决吗?
  关于“差序格局”的些许思考
  法令如何赢得尊严?
  死刑台前
  死刑执行方式考略
第三辑  刑法的脸谱
  刑法的父性与母爱
  刑法的温度
  刑法亦能软
  软干预:软刑法的运行
  科学要素在刑法中的流变与传承
  刑法的安全保护
  “犯罪的人”之提倡
  罪名修正需理性而为
  死刑的边际效益考量
  当期待可能性遇上道义
  情绪与情结:刑法普及的两个重要心理暗示
  体育领域的犯罪
  别让娱乐圈成为犯罪的温床
  刑法中的“说明”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
  刑法意义上合租房之“户”性认定
  《刑法》用词不规范问题
  《刑法》用词错误问题
  要在刑法教学中培养良性刑法情绪
  刑法学课堂上需要传递正能量
第四辑  生活中的一些小感悟(外一篇)
  一种心态,两种精神
  给每个人辟出一份自留地
  称呼真的如此重要吗
  当人们不再看好你
  谁才是时代的奴隶?
  女儿的选票
  成就无法代表人格魅力
  刊物的态度
  科比现象
  让体育回归纯粹
  我为何钟爱体育?
  论让座
  师生之殇
  手机打垮的一代
  送鸡蛋的老人
  小菜园大世界
  风吹麦浪——那是诗人眼中的情境
  忍忍先生(外一首)
  末日(外一首)
后记

内容摘要
 《法律的脸谱》总共分为四部分的内容:行动中的法、司法的面相、刑法的脸谱和生活中的一些小感
悟。作者张训将对法律的探索的轨迹记录下来,同时记述自己学习法律的一段心路历程。

精彩内容
 法律人的思维坊间流传一则趣事。一个文学家写了一首诗,拿给一位法律人看。诗中有一句云“一轮明月照姑苏”,法律人读到这句勃然大怒,曰:“此言差矣!”文学家忙问“错在哪里?”法律人咆哮日:“难道月亮只照姑苏耶?得改!”文学家问“咋改?”法律人凛然答道:“一轮明月照姑苏等地。”法律人虽然不解风情,但指出的又何尝不是客观
事实呢?只不过情绪有些过激,以致失了风度而已。
而此恰恰成了这则故事的笑点或者卖点。姑且撇开故事真实性不言,但其确乎显露出法律人思维存在僵化或者教条的一面。法律人或许会争辩,此乃法律讲究逻辑规整也,而且符合科学精神。不过,别忘了,对话的另一方是文学家。众所周知,文学的想象力是超乎寻常的,有时自然无法顾及现实与科学。就算法律理当以事实为依据,但现实生活往往变动不居,因而以应对生活为己任的法律规范注定诞生之际就意味着
已经死亡。
不过,逻辑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元素和构造主线,严密性也是法律人应当秉持的基本特质。舍此,法律人将泯然众人矣。当然,这句话亦有舛误之处。法律人何尝不是普通人?故其当以普通人的思维理性面对法律,只不过,法律人确乎需要塑造有别于普通人的思维逻辑。这种逻辑思维是在其多年研习法律文本和法理精义之后才得以养成的。以此而言,讥笑法律人,毋宁说是在讥笑法律规范本身。不信,你可以随意翻开一部法典,几乎随处可寻“等”这一用字。虽然不可否认,带有“等”字的一些法律条文难免招致“兜底性条款”的诟病,但是,法律的稳定和现实的复杂多变决定立法者必须对法律文本采取一定的技术性处理,才能防止挂一漏万。因此,依循法条或者法律精神是法律人的基本操守。
问题在于,法律逻辑是严密的,法律规则是既定的,法律规范在一定时间内是固化的,但是法律适用者却不能一味地“生搬硬套”,而应该心中充满公允
与善良,目光不断往返于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将其变成“活法”。生活是法律的源头,“活学活用”才是法治之道。换言之,法律的准确适用必将借助于法律工作者的合理解释与运用,舍此,法律条文永远只是纸面上的法,而不能成为生活中的法。为此,法律人尤其是处理具体事件的司法工作者固然不能置身事外,但也应该学会如何避免不受法律之外的异质性因素干扰,坚守法律思维逻辑的严密作风,注重法理的推断,依循法律程序的正义,实现法律的实体公正。
就此而言,严格遵循法条并非简单遵从,解释与运用法律亦非一味强调冰冷的逻辑起势,否则社会上就会诞生一批机械法律人,或为迂腐教条的理论工作者,或为死板顽固的司法工作者,终至轻者沦为笑柄,重者误国误民。所以,法律人在严密的逻辑观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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