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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帆
出版社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ISBN9787114179983
出版时间2021-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2元
货号11671455
上书时间2024-07-09
第一节工程监理概述
工程监理制度于1988年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开始试行,30多年的发展历程表明,这项制度在我国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取得了丰硕成果,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施行,从此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全面推行。但在公路工程监理方面,交通部(现交通运输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西安至三原一级公路和京津塘高速公路上提前实施了工程监理制度,交通部因此成为全国实施工程监理的首批试点单位。交通部在总结全国各地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于1989年4月提出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暂行办法》。
一、工程监理的概念
所谓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要正确理解工程监理的概念必须明确以下问题。
1.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
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明确的,即工程监理企业。只有工程监理企业才能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以“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开展工程监理活动。非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的监督活动不能称为工程监理。即使是作为管理主体的建设单位所进行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也非工程监理。同样,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工程监理。
2.工程实施监理的前提是建设单位的委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委托监理合同。这样,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企业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就确立了,并且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这种受建设单位委托而进行的监理活动,同政府对工程建设所进行的行政性监督管理是完全不同的。这种委托的方式说明,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的权力主要是由作为管理主体的建设单位委托而转移过来的,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主要决策权和相应风险仍由建设单位承担。
3.工程监理活动主要涉及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和承建单位三个主体
建设单位又称业主、项目法人或发包商,是委托监理一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拥有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中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工程监理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承建单位又称承包单位或承包商,它是指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取得某项工程的施工权,材料、设备的制造与供应权,并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承担工程费用、进度、质量、安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中,必须明确上述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一,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通过合同确定经济法律关系,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商,承包商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得到利润,违约者要赔偿对方损失。第二,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企业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按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理代表业主利益工作,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干涉监理工作,否则为侵权违约;同时,监理必须保持公正,不得和承包商有经济联系,更不能串通承包商侵犯建设单位利益。第三,工程监理企业和承包单位没有合同关系,而是监理、被监理的关系,这个关系在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代表建设单位利益工作,但也要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正确而公正地处理好工程变更、索赔和款项支付。若监理的行为是不公正的,承包商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行使政府监督职能的各级质量监督部门(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等)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将对上述三者实施强有力的监督,四方之间的关系如图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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