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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羊海燕
出版社吉林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9290684
出版时间2021-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2元
货号11502899
上书时间2024-06-05
羊海燕,女,四川绵阳人,经济学学士,法学(经济法)硕士、博士。西南医科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硕士生导师,税务会计师。兼任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法经济学、财税法、医事法。主编《财政学》《纳税实务》《会计英语》《知识产权质押法制实效研究》等规划教材和专著6部。先后在CSSCI来源期刊、北大核心期刊等上发表《网络言论自由二元法律规制的法经济学分析》《量能课税实现困境的法经济学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税法中偏废的逻辑机理》等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和主研国家社科基金、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社科联以及市厅级课题共计20余项。
一、范畴界定
春秋末期齐国的工艺官书《周记·考工记·匠人》曾记载:“自治其所受田,贡其税谷。”我国奴隶制夏朝出现的“贡”被认为是中国最早的税收征收方式,因为就字面意思而言,“贡”是指奉献财物给上级,在古代尤指臣民或属国进献给帝王和朝廷的物品以及各地特色工艺品。由此看来,我国税收在诞生之初就带有君主意志的强性,纳税人近乎只有义务而无相应的权利。相较于基于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征收与补偿之间的“唇齿条款”而言,税收是一种对财产权的无补偿的单纯限制?,这种“无补偿的单纯限制”显著地体现了政府征税的强权性质。因此,“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作为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主要特征也就顺理成章。政府征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无偿取得财政收入,并且成为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主要手段,对纳税人的财产权和生存权乃至人格权极易造成侵蚀和损害。随着代议制民主理念逐渐深入,政府征税由君主私人意思自治转为以民众“同意”为基本前提,以纳税人意思表示为中心的税法成为阻却政府税收权力的一道防线,纳税人权利保护成为税法走向实质正义和公平的核心价值追求。在税法研究领域中,技术性规范和公理性制度成为学者们关注现代税法制度构建中的重点,并且体现为具体税收法律制度条文的构建与完善,大多数学者关注了量能课税、税收法定等税收基本原则,对于普适性的税制原则研究却鲜有著述。值得注意的是,以民众意思表示的征纳平等互信的税收契约理念尚未确立,更遑论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中的普遍适用。“法律思维并不完全以系统为中心,而更多的是以问题为中心”?,税法长期被纳税人视为“恶”法,征纳互信度和税收遵从度低是税法难以消解的“痛点”,纳税人与政府征税机关长期进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税收博弈,这些税法问题的实然状况和应然解决之道需要学术回应并进行闸释和确证。因此,本书以“问题”为导向,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内涵需求,以税收契约为逻辑起点和行文主线,将诚信理念贯穿全文,论证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税收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并为构建和完善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提供指南和路径。
从本质上讲,公民纳税、政府征税是基于税收契约的征纳关系,税收征纳的最终落脚点在于用税,政府征税和用税的主体和客体均具有同一性,征税和用税的对象更不能割裂和界分,二者不存在“楚河汉界”般的泾渭分明。但因政府征税对公民的“在先”财产权造成第一顺序的减损,因此极易引起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而用税因内存于政府内部且长期秘而不宣,对用税的关注甚少亦在情理之中。不难分析,税收由政府取之于民,在取得税收之前的必经程序则为预算,预算内容(征税规模和税收使用范围)的来源并非凭空编造,而是取决于来年的税收支出。北野弘久的主张如下:理想状态下的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形式正义的税收法定,仅仅以法定的形式规定税收,而不问实体公正与否;第二阶段是实体正义的税收法定,即在宪政条件下,从约束立法机关课税权、量能负担、公平负担等法理出发构建现代税法;第三个阶段则是税收层面的税收法定,以纳税人基本权利保护为中心,将税的征收与使用相统一。@由此可证,政府征税与用税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税收取之于民众,又用之于民众;另一方面,政府征税规模以用税为确定标准,而用税又必须以征税规模为预算约束,政府征税与用税不能截然划分。因此,本书将政府征税和用税一并纳入研究视野,诚实信用原则当然适用于政府征税和用税两个环节。本书对税收诚信原则法治化问题展开研究,探究税收法治诚信原则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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