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一罚四】明朝简史孟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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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罚四】明朝简史孟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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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森

出版社台海出版社

ISBN9787516816257

出版时间2018-03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定价39.8元

货号30104103

上书时间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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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孟森(1868—1938),江苏武进人。政法学者、历史学家。1901—1904年东渡日本,入东京法政大学学习法律。1905年出任广西边防督办郑孝胥幕僚。与郑孝胥在上海参与筹组预备立宪公会,从事立宪和地方自治运动。1908年初,任《预备立宪公会报》主编。同年,入商务印书馆工作,接替徐珂为第二任《东方杂志》主编。
在政法方面贡献卓著。翻译域外法学著作,著书立说,主编杂志,阐述和宣传地方法治理论。还积极参政议政,投身立宪和地方运动,向清政府请愿速开国会,积极竞选并当选为国会众议院议员和江苏省咨议局议员。发表了数百万字的政法论文、专著及法学译著。代表性的著作有《地方自治浅说》《新编法学通论》等,译著有《日本民法要义》等。

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明史在史学上之位置
  第二章  明史体例(附明代系统表)
第二编  各论
  第一章  开国
    第一节  太祖起事之前提
    第二节  太祖起事至洪武建元以前
    第三节  明开国以后之制度
    第四节  洪武年中诸大事
  第二章  靖难
    第一节  建文朝事之得失
    第二节  靖难兵起之事实
    第三节  靖难后杀戮之惨
    第四节  靖难以后明运之隆替
    第五节  靖难两疑案之论定
    第六节  仁、宣两朝大事略述
    第七节  明代讲学之始
  第三章  夺门
    第一节  正统初政
    第二节  土木之变
    第三节  景泰即位后之守御
    第四节  景泰在位日之功过
    第五节  夺门
    第六节  成化朝政局
    第七节  弘治朝政局
    第八节  英、宪、孝三朝之学术
  第四章  议礼
    第一节  武宗之失道
    第二节  议礼
    第三节  议礼前后之影响
    第四节  隆庆朝政治
    第五节  正、嘉、隆三朝之学术
  第五章  万历之荒怠
    第一节  冲幼之期
    第二节  醉梦之期
    第三节  决裂之期
    第四节  光宗一月之附赘
  第六章  天、崇两朝乱亡之炯鉴
    第一节  天启初门户之害
    第二节  天启朝之阉祸
    第三节  崇祯致亡之症结
    第四节  专辩正袁崇焕之诬枉
    第五节  崇祯朝之用人
    第六节  李自成、张献忠及建州兵事
  第七章  南明之颠沛
    第一节  弘光朝事
    第二节  隆武朝事
    第三节  永历朝事
    第四节  鲁监国事

内容摘要
 《明朝简史》原书名为《明史讲义》,是孟森先生1931年到北大任历史系教授兼主任,讲授明朝历史时的讲义稿,是当时印发给学生的教材。在当时颇受欢迎。全书分两编:第一编总论,为总结性的说明文字;第二编分为开国、靖难、夺门、议礼、万历之荒怠、天崇两朝乱亡之炯鉴、南明之颠沛七部分,对明朝历史进行了全面论述,并加以精准点评。孟森先生
治史严谨,善于发现疑问,然后便大量查证史实,深入探索,求明真相原委。所以,这本《明朝简史》是比较贴近历史真相的,极具史料研究价值,被公认为明史研究的代表作之一。

精彩内容
 第一章明史在史学上之位置凡中国所谓正史,必作史者得当时君主所特许行世。然古多由史家有志乎作,国家从而是认之;至唐,始有君主倡始,择人而任以修史之事,谓之敕撰。
敕撰之史,不由一人主稿,杂众手而成之。唐时所成前代之史最多,有是认一家之言,亦有杂成众手之作;唐以后则修史之责皆国家任之,以众手杂成为通例。其有因前人已成之史,又经一家重作而精密突过原
书者,惟欧阳修之《新五代》足当之,其余皆敕撰之书为定本,私家之力固不足网罗散失以成一代之史也
。《明史》即敕修所成之史。在清代修成《明史》时,有国已将及百年,开馆亦逾六十载,承平日久,经历三世。着手之始,即网罗全国知名之士,多起之于遗逸之中,而官修之外,又未尝不兼重私家之专业,如是久久而后告成,亦可谓刻意求精矣。既成之后,当清世为史学者,又皆以尊重朝廷之故,专就《明史》中优点而表扬之,观《四库提要》所云,可以概见
。然学者读书,必有实事求是之见,如赵翼之《廿二史札记》,世亦以为称颂《明史》之作,其实于《明史》疏漏之点亦已颇有指出,但可曲原者仍原之,若周延儒之人《奸臣传》,若刘基、廖永忠等传两条中所举,史文自有抵牾之处,一一又求其所以解之,惟
乔允升、刘之凤二传,前后相隔止二卷,而传中文字相同百数十字,不能不谓为纂修诸臣未及参订。其实《明史》疏漏,并不止此,间有重复,反为小疵,根本之病,在隐没事实,不足传信。此固当时史臣所压于上意,无可如何,亦史学家所不敢指摘者。且史既隐没其事实矣,就史论史,亦无从发见[现]其难于传信之处,故即敢于指摘,而无从起指摘之意,此尤见隐没事实之为修史大恶也。
《明史》所以有须隐没之事实,即在清代与明本身之关系。清之发祥与明之开国约略同时,清以肇祖为追尊人太庙之始,今核明代《实录》,在成祖永乐间已见肇祖事迹,再参以《朝鲜实录》,在太祖时即有之。至清之本土所谓建州女真部族,其归附于明本在明太祖时。建州女真既附于明,即明一代二百数十
年中,元时不与相接触。《明史》中不但不许见建州女真,并凡女真皆在所讳,于是女真之服而抚字,叛而征讨,累朝之恩威,诸臣之功过,所系于女真者,一切削除之。从前谈明、清间史事者,但知万历以后清太祖兵侵辽沈,始有冲突可言,亦相传谓清代官书所述征明等语必不正确,而《明史》既由清修,万历以后之辽东兵事叙述乃本之清代纪载,求其不相抵触,必不能用明代真实史料,而不知女真之服属于明尚远在二百年之前。凡为史所隐没者,因今日讨论清史而发见《明史》之多所缺遗,非将明一代之本纪、列传及各志统加整理补充,不能遂为信史。而于明南都以后,史中又草草数语,不认明之系统,此又夫人而知其当加纠正,不待言矣。从古于易代之际,以后代修前代之史,于关系新朝之处,倒不能无曲笔,然相涉之年代无多,所有文饰之语,后之读史者亦自可意会其故,从未有若明与清始终相涉,一隐没而遂及一
代史之全部。凡明文武诸臣,曾为督抚镇巡等官者,皆削其在辽之事迹,或其人生平大见长之处在辽,则削其人不为传。甚有本《史》中一再言其人自有传,而卒无传者口’,在《史》亦为文字之失检,而其病根则在隐没而故使失实。此读《明史》者应负纠正之责尤为重要,甚于以往各史者也。
第二章明史体例附明代系统表《史》包纪、志、表、传四体,各史所同,而其分目则各有同异。《明史》表、传二门,表凡五种:其《诸王》《功臣》《外戚》《宰辅》四种为前史所
曾有,又有《七卿表》一种则前史无之。明之官制,为汉以后所未有,其设六部,略仿周之六官,魏以录尚书事总揽国政,六曹尚书只为尚书省或中书省之曹属,直至元代皆因之,明始废中书省,六部尚书遂为最高行政长官。又设都御史,其先称御史大夫,承元代之御史台而设,谓之都察院。六部一院之长官,品
秩最高,谓之七卿。此制由明创始,故《七卿表》亦为《明史》创例。
传则《后妃》《诸王》《公主》文武大臣相次而下,皆为前史所已有。其为专传者,除《外国》《西域》两目亦沿前史外,尚有十五目,而前史已有者十
二日,前史未有者三目。前史已有者:《循吏》《儒林》《文苑》《忠义》《孝义》《隐逸》《方伎》《外戚》《列女》《宦官》《佞幸》《奸臣》;前史所
无者:《阉党》《流贼》《土司》。此亦应世变而增设,其故可得而言。P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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