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镇江市旧档 一份四页 1951年 刘民生(1888-1978)汤镛(1903-1986) 苏南人民法院通令 抄发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关于刑事复核及有关问题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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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旧档 一份四页 1951年 刘民生(1888-1978)汤镛(1903-1986) 苏南人民法院通令 抄发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关于刑事复核及有关问题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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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民生 汤镛

年代新中国 (1949-1955)

页数4页

上书时间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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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品
镇江市旧档    苏南人民法院 刘民生  汤镛
商品描述
刘民生 (原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院长)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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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民生 (1888~1978),原名在勤,字民生,后以字行。高桥镇刘家山宋村人。 自幼上学,1914年于山东省法律专门学校别科毕业。
中文名 刘民生 国    籍 中国 民    族 汉 出生地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高桥镇刘家山 毕业院校 山东省法律专门学校
目录
1 奋斗历程
2 建国后荣誉
奋斗历程编辑
为济世救人,研究中医中药学,回乡开设世仁堂中药店,为乡村劳动人民治病,同时研究议会民主,以法治国,地方自治等,筹思救国救民之路。
1919年,任当时的直隶省盐山县承审员。
1920年,领取律师证书,在济南律师公会登记,履行律师业务。
1921年,当选为山东省议会第三届议员。当时,省督军兼省长田中玉,独揽山东省大权,搜刮民财,中饱私囊,组织政府派天坛俱乐部济社等议员团体,包办省议会议长选举。刘竭力反对,联络旧沂州府属的大部分议员,帮助张公制(安邱县人前清举人,和刘甚好,曾任省议会议长,新中国成立后任青岛市副市长)组织地方派诚社议员团体,并联合民治社,从事倒田运动。经过斗争,终将田中玉倒掉。后诚社因内部纠纷而瓦解,从此,刘专事律师业务。
1935年,秦德纯任北平市长时,刘任北平烈性毒品审判处副处长。
1937年“七·七”事变后,刘回原籍,同年冬,日本侵略军从济南南侵,危及沂水。刘挺身而出,支持沂水县长召开防务会议,成立支应局,组织地方武装和共产党领导的部队合作抗日。
1938年春,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沂水县民众总动员委员会成立,刘任主任。动委会主编《动员时报》,宣传抗日。随后,沂水县行政委员会成立,刘被选为主任,他倡导实行减租。
1938年冬,刘和范明枢受鲁南动员委员会的推派,参加当时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主席沈鸿烈召开的会议,争取合作抗日,但谈判未成,沈鸿烈却勒令动委会停止活动,为避免分裂,鲁南动委会暂停活动。
1939年1月,沈鸿烈在东里店成立省设计委员会,省动员委员会聘请刘为设计委员会动员委员会副主任,并推荐刘为国民党山东省临时参议会议员。刘与沈接触不久,即发现沈的顽固性、反动性,即婉辞而去。
1939年2月,沈又请刘为战地服务团团长,后因副团长办事不公而忿然辞职。
同年6月,日本侵略军“扫荡”东里店,沈鸿烈与日军勾结,公开反共反人民,限制八路军给养。原鲁南动委会决定恢复工作,同沈斗争。同时组织鲁南国民抗敌协会,团结抗日,反对分裂投降。刘均积极参加这些活动。当时,沈鸿烈一再派人持亲笔信约刘负责省动委会工作。刘复函以三事相劝:一是批准鲁南国民抗敌协会的成立;二是收回限制八路军给养的命令;三是承认鲁南动委会。沈恼羞成怒,密令查辑他。因得五十一军军长周毓英保护,沈无可奈何。
1940年山东分局在青驼召开省各界代表大会,刘被选为省临时参议会议员,副议长,驻会主持工作。沈鸿烈离鲁后,于学忠主鲁,山东分局借此机会,请刘及耿光波、牟宜之等赴苏鲁战区司令部与于学忠商谈,争取合作抗日,达成恢复双方电台呼号;互派联络参谋;交换情报等事项。
1942年春,日本侵略军对鲁中南一带实行“铁壁合围”扫荡,为一致抗日,刘又与五十一军的周毓英、于学忠会晤,作统战工作,于学忠当面表示:“我绝不主张摩擦”。
1942年11月2日,山纵政委黎玉等在对崮山战斗中负伤。刘利用地方关系掩护并帮助治疗。不久与省临时参议会副议长马保三、省战工会司法处长张伯秋在沂北县(当时自沂城北划为沂北县)胡同峪村相聚,互通情况,研究对策。
1945年9月,刘被推举为中国解放区救济总会山东省分会副主任。[1] 
1946年春,刘捐地20亩给本村学校。
1948年4月,与张伯秋赴华东建国大学学习。
建国后荣誉编辑
新中国成立后,刘先后任全国政协候补代表,省政府副主席、副省长、华东军政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院长,省政协二、三届委员会副主席等职,是山东省第一、二、三、五届人大代表,全国第一、二、三届和五届人大代表。

汤镛(1903~1986年)曾名汤恩泽,湖北竹溪人。
中文名 汤镛 出生地 湖北竹溪 出生日期 1903年 逝世日期 1986年
目录
1 个人信息
2 人物经历
个人信息编辑
民国15年(1926年)就读于武汉中学,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并投身革命。同年11月,参加国民革命军总政治部宣传大队。翌年2月,至武汉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学习。民国16年(1927年)“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更坚定了革命的决心,于同年5月参加中国共产党。不久,参加八一南昌起义,后因重病离开部队。此后,曾先后在黄埔军校、中共广九铁路工委、武昌县委、武汉兵运工委、长江局交通机关长期从事地下工作。其间,曾3次和中共党组织失掉联系,一次被敌人逮捕判刑。虽历尽艰险,仍积极寻找党的组织,继续从事革命活动。
人物经历编辑
民国27年3~8月,任中共江苏省委难民工作委员会书记,为新四军输送了第一批干部700余人,率领这批干部到达皖南新四军军部,并任新四军教导队政治处干事。民国28年6月,任新四军司令部军法处科长;同年11月任江南指挥部军法处审讯科长。次年8月,任苏北行政委员会保安处处长。民国31年1月任苏北行署法院院长。民国32年4月,去延安中央党校学习两年。民国35年4月,任北平军事调解处执行部中共方面交通处科长。国共和谈破裂后,先后任山东鲁南区公安局副局长、渤海行署公安局局长。战争年代,他依靠党和群众,为巩固壮大后方,支援前线,作出了贡献,在公安工作中强调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审批手续,培养和训练了公安队伍。1949年5月,任上海市军管会法院接收处处长。8月,任上海市人民法院院长。1950年8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副院长。1952年8月,又任上海市人民法院院长。1953年3月31日起兼任上海市军管会军法处处长。在严厉镇压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迅速恢复社会治安秩序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1955年后,因健康等原因,离开了领导岗位。1957年4月至1959年5月,任上海白茅岭农场场长兼党委书记。1965年6月,任上海市人民委员会视察委员会副主任,“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非法关押4年多。1972年被释后,长期在家养病。“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才获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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