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实用导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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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八五普法图书中心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20979
出版时间2021-10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39.8元
货号31298241
上书时间2024-12-31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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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八五普法图书中心,组织法律专业人士以满足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需求为出发点,编写相关通俗易懂、实用专业的普及读物。
目录
第一章 企业设立法律知识
1.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怎么办?
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合同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3.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4.公司因故未成立,设立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何分配负担?
5.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6.以房产出资因市场变化发生贬值,该出资人是否应承担补足资金责任?
7.发起人是否应该根据认购股份的份额在公司注册登记前缴纳股金?
8.未依法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能否要求返还股款?
9.合伙人可否以劳务在合伙企业中出资?
第二章 企业变更法律知识
10.公司合并前应当通知债权人吗?
11.如何处理公司合并前的债务?
12.公司分立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13.如何处理公司分立前的债务?
14.公司减资有义务通知债权人吗?
15.增加注册资本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吗?
第三章 企业股权法律知识
16.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与向社会发放的股票有何区别?
17.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应采用什么方式?
18.发起人和高管转让股份,是否与一般股东一样?
19.有限责任公司前景不好,股东可以任意撤资吗?
20.两个股东应如何竞买同一股权?
21.公司连年盈利,得不到分红的股东应怎么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2.股东可否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
23.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吗?
2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应负什么责任?
第四章 企业事务执行法律知识
25.董事会成员因出资不同投票权有差别吗?
26.监事对本公司的财务情况表示怀疑的,有权进行调查吗?
27.对于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由谁承担相应的责任?
28.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淆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29.行使临时提案权时股东应该怎么做?
30.股东大会对上市公司购买金额超过总资产30%的应如何处理?
31.没有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合伙企业,应该如何分配利润?
3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33.合伙人想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呢?
第五章 企业对外交易法律知识
34.互负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相互行使抵销权吗?
35.提存期间,货物受损的风险应当由谁承担?
36.双方就按违约金赔偿还是实际损失赔偿达不成一致意见,怎么处理?
37.分批交付的货物,第二批货物不合格,怎么办?
38.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货物损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
39.先存放后缴费,存放物毁坏的风险由谁来承担?
40.承揽人可以将其所承揽的加工任务分包给其他人吗?
41.受托销售货物,高出约定价格的部分应当归谁所有?
第六章 企业人事管理法律知识
42.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的行为是否合法?
43.员工的培训费该由员工自己承担吗?
44.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
内容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
越来越重要,也有越来越多的创业者建立企业。为了让广大创业者和企业管理者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本书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通过企业设立、企业变更、企业股权、企业人事管理、企业诉讼
仲裁等十二个方面介绍了有关企业设立和运行的各种法律知识,内容实用全面、针对性强,有助于创业者和企
业管理者“知法、懂法、用法”,正确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精彩内容
4.公司因故未成立,设立期间产生的债务如何分配负担?◆ 案例分析2020年4月,顾某与方某共同投资筹备成立一家化妆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两人签订了发起协议,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租赁房屋、引进高档品牌化妆品资金不足,于是顾某、方某以公司名义向第三人田某借款10万元。后因顾某、方某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矛盾,公司未能成立。田某得知公司未成立后,便要求顾某和方某偿还借款。那么,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在设立期间产生的债务应该如何分配负担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顾某、方某共同投资组建的公司因故未成立,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对外所欠债务应由顾某、方某承担连带清偿。另外,该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由此可见,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的内部责任分配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出资比例,没有比例的,平均分担。部分发起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深度解析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公司设立失败时,未成立的公司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因此不能承担民事权利义务。那么,因公司设立而产生的债务自然就落到了发起人的身上。发起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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