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3条但书与刑事制裁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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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条但书与刑事制裁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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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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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文华|责编:陈松涛//许蒈//王沛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ISBN9787300277301

出版时间2019-12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68元

货号30819255

上书时间202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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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刑法》第13条但书概述
  第一节  但书的含义
  第二节  但书的功能
  第三节  但书的适用
  第四节  但书与域外理论中相关概念之比较
第二章  但书与社会危害性理论
  第一节  但书是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立法化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属性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节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第五节  社会危害性与法益侵害
第三章  但书与犯罪构成论体系
  第一节  犯罪构成论体系的立法依据
  第二节  但书与犯罪构成要件体系
第四章  但书与排斥犯罪性事由的限度
  第一节  但书与正当防卫的限度
  第二节  但书与紧急避险的限度
第五章  但书与犯罪停止形态的处罚范围
  第一节  但书与预备犯的处罚范围
  第二节  但书与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第三节  但书与中止犯的处罚范围
  第四节  但书与犯罪既遂形态
第六章  但书与共同犯罪的处罚范围
  第一节  但书与共谋未实行的处罚范围
  第二节  但书与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
  第三节  但书与独立教唆犯的处罚范围
第七章  但书与刑法分则定罪模式
  第一节  犯罪定罪模式概述
  第二节  但书不属于立法定量
  第三节  但书视野下的定罪双轨制
  第四节  定罪双轨制的规范模式
第八章  我国罪刑体系的改革及完善
  第一节  我国犯罪轻重体系的改革及完善
  第二节  我国刑罚体系的改革与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国家会对轻微危害行为一律给予刑罚制裁。不处罚轻微危害行为,意味着需要确定犯罪成立的量度,是为犯罪定量。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为犯罪定量确定了法律依据,具有出罪与入罪双重功能。作为但书理论根据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是主观判断与客观判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有机统一。在构建犯罪构成论体系时,应当包含体现犯罪量度的要件。但书规定对界定排除犯罪性行为是否过当,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范围以及既遂
犯的处罚类型,以及对共同犯罪中的共谋共犯、帮助犯与教唆犯的处罚范畴等,均具有直接影响。以但书为依据,在具体犯罪的定量上应坚持立法定量与司法自由裁量并行原则。适应但书定量需要,应对我国刑法中的罪刑体系加以改革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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