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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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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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曹士兵

出版社中国法制

ISBN9787521600520

出版时间20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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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58元

货号30618359

上书时间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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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本书汇集全国各地法院最新审结的行政纠纷典型案例,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力争最大限度地为您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使您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
本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

目录
一、行政不作为
  1.延迟履行法定职责的时间界定问题
  ——甘劲增诉巴马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侵害村民权利时乡政府须履行监督职责
  ——姜言义、席志兰诉北京市延庆区珍珠泉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行政机关超过合理期限不履行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蒋卫星诉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
  4.行政机关拒收信件可认定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
  ——董德瑞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5.受理登记制度不完备,被诉行政机关构成不作为
  ——互助某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诉海东市国土资源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6.行政机关不存在拒绝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
  ——云南佩洛仕珠宝有限公司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履行垄断查处法定职责案7.因客观原因导致行政机关不能充分履行义务时,不能认定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
  ——肖志军诉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物业监管法定职责案
  8.开发商未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购房者能否办理不动产登记
  ——谭某诉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二、行政确认
  9.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履行工作职责与遭受暴力伤害之因果关系的采纳标准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诉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行政确认案
  10.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工伤认定
  ——北京华创丽幕墙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11.出租汽车司机视同工伤认定的司法判断基准
  ——孙雨诉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12.单方事故的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吴丽红等诉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13.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北京市天成环宇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14.对因时限中止无效致超期作出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工伤认定决定应当确认违法
  ——周某耀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15.工作期间因临时解决合理的生理需要所受意外伤害属于工伤
  ——启东市保安服务公司诉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16.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时的工伤认定
  ——高振荣诉淄博市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17.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的审查标准
  ——翁玉中诉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决定案
  18.因劳动关系确认事项引起的仲裁或诉讼期间应从工伤申请期限内予以扣除
  ——北京京华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19.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行为的司法审查
  ——李国顺诉扬州市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行政确认案
  20.知青下乡期间及返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能否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陆振伟诉浙江省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
  21.对于历史遗留的无证房产的确权登记应区别对待
  ——济南华泰医药有限公司诉济南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确权登记案
  22.房产主管部门应审慎审查用于权属登记的测绘成果
  ——江美诉海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面积行政确认案
  23.确定土地权属的行政规章与土地管理法不抵触时可以适用
  ——同仁县年都乎乡郭么日村民委员诉同仁县人民政府、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案
三、行政许可
  24.具有持续性效力的行政行为以行政判决时为裁判基准时
  ——胡永峰诉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行政许可案
  25.“无照”申请人申请药品经营行政许可证是否违反“先照后证”制度
  ——北京济世康泰大药房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案
  26.对建设用地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人是否是该土地上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利害关系人
  ——重庆中讯金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合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案
  27.阳光房在建设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雍守炎诉宝应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命令案
  28.行政行为补正后,应当以补正后的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谢云等诉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环评行政许可案
  29.行政案件处理也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王炳华诉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案
  30.颁发林木采伐许可时,行政机关应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王振来等诉北京市密云园林绿化局林木采伐行政许可案
四、行政征收
  31.房屋被征收并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与后续行政许可行为不具备利害关系
  ——姜某等人诉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案
  32.是否撤销县政府的违法征收行为需兼顾其他法定情形
  ——黄某诉犍为县人

内容摘要
本书含行政不作为、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其他行政行为等。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7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精彩内容
2019年度案例?行政纠纷——精彩书摘延迟履行法定职责的时间界定问题——甘某诉巴马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基本案情】2017年5月25日,原告认为其在淘宝网店荣烽特产店购买的由广西巴马正中长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茶籽油存在掺假掺杂的问题,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告提交《投诉举报书》,要求对被投诉人的货物来源等环节进行核实,责令停止销售,退还购物款等费用,并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其受理情况和调查处理结果,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投诉举报奖励。2017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复函,其中第三项答复内容为:“2017年6月16日,我局已对广西巴马正中长寿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山茶籽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原告认为,被告该答复并不是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实质性调查处理结果,故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向原告答复关于原告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2017年11月15日及11月21日,被告针对原告的举报事项作出了复函,认定广西巴马正中长寿食品有限公司向巴马荣烽特产店销售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山茶油,并给予该公司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但认为原告不符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应给予奖励的相关规定,故不予以奖励,对赔偿问题建议原告向法院另提起民事诉讼。被告的该复函在开庭前已送达给原告。在庭上,原告亦认可被告在诉讼期间已经对其举报作出了实质性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但原告仍认为,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时间已经超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60日的法定期限,属于拖延履行,故坚持其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投诉举报的受理期限和办结期限中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公民反映的食品在生产、流通等环节存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而对投诉举报的受理期限和办结期限,《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均有明确规定,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日内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管辖、检测等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内。具体到本案中,经庭审查明,被告于2017年6月13日收到原告投诉举报后,于6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于8月11日作出复函告知原告案件正在办理中,于11月15日及11月21日作出两份内容相似的复函告知原告已对被投诉人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因被告于8月11日作出的复函只是告知原告案件的办理进度,并不是向原告反馈办理结果,而11月15日的答复已经超出60日的法定期限,且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存在依法延长期限或者应予以扣除期限的特殊情形,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但因被告客观上已经履行了职责,判决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之规定,依法确认被告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依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巴马瑶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告提交了《投诉举报书》,被告于2017年8月11日、11月15日和11月21日作出了书面复函。各方对此并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巴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否构成迟延履行法定职责。
迟延履行是指履行法定职责的事由发生后,行政机关在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以各种理由推诿、不明确作出结论性的答复。结合行政审判实践,不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有三种基本形态: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予答复。迟延履行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形态之一。笔者认为,被告巴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构成迟延履行。主要理由如下:1.行政机关已超过法定履行职责的期限。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可分为一般期限、法定期限和特殊期限。一般期限即前述规定的60日;法定期限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规定的期限;特殊期限是指对于行政相对人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时,行政主体的履行期限另作特殊规定。显然本案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期限适用法定期限,即《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
2.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内不明确作出结论性意见。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被告认为其已履行职责或者义务,只是原告因未达到自身的目的而认为被告没有履行职责的情况,我们认为应着重审查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能够证明其确实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6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8月11日的复函仅告知原告案件正在办理。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仅向相对人答复履行进度,不明确作出结论性处理意见,均为迟延履行的表现。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韦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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