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简介
一部近代日本的民法创制史
大变革下的知识与权力博弈
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何去何从?如何改正幕末时期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废除领事裁判权、收回关税自主权,实现国家独立乃至“与万国并立”?在体制变革的过程中,如何维持政治秩序稳定,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包括明治民法典在内的诸法典立法的决策、起草和审议的整个过程,就是对近代日本面临的这些时代课题的一种集中回应。
作为亚洲第一部近代民法典,明治民法典立法体现了不同于西洋民法典编纂的双重特殊性。其一,作为继受法立法,明治民法典立法过程反映了固有法编纂中不存在的法律移植问题;其二,作为政治立法,其立法动机来源于特定政治因素刺激,其最终版本的成型受制于当时的社会氛围与政治条件。
本书主要讨论明治日本的立法者们(政治家、官僚与法学者)在国民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如何看待、思索、解决上述以法律移植为核心的学理与政治之间的矛盾,在知识与权力的互动中最终完成明治民法立法,并从政治史的角度探讨明治民法得以成立的原因、背景及具体立法过程。
作者简介
邹皓丹,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北京大学历史系世界史专业博士,上海交通大学东京审判研究中心博士后。长期从事东亚近现代法律史、政治文化等领域的研究。在《史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暨南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
序言
序章
一、问题缘起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藩阀官僚主导的旧民法立法过程
第一节 万国公法引入与江藤新平“兵法一致”观下的民法立法
第二节 西洋国内法引入与大木乔任“国体民情”观下的民法立法
第三节 法德洋学竞争与山田显义的“内外兼顾”观下的民法立法
第二章 “民法典论争”:从旧民法到明治民法
第一节 “民法典论争”前的民法立法论
第二节 “民法典论争”
第三节 舆论导向的民法典反对论
第三章 初期议会法典延期战
第一节 第一次帝国议会商法典延期战
第二节 第三次帝国议会民法商法延期战
第三节 伊藤博文与旧民法的废弃
第四章 明治民法起草过程中的政治家与法学界
第一节 伊藤博文与法典调查会
第二节 法典调查会的运作及民法起草
第五章 明治民法的议会审议
第一节 第九次帝国议会财产法部分审议
第二节 第十二次帝国议会家族法部分审议
第三节 明治民法颁布、改正条约实施与“七博士事件”
终章
一、明治民法典立法的知识性
二、明治民法典立法的权力性
三、明治民法立法——知识性与权力性的互动
内容摘要
一部近代日本的民法创制史大变革下的知识与权力博弈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何去何从?如何改正幕末时期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废除领事裁判权、收回关税自主权,实现国家独立乃至“与万国并立”?在体制变革的过程中,如何维持政治秩序稳定,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包括明治民法典在内的诸法典立法的决策、起草和审议的整个过程,就是对近代日本面临的这些时代课题的一种集中回应。
作为亚洲第一部近代民法典,明治民法典立法体现了不同于西洋民法典编纂的双重特殊性。其一
,作为继受法立法,明治民法典立法过程反映了固有法编纂中不存在的法律移植问题;其二,作为政治立法,其立法动机来源于特定政治因素刺激,其最终版本的成型受制于当时的社会氛围与政治条件。
本书主要讨论明治日本的立法者们(政治家、
官僚与法学者)在国民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如何看待、思索、解决上述以法律移植为核心的学理与政治之间的矛盾,在知识与权力的互动中最终完成明治民法立法,并从政治史的角度探讨明治民法得以成立的原因、背景及具体立法过程。
主编推荐
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如何改正与西方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废除领事裁判权、收回关税自主权,实现国家独立乃至“与万国并立”?在体制变革的过程中,如何维持政治秩序稳定,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本书聚焦明治日本对这一时代课题的法律回应。 从政治史的角度探讨明治民法立法得以成立的原因、背景及具体立法过程,再现近代日本立法者们面对外部压力和内部变革,围绕民法典编纂的决策、起草和审议,在政治和社会层面展开的激烈的知识与权力博弈。这是认识日本国家和日本人的一个重要方面。 包括民法典在内的近代日本法律制度、法学体系建设,是对西洋法律及法学的创造性转化,并深刻影响了东亚邻国的法律现代化进程。本书有助于人们在东西方文明交流与影响的视角下,思考近代以来东亚社会对西方法制及法学的移植、模仿、吸纳和创新。
【内容简介】
精彩内容
终章明治维新到明治宪法体制的确立是条约改正的时代,同样也是政治性革命与文化性革命的时代。明治民法典立法过程体现了明治民法作为继受法而造成的理论困境,虽然继受法立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令西洋母法适应本国的国情,但是无论是政治家、官僚,还是学者、思想家都无法回答这个问题。这是明治维新所造成的知识断裂与西洋制度引入而引起的社会变化共同作用的结果,以此时代为背景而形成的明治民法典立法过程是知识与权力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明治民法典立法的知识性旧民法立法所体现的知识性是潜藏在社会思潮背后的,此时接受西方继受法知识时日尚短,民法学在学界不具备独立的发言权,仅能跟随着思想界的呼声随波逐流。它首先受到跟随万国公法继受而引入的自然法、性法观的影响,其后受到宪法思潮、法制官僚对于西方国家构想反思的影响,表现出对于惯习的重视;随着明治十四年政变的发生,传统儒学和德国学的地位因克制英法自由主义而加强,产生了德国派、英国派、法国派三足鼎立的继受法局面,其中还掺杂着传统儒学的因子。
本国法学不强大的现实,亦迫使政治家选择外国法学者作为法典草案的起草者,也引起了德国法学派与法国法学派在政权内部依靠法理而进行的政治较量。
“民法典论争”虽然无法回答继受法立法的核心问题,但是它向政府发出信号,主动要求本国法学家在民法立法中的决定性地位,它随着非条约改正的浪潮在社会舆论中日渐势大。同时,它主动与政权相结合,无论是延期派还是断行派,皆是此次论争的受益者,因为正是靠着内部论争所引发的争端,本国法学者向政权证明了自身的独立性,令他们有资格参与民法修正,给予他们机会展示自身的法学素养。
正如穗积陈重所言:“法典编纂固为政府之行为,但是如若无法得到全体法律家之翼赞,则不能轻易奏其功效。盖一国法律思想落后,国民中如果没有产生一种所谓的法律家族群,就可以认为没有必要得到法律家的辅助编纂法典,但是振兴法律学,增加学者、裁判官、
代言人,使法律从业者产生于民间,对其立法、司法大业俨然拥有话语权,如此法典编纂、法典颁布之后,才可以实地任用裁判官、代言人以及学者从事法律注解批评工作,其不可之时,其编纂难成,自不待言。”(穂積陳重:《法窓夜話》,第179页)虽然研究证实旧民法与明治民法在内容上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明治民法是本国法学家独立立法的产物,是本国法学者面对继受法知识和本国传统惯习的矛盾独立作业的成果。他们以近代法理为指导思想,以社会环境为评判标准,宽容当时依然存在的过时旧惯,将立法的视野扩展至将来,利用立法技术限制旧惯对社会生活的破坏作用,独立思考,独立判断,体现了知识自身发展的独立性。
与此同时,民法典的制定对于社会关系的整合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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