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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的定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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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坦中

出版社法律

ISBN9787519783112

出版时间2023-07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8元

货号31907083

上书时间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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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叙述的定罪论导论 
 一、定罪论 
 二、叙述的定罪论 
  (一)叙述的定罪论概述 
  (二)叙述者的视角 
  (三)叙述的阶段 
  (四)自发的叙述定罪观需要升华 
 三、三段论的定罪观不能成立 
  (一)三段论的定罪观 
  (二)三段论的定罪观不能成立的理由 
 四、等置论的定罪观不能成立 
  (一)等置论 
  (二)等置论的定罪观不能成立的理由 
 五、走在叙述定罪论的道路上 
第二章 叙述的犯罪事实观导论 
 一、四位一体的叙述的犯罪事实观 
  (一)四位一体的叙述的犯罪事实观的所指 
  (二)犯罪事实是叙述中存在的犯罪行为 
  (三)四位一体的犯罪事实叙述 
 二、脱叙述的自在的犯罪事实观意义不明 
  (一)脱叙述的自在犯罪事实观 
  (二)自在的犯罪事实观混淆了叙述事实和描述客体 
  (三)自在的犯罪事实观是叙述的自我遗忘性所致的假象 
  (四)自在的犯罪事实观误以为叙述是没有存在论根基的游戏 
 三、脱犯罪行为的犯罪事实叙述观不能成立 
  (一)建构的犯罪事实观 
  (二)自在的犯罪事实观 
  (三)认识论的犯罪事实观 
  (四)脱犯罪行为的犯罪事实叙述观不能成立的理由 
第三章 叙述的定罪证据观导论 
 一、叙述的定罪证据观 
 二、定罪证据是使指控之事成为案件事实的内在依据 
  (一)定罪证据是使指控之事属实的依据 
  (二)依据性与关联性 
  (三)二元论的关联性不能成立 
  (四)证明力的术语应当由依据性替代 
 三、定罪证据是亲历者讲述的真实情况 
  (一)亲历性的所指 
  (二)亲历性与证据结构 
  (三)定罪证据的真实性 
 四、定罪证据必须取得被告人在正当程序保障下的承认 
  (一)承认事项是证据材料是否可以作为依据的亲历实情 
  (二)承认方式是被告人质证无疑 
第四章 阐释的司法罪状导论 
 一、阐释的司法罪状 
  (一)阐释的司法罪状概述 
  (二)司法罪状是作为叙述原型的典型事例 
  (三)司法罪状是具体化为个案罪状的立法罪状 
  (四)司法罪状是视域融合意义上的司法罪状 
  (五)司法罪状是在协同式法律审程序中获得各方一致认可的司法罪状 
  (六)蕴含的司法罪状 
  (七)明述罪状 
 二、犯罪构成论的否定 
  (一)犯罪构成论是司法罪状的抽象退化形态 
  (二)司法罪状不可定义为犯罪构成 
  (三)司法罪状并非以三段论方式适用 
  (四)犯罪构成论的合理成分应当为司法罪状论所吸收 
 三、立法解释观的革新 
  (一)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和审判解释 
  (二)立法机关解释 
  (三)作为准立法解释的司法解释 
 四、审判解释观的改造 
  (一)刑法的审判解释观概述 
  (二)法律适用论批判 
  (三)法律意义观批判 
  (四)法律方法论批判 
第五章 叙述的正当程序观导论 
 一、正当定罪程序的含义 
 (一)正当定罪程序是以获得承认为目的的司法程序 
  (二)正当定罪程序是行使交往性追诉权力的程序 
  (三)正当定罪程序是使二阶刑法成长为三阶刑法的纯粹程序 
  (四)正当定罪程序是兼顾其他价值的正当法律程序 
  (五)正当定罪程序的含义 
 二、审查式正当定罪程序 
  (一)纠问式定罪程序——以秦制为例 
  (二)审判决断式定罪程序 
  (三)审查式正当定罪程序 
 三、我国建立审查式程序的展望 
  (一)现行的以混合式程序为基础的多元程序 
  (二)建立我国的审查式程序 
后 记 

内容摘要
《叙述的定罪论》是一本关于如何认定犯罪、适用刑法的小册子。作者边反驳边立论,以带有强烈哲学意味的深邃思考、生活化的形象表述将刑法定罪的要素、顺序、要求娓娓道来,对三段论、等置论等定罪推演逻辑进行批判性吸收和改善,提出了“叙述的定罪论”这一命题。作者批判了三段论和等置论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分野、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分离的做法,在作者看来,犯罪事实、定罪证据、司法罪状、正当程序四位一体,运用刑法认定犯罪的问题,即刑法罪状的适用问题,就是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刑法规定的罪状的问题。犯罪事实需要叙述,叙述一个犯罪事实,就像是在讲关于已经发生的过去的犯罪故事,过去的犯罪故事通过定罪证据,由受到正当程序保障的亲历者阐述,符合司法罪状便认定为犯罪。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密不可分,是犯罪事实的一体两面,就像一张纸的正面和反面,正面和反面合二为一才能成为“纸”这个整体。定罪证据是亲历者讲述的真实情况,具有亲历性、真实性、关联性、法律性。亲历性体现在犯罪事实认定者作为非亲历者,要想认定犯罪事实,必须要有亲历者的叙事作为证据加持,否则便不可信;法律性即正当程序性,定罪证据必须要得到在正当程序保障下的被告人的真实承认,也就是使被告人被说服。司法罪状是作为叙述原型的典型事例,也是具体化为个案罪状的立法罪状,他是在叙述者的叙述中形成的,属于立法罪状的阐释与续造。作者将罪状分为蕴含罪状和明述罪状,前者是存在论的法律阐释,后者是反思的法律阐释,前者不需要解释,可以直接叙述、运用,后者是对前者的反思,对疑问的解释和澄清。作者在文中厘清了审判解释与立法解释、司法罪状与立法罪状的区别,主张叙述的法律适用论而非三段论的法律适用论,主张融合的法律意义观,采用叙述解释学的反思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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