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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的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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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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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峰

出版社法律

ISBN9787519787769

出版时间2023-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8元

货号32155301

上书时间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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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目 录
    绪 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范围的界定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四、本书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对赌协议的界定
第一节 对赌协议产生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活动中
一、对赌协议的溯源——“蒙牛案”中的估值调整机制
二、对赌协议第一案——“世恒案”中的业绩补偿条款
第二节 对赌协议与估值调整机制的比较
一、两者根植的基础不同
二、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同
三、对赌协议包括估值调整、业绩补偿和股权回购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节 以对赌协议的功能作用为基础重新界定其定义
一、对赌协议不是估值调整机制
二、对赌协议的定义
三、对赌协议是否可以定性为射幸合同
第四节 私募股权投资的夹层投资属性与普通股作为投资工具的冲突是对赌协议采用的直接原因
一、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夹层融资
二、股权和债权的区别与联系
第五节 与对赌协议研究有关的理论基础
一、控制权理论和风险投资理论
二、控制权理论和风险投资理论对研究对赌协议的启示
第二章  合同法视域下对赌协议的追问与批判
第一节 对“世恒案”判决的分析
一、对案件一审判决的分析
二、对案件二审判决的分析
三、对案件再审判决的分析
第二节 “世恒案”再审判决的追问——迪亚公司履行义务的理论基础及其追偿权是否存在的理论探讨
一、迪亚公司是否基于保证人身份履行义务
二、无效行为转换理论的解释——从保证债务到债务承担
三、合同部分有效的处理——原《合同法》第56条的适用
四、迪亚公司作为义务履行人是否享有追偿权
第三节 合同效力的来源——对合同自由的反思
一、合同自由是否构成合同效力的来源
二、合同效力的根源——约因理论对合同法律效力的说明
三、大陆法原因理论下的合同效力来源——兼评我国合同法理论对合同效力的认识
第四节 业绩补偿条款的公平性分析
一、博弈论中的对赌协议:把非合作博弈转变为合作博弈
二、业绩补偿条款的本质——股权价值补偿
三、业绩补偿条款与股份回购条款的关联性分析
第三章  公司资本制度制约对赌协议功能的实现
第一节 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分析
一、股权回购条款的合同法分析
二、股份回购时的价格确定方式
三、关于私募股权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的分析
第二节 通过资本公积金返还实现对赌协议功能的法学分析
一、“瀚霖案”判决中的资本公积金返还
二、公积金返还的公司法分析
三、资本公积金的返还实质是公司减资
四、“瀚霖案”中的业绩补偿约定
第三节 基于“瀚霖案”的启示——以溢价减资的方式实现股份回购
一、减资的含义
二、实现股权投资人退出的方式——溢价减资
三、溢价减资的纳税
四、从纳税的角度比较股东回购与溢价减资两种方式的优劣
第四节 从股份回购的有关规定分析我国《公司法》的资本制度
一、我国目前的公司资本制度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法定资本制
二、股份回购机制的便捷是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的重要区别
第四章  博弈论对私募股权投资人退出方式设计的启示
第一节 对赌协议的博弈论分析及其对私募投资退出机制设计的启示
一、博弈论对业绩补偿条款的分析及启示
二、博弈论对股份回购条款的分析及启示
第二节 基于我国优先股试点的实证分析研究优先股制度解决私募股权投资退出需要的可行性
一、优先股的融资功能契合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需要
二、试点期间我国优先股制度设计的实证分析
三、优先股退出功能弱化的分析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回售条款设计下的优先股融资性质的认识误区
第三节 美国公司法关于优先股赎回的规定及司法判例对我国完善优先股赎回设计的启示
一、授权资本制下的优先股赎回
二、特拉华州法院关于优先股赎回的司法判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三、完善我国优先股制度适应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需要
第四节 反向对赌——现行法律下以股权加债权的方式进行私募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一、美国风险投资中“可转股的过桥贷款”的启示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以债权的形式进行投资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债权投资的限制
四、股东债权居次制度
五、公司因股东免除债务获得的资金的性质
第五章  《九民纪要》关于对赌协议的新观点及其法学分析
第一节 股权回购条款的无效性分析
一、公司回购投资人的股份必须获得公司法的授权
二、股权投资人不享有股份收买请求权
三、对赌协议中的股份回购条款无效
四、修改公司章程是对赌协议中股份回购条款实现的重要手段
五、股东会决议具有可诉性
第二节 业绩补偿条款的无效性分析
一、股权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的公司法分析
二、股东对公司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三、合同不能变更权属的法定性质
第六章  典型案例裁判评析
第一节 与目标公司对赌案例的评析
一、案情概要
二、仲裁专家对此案的评析
三、基于本书观点对案例裁决及专家评析的法学分析
四、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权回购条款设计
五、关于股份回购价格的讨论
第二节 业绩补偿案例评析
一、案情概要
二、仲裁机构专家对案件裁决的评析
三、根据本书观点对仲裁裁决和专家意见的评析
四、现行公司法规定下业绩补偿条款的设计
第三节 以股权补偿的方式设计与股东之间的对赌
一、投资人与股东之间的股权回购协议效力分析
二、投资人与原股东之间的业绩补偿条款
三、被忽视的对赌方式——股权补偿
第七章  结论
一、全书总结
二、研究展望
主要参考文献
后 记

内容摘要
本书以法律行为作为理论基础,分析了对赌协议的非合同性,认为股权投资人通过对赌协议与目标公司约定,特定情形下的股权转为债权存在理论上的障碍,进而导致与公司约定的对赌协议的不可履行性。作者依据《公司法》相关理论和规定,并结合《九民纪要》相关内容,提出了将对赌协议相关约定纳入公司章程,使之具备法律行为的属性,从而具有合同的可履行性和可诉性,进而构建出符合现行民商事法律的对赌协议。本书还以博弈论为基础,指出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是一种非合作性的协议。此种协议在理论上存在缺陷,即使承认合同效力的“唯意志论”,仍然无法明确指出股东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什么,以及在承担责任之后是否享有对融资公司的追偿权。进而,对这一判决的分析还可以引出一个更加重要的理论问题,即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的有效性是否以存在“对价”为前提,或者说,我国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的有效性是建立在“物化的意志”之上还是“唯意志论”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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