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注释法典(新5版)/注释法典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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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注释法典(新5版)/注释法典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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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责编:王林林

出版社中国法制

ISBN9787521634310

出版时间2023-08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98元

货号31822345

上书时间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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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录
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
  行政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7年12月25日)
  部门规章及文件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1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4月16日)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23年1月18日)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15年7月13日)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3日)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2年11月28日)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2022年7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2年1月12日)
二、环境污染防治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2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
  ……
三、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
四、环境标准与监测
五、环境执法与司法

内容摘要
“注释法典”丛书是我社集数年法规编撰经验,创新出版的大型实用法律工具书。本套工具书不仅全面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成果,而且秉持权威、
实用的理念,相信能够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适用法律的首选工具书。本分册涵盖生态环境领域重要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本次再版进一步完善了注释法典的专题和种类,增补和修订了上一版出版后公布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司法解释等文件,并对条文注释、参见、文书范本和案例等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补充。

精彩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注释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一是应当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制定,使规定的污染物容许排放量尽量满足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二是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条件,考虑所规定的污染物容许排放量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控制技术上的可行性。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方法,一是按照污染物扩散规律来制定,应用污染物稀释和扩散模式来推算污染源排放口的容许排放量;二是按照最佳可行技术来制定,即按照本国生产的水平和技术、经济上可能达到的污染物控制能力来制定;三是按总量控制来制定,即按照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计算区域范围内污染物容许排放总量,确定各个污染源分摊率,从而确定它们的容许排放量。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全部范围或者辖区内特定流域、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制定的原则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这里“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对于同类行业污染源或者同类产品污染源,采用相同监测方法,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项目限值、控制要求,在其有效期内严于相应时期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 【公民的环保义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注释本法第6条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本条是对这一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
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本案系涉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近年来,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生活垃圾作为固体废弃物由于可运输、可填埋,其污染行为更具隐蔽性,难以被发现查处。本案中,行为人向农村土地大量倾倒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时间长达十年,对农村生态环境以及农产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影响极其恶劣。人民法院判令垃圾厂除承担修复费用外,还承担服务功能损失、鉴定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其经营者亦要承担补充责任,为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司法范例。本案的处理还极大震慑了向农村偷运、偷埋生活垃圾行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清理整治工作的方式亦为解决农村面临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乡村振兴提供了司法经验,也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置,增强人民群众环保意识,为解决“垃圾围城”之困发出了司法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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