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法的精神(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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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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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德斯鸠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46551

出版时间2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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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198元

货号30978875

上书时间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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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翻译质量更高1.作者由法文原文译著而来,以1995年法文版为基础,参考多个法文、英译版本,历经十年译制精心打磨。
2.译作准确凝练,全文译名、概念、顺序、术语既忠实于原著行文规范,又保持了翻译上的准确统一,阅读更流畅通顺。
●适读性更强1.译作根据原文段落相关性和文字多寡,进行技术性分段、并段,更符合中文阅读习惯。
2.用心编校排版,正文版式设计时预留批注位置,阅读时可随手笔记记录。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 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 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有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影响广泛而深远,如《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等名著受到普遍欢迎,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译者简介 钟书峰,法学博士,已出版翻译作品三百余万字,代表译著有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泰戈尔《修行:生命的证悟》等经典作品以及美国《不动产》《美国财产法精解》等专业书籍,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译文若干。 "

目录
目录
第一编
第一章 法之概论
第一节 法与万物
第二节 自然法
第三节 实定法
第二章 直接源于政体性质之法
第一节 三种政体性质
第二节 共和政体以及民主政体性质之法
第三节 贵族政体性质之法
第四节 君主政体性质之法
第五节 专制政体性质之法
第三章 三种政体原则
第一节 政体性质与原则之区别
第二节 不同政体原则
第三节 民主政体原则
第四节 贵族政体原则
第五节 美德非君主政体原则
第六节 君主政体用何物代替美德
第七节 君主政体原则
第八节 荣誉非专制政体原则
第九节 专制政体原则
第十节 温和与专制政体之服从区别
第十一节 本章结论
第四章 教育法应适应政体原则
第一节 教育法
第二节 君主政体教育
第三节 专制政体教育
第四节 古今教育效果差异
第五节 共和政体教育
第六节 古希腊某些制度
第七节 如此奇特制度适宜何种情形
第八节 某些古代习俗悖论之析
第五章 立法应符合政体原则
第一节 本章主旨
第二节 共和政体美德含义
第三节 在民主政体热爱共和国之含义
第四节 如何激发平等与节俭之爱
第五节 民主政体如何运用法律确立平等
第六节 民主政体如何保持节俭
第七节 民主政体原则其他维护方法
第八节 法律应如何适应贵族政体原则
第九节 法律如何适应君主政体原则
第十节 君主政体之特有行政高效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优势
第十二节 君主政体优势(续)
第十三节 何谓专制
第十四节 法律应如何适应专制政体原则
第十五节 法律应如何适应专制政体原则(续)
第十六节 委托行使权力
第十七节 礼物
第十八节 君主赏赐
第十九节 三种政体原则新结论
第六章 政体原则与民刑法繁简、审判形式和刑罚
第一节 不同政体民法繁简
第二节 不同政体刑法繁简
第三节 在何种政体与情形下应依法断案
第四节 审判方式
第五节 何种政体元首可以充当法官
第六节 君主政体大臣不应充当法官
第七节 唯一的法官
第八节 不同政体之控告
第九节 不同政体之刑罚轻重
第十节 法国古代法
第十一节 民有德,则刑罚少
第十二节 刑罚力量
第十三节 失效日本法
第十四节 罗马元老院精神
第十五节 罗马法刑罚
第十六节 罪刑相当
第十七节 刑讯逼供
第十八节 罚金与肉刑
第十九节 同态复仇
第二十节 子罪父坐
第二十一节 君主之仁慈
第七章 三种政体不同原则与奢侈、节俭法和妇女地位
第一节 奢侈
第二节 民主政体节俭法
第三节 贵族政体节俭法
第四节 君主政体节俭法
第五节 何种情形节俭法有利君主政体
第六节 中国奢侈
第七节 中国奢侈致命后果
第八节 公众节操
第九节 不同政体妇女地位
第十节 罗马家庭法庭
第十一节 罗马审判制度如何随政体改变
第十二节 罗马人针对妇女之监护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针对妇女淫乱之刑罚
第十四节 罗马人节俭法
第十五节 不同政体嫁妆与婚姻利益
第十六节 苏尼特人优良习俗
第十七节 女性执政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腐化
第一节 本章主旨
第二节 民主政体原则腐化
第三节 绝对平等精神
第四节 人民腐化特殊原因
第五节 贵族政体原则腐化
第六节 君主政体原则腐化
第七节 君主政体原则腐化(续)
第八节 君主政体原则腐化危险
第九节 贵族捍卫王位
第十节 专制政体原则腐化
第十一节 政体原则健全与腐化必然后果
第十二节 政体原则健全与腐化必然后果(续)
第十三节 誓言对品德高尚者之作用
第十四节 政体最微小变化如何破坏原则
第十五节 坚持三种原则的有效方法
第十六节 共和政体显著特性
第十七节 君主政体显著特性
第十八节 西班牙君主政体系特例
第十九节 专制政体显著特性
第二十节 前述各节结论
第二十一节 中华帝国
第二编
第九章 法与防御
第一节 共和国如何维护安全
第二节 联盟国应由性质相同之国尤其是共和国组成
第三节 联盟共和国其他要件
第四节 专制国如何维护安全
第五节 君主国如何维护安全
第六节 国家防御力量概论
第七节 反思
第八节 防御弱于进攻情形
第九节 相对国力
第十节 邻邦之衰弱
第十章 法与进攻
第一节 进攻
第二节 战争
第三节 征服权
第四节 被征服人民所获好处
第五节 叙拉古王格隆
第六节 共和国征服行为
第七节 共和国征服行为(续一)
第八节 共和国征服行为(续二)
第九节 君主国对邻邦之征服
第十节 君主国对君主国之征服
第十一节 被征服民族习俗
第十二节 居鲁士法律
第十三节 查理十二
第十四节 亚历山大
第十五节 巩固征服成果新手段
第十六节 专制君主征服行为
第十七节 专制君主征服行为(续)
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之法与政体
第一节 本章要旨
第二节 自由诸种含义
第三节 何谓自由
第四节 何谓自由(续)
第五节 不同政体目标
第六节 英格兰政治制度
第七节 我们所熟悉的君主政体
第八节 古人为何对君主政体认识不清
第九节 亚里士多德观点
第十节 其他政治家观点
第十一节 希腊英雄时代国王
第十二节 罗马王政时期政体及其三权配置
第十三节 驱逐国王后的罗马政体反思
第十四节 驱逐国王后的三权配置变化
第十五节 罗马何以在共和政体鼎盛时期突然丧失自由
第十六节 罗马共和国立法权
第十七节 罗马共和国行政权
第十八节 罗马政体司法权
第十九节 罗马诸行省政体
第二十节 本章结语
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之法与公民
第一节 本章主旨
第二节 公民自由
第三节 公民自由(续)
第四节 罚当其罪有利自由
第五节 某些指控务必特别克制与谨慎
第六节 违背天性罪
第七节 大逆罪
第八节 滥用亵渎神明罪与大逆罪
第九节 滥用亵渎神明罪与大逆罪(续一)
第十节 滥用亵渎神明罪与大逆罪(续二)
第十一节 思想
第十二节 言辞不慎
第十三节 文字狱
第十四节 惩罚犯罪时对羞耻心的破坏
第十五节 为控告主人而释奴
第十六节 诬告大逆罪
第十七节 揭发阴谋
第十八节 共和国过于严厉惩治大逆罪之危险
第十九节 中止共和国自由之情形
第二十节 有利共和国自由之法律
第二十一节 残酷对待债务人的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节 君主国侵害自由之物
第二十三节 君主国密探
第二十四节 匿名控告信
第二十五节 君主国治国方略
第二十六节 君主应平易近人
第二十七节 君主品行
第二十八节 君主应尊重臣民
第二十九节 专制政体中给予少许自由之市民法
第三十节 专制政体中给予少许自由之市民法(续)
第十三章 征税及国库收入多寡与自由
第一节 国库收入
第二节 从重征税好之论调荒唐
第三节 蓄奴国赋税
第四节 蓄奴共和国赋税
第五节 蓄奴君主国赋税
第六节 蓄奴专制国赋税
第七节 非蓄奴国赋税
第八节 如何维持未征商品税之错觉
第九节 无理之税
第十节 赋税轻重取决于政体性质
第十一节 没收财产
第十二节 税额与自由
第十三节 何种政体可以增税
第十四节 赋税性质与政体
第十五节 滥用自由
第十六节 穆斯林征服之战
第十七节 扩军备战
第十八节 免税
第十九节 包税与国家直接征税何者更适宜
第二十节 包税人
第三编
第十四章 法与气候
第一节 本章主旨
第二节 气候不同,人也不同
第三节 某些南方民族性格矛盾
第四节 东方国家宗教、风俗和法律持久不变之因
第五节 拙劣立法者助长气候弊病而优秀立法者革除其弊病
第六节 炎热气候之耕作
第七节 僧侣制度
第八节 中国优良习俗
第九节 奖掖勤劳之法
第十节 法与节制饮酒
第十一节 法与气候疾病
第十二节 反对**之法
第十三节 英国气候效应
第十四节 其他气候效应
第十五节 立法者信任人民程度因气候而异
第十五章 民事奴役法与气候
第一节 民事奴役
第二节 罗马法学关于家奴役权起源之观点
第三节 奴役权起源另一学说
第四节 奴役权起源又一学说
第五节 黑奴
第六节 奴役权真正起源
第七节 奴役权另一起源
第八节 奴役权对我们无益
第九节 公民自由已普遍确立之国
第十节 各种奴役
第十一节 法律应为奴役做什么
第十二节 滥用奴役
第十三节 奴隶众多之危险
第十四节 军事奴隶
第十五节 军事奴隶(续)
第十六节 温和政体应采取的防备措施
第十七节 主奴关系规范
第十八节 释奴
第十九节 释奴与太监
第十六章 家庭奴役法与气候
第一节 家庭奴役
第二节 南方地区两性天然不平等
第三节 一夫多妻制取决于供养能力
第四节 多偶制情形
第五节 马拉巴尔一项法律来历
第六节 多偶制本身
第七节 多个妻子之平等待遇
第八节 男女隔离
第九节 治家与治国
第十节 东方道德原则
第十一节 与多偶制无关之家庭奴役
第十二节 天生廉耻心
第十三节 嫉妒
第十四节 东方治家之道
第十五节 离婚与休婚
第十六节 罗马人休婚与离婚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法与气候
第一节 政治奴役
第二节 各民族勇气差异
第三节 亚洲气候
第四节 上述各种因素之影响
第五节 亚欧北方民族之征服及其影响
第六节 亚洲奴役与欧洲自由之其他物质原因
第七节 非洲与美洲
第八节 帝国首都
第十八章 法与土质
第一节 土质对法之影响
第二节 土质对法之影响(续)
第三节 最适合开垦之地
第四节 土质好坏其他影响
第五节 岛屿居民
第六节 凭借勤劳智慧开垦之地
第七节 人造工程
第八节 法之内容丰富度
第九节 美洲土地
第十节 人口与生存方式
第十一节 未开化民族与蛮族
第十二节 非农耕民族万民法
第十三节 非农耕民族市民法
第十四节 非农耕民族政治状况
第十五节 会使用货币民族
第十六节 不会使用货币民族市民法
第十七节 不会使用货币民族政治法
第十八节 迷信力量
第十九节 阿拉伯人自由与鞑靼人奴役
第二十节 鞑靼人万民法
第二十一节 鞑靼人市民法
第二十二节 一条日耳曼人市民法
第二十三节 法兰克王长发
第二十四节 法兰克王婚姻
第二十五节 希尔代里克
第二十六节 法兰克王成年
第二十七节 法兰克王成年(续)
第二十八节 日耳曼人收养
第二十九节 法兰克王血腥残忍
第三十节 法兰克人全民大会
第三十一节 墨洛温王朝僧侣权威
第十九章 法与培育民族普遍精神、道德习俗之原则
第一节 本章议题
第二节 接受良法需要充分思想准备
第三节 暴政
第四节 民族普遍精神
第五节 切忌改变民族普遍精神
第六节 不必纠正一切
第七节 雅典人与斯巴达人
第八节 社交效应
第九节 民族虚荣与骄傲
第十节 西班牙人与中国人性格
第十一节 一点感想
第十二节 专制国道德习俗
第十三节 中国人风尚
第十四节 改变国家道德风俗之自然途径
第十五节 治家对治国之影响
第十六节 某些立法者混淆规范人之原则
第十七节 中国政体独有特点
第十八节 前节结论
第十九节 中国人如何将宗教、法律、道德与习俗融为一体
第二十节 中国人矛盾现象解释
第二十一节 法律与道德习俗关系
第二十二节 法律与道德习俗关系(续)
第二十三节 法律追随道德习俗
第二十四节 法律追随道德习俗(续一)
第二十五节 法律追随道德习俗(续二)
第二十六节 法律追随道德习俗(续三)
第二十七节 法律对民族道德、习俗与性格形成之影响
第四编 向缪斯祈求灵感
第二十章 法与贸易
——从贸易性质与特点谈起
第一节 贸易
第二节 贸易精神
第三节 贫困
第四节 不同政体贸易
第五节 从事节俭贸易民族
第六节 大航海效应
第七节 英国贸易精神
第八节 如何限制节俭贸易
第九节 排他贸易
第十节 适合节俭贸易制度
第十一节 适合节俭贸易制度(续)
第十二节 贸易自由
第十三节 破坏贸易自由
第十四节 没收商品贸易法
第十五节 人身羁押
第十六节 良法
第十七节 罗得岛法律
第十八节 商事法官
第十九节 君主不应经商
第二十节 君主不应经商(续)
第二十一节 君主国贵族贸易
第二十二节 独特思考
第二十三节 贸易赔本国
第二十一章 法与贸易
——从世界贸易变迁谈起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非洲人
第三节 南北民族需求不同
第四节 古今贸易主要差异
第五节 其他差异
第六节 古代贸易
第七节 希腊人贸易
第八节 亚历山大及其远征
第九节 亚历山大身后希腊诸王贸易
第十节 绕非洲航行
第十一节 迦太基与马赛
第十二节 德洛斯岛与米特里达提
第十三节 罗马人海上特质
第十四节 罗马人贸易特质
第十五节 罗马人与蛮族之贸易
第十六节 罗马人与阿拉伯和印度之贸易
第十七节 西罗马灭亡后的贸易
第十八节 特殊规定
第十九节 东罗马衰败后的贸易
第二十节 冲破欧洲野蛮樊篱之贸易
第二十一节 发现两个新大陆对欧洲的影响
第二十二节 西班牙从美洲攫取之财富
第二十三节 问题
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
第一节 使用货币之因
第二节 货币性质
第三节 虚拟货币
第四节 金银数量
第五节 金银数量(续)
第六节 发现西印度后利率为何减半
第七节 在价值符号变动中如何确定物价
第八节 在价值符号变动中如何确定物价(续)
第九节 金银相对稀缺
第十节 兑换率
第十一节 罗马人货币调节措施
第十二节 罗马人采取货币调节措施时机
第十三节 帝政时期货币调节措施
第十四节 汇兑何以令专制国为难
第十五节 意大利诸国惯例
第十六节 银行对国家之支持
第十七节 公债
第十八节 公债偿还
第十九节 有息贷款
第二十节 海上贸易高利贷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民事借贷与高利贷
第二十二节 罗马人民事借贷与高利贷(续)
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
第一节 人与动物之繁衍
第二节 婚姻
第三节 子女身份
第四节 家庭
第五节 合法妻子等级
第六节 不同政体私生子
第七节 父亲婚姻权限
第八节 父亲婚姻权限(续)
第九节 少女
第十节 决定婚姻因素
第十一节 暴政
第十二节 不同国家男女婴数量
第十三节 港口
第十四节 土地出产与劳力需求
第十五节 人口与工业
第十六节 立法者对人类繁衍看法
第十七节 希腊及其人口
第十八节 罗马兴起前诸国人口状况
第十九节 世界人口减少
第二十节 罗马需要立法促进人口增长
第二十一节 罗马促进人口增长之法
第二十二节 弃婴
第二十三节 罗马灭亡后世界局势
第二十四节 欧洲及其人口演变
第二十五节 欧洲及其人口演变(续)
第二十六节 结论
第二十七节 法国促进人口增长之法
第二十八节 如何弥补人口损失
第二十九节 救济院
第五编
第二十四章 法与宗教
第一节 宗教概论
第二节 培尔先生悖论
第三节 基督教适合温和政体而伊斯兰教适合专制政体
第四节 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特征及其效果
第五节 天主教适合君主政体而新教适合共和政体
第六节 培尔先生另一悖论
第七节 宗教完美之法
第八节 道德法与宗教法
第九节 艾赛尼派
第十节 斯多葛学派
第十一节 静修
第十二节 苦行
第十三节 不可救赎之罪
第十四节 宗教如何影响世俗法
第十五节 世俗法如何纠正伪宗教弊端
第十六节 宗教如何纠正政治体制弊端
第十七节 宗教如何纠正政治体制弊端(续)
第十八节 宗教法如何发挥世俗法作用
第十九节 教义对世俗有利或者有害不在真伪而在是否滥用
第二十节 教义对世俗有利或者有害不在真伪而在是否滥用(续)
第二十一节 轮回转世
第二十二节 宗教教人憎恶无关紧要之事十分危险
第二十三节 宗教节日
第二十四节 宗教法地域性
第二十五节 宗教移植弊端
第二十六节 宗教移植弊端(续)
第二十五章 法与各国宗教建立及其对外政策
第一节 宗教感情
第二节 信教动机
第三节 寺庙
第四节 神职人员
第五节 法律应限制神职人员财富
第六节 修道院
第七节 奢侈迷信
第八节 宗教领袖
第九节 宗教宽容
第十节 宗教宽容(续)
第十一节 更换宗教
第十二节 刑罚
第十三节 劝谏西班牙与葡萄牙宗教裁判官
第十四节 日本人厌恶基督教之因
第十五节 宗教传播
第二十六章 法与调整对象
第一节 本章主旨
第二节 神法与人法
第三节 悖于自然法之市民法
第四节 悖于自然法之市民法(续一)
第五节 何种情形可以不按自然法原则而按市民法原则审判
第六节 继承顺序取决于政治法与市民法原则而不是自然法原则
第七节 教规不应对属自然法调整的作出规定
第八节 应依世俗法原则调整的就不能依教会法原则调整
第九节 应由世俗法原则调整的大多不能由宗教法原则调整
第十节 应遵循世俗法所允许的而不应遵循宗教法所禁止的情形
第十一节 世俗法庭不应受宗教法庭原则制约
第十二节 世俗法庭不应受宗教法庭原则制约(续)
第十三节 婚姻何时遵循宗教法、何时遵循世俗法
第十四节 近亲结婚何时遵循自然法、何时遵循市民法
第十五节 应由市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调整
第十六节 应由政治法调整的就不应由市民法调整
第十七节 应由政治法调整的就不应由市民法调整(续)
第十八节 应研究似乎互相抵触之法是否属同类型之法
第十九节 应由家庭法调整的就不应由市民法调整
第二十节 应由万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市民法调整 
第二十一节 应由万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调整
第二十二节 印加人阿图阿尔帕之不幸遭遇
第二十三节 某一政治法会摧毁国家时应制定另一可以保护国家之政治法
第二十四节 治安法与市民法分属不同类别
第二十五节 应由特别规则调整的就不应由市民法一般规则调整
第六编
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起源与演变
第二十八章 法国市民法起源与演变
第一节 日耳曼各族法不同特点
第二节 蛮族诸法皆为属人法
第三节 《萨利克法》与《西哥特法》《勃艮第法》主要区别
第四节 罗马法何以消失在法兰克人地区而保存在哥特人与勃艮第人地区
第五节 罗马法何以消失在法兰克人地区而保存在哥特人与勃艮第人地区(续)
第六节 罗马法何以在伦巴第人地区保留
第七节 罗马法何以在西班牙被废弃
第八节 伪造敕令
第九节 蛮族法与敕令之消亡
第十节 蛮族法与敕令之消亡(续)
第十一节 弃用蛮族法、罗马法与敕令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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