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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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左海聪
出版社法律
ISBN9787519770501
出版时间2022-12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9元
货号31644356
上书时间2024-12-26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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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左海聪,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二级教授,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首席专家,入选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研究建设工程首席专家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兼任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国际经济法分支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乔治城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富布赖特研究学者。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青年项目、教育部、司法部等国家和省部级项目10余项,著有《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主编、参编著作14部,在《法学研究》、《人民日报(理论版)》、《统一法评论》(英文)等学术刊物上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80余篇。研究和教学成果获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司法部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等省部级奖励10余次。
目录
第三版前言
本次修订由第二版原作者承担各自撰写部分的增删,由主编最后统稿。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完善理论、原理和规则的阐述。在绪论方面,增加了对罗伊·古德教授跨国商法理论的阐述。在原理和规则方面,增加了对《新加坡调解公约》和《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的论述,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年版)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章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部分内容,加强了对国际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统一规则与国际海上保险法、国际融资租赁法的阐述。
第二,增加一批典型判例。全书共增加了20余个判例,涉及绪论、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海上保险、国际支付、国际借贷、国际融资租赁、国际担保、移动设备国际利益等领域的法律问题。新增判例中包括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德国、英国、奥地利最高法院的5个判例。
第三,每章增加“延伸阅读”部分。这一部分,列举经典的或影响力较大的著作、论文或判例,为读者进一步研究相关问题提供线索。
左海聪
2022年11月于北京朝阳惠新里
第二版前言
自本书面世以来,承蒙广大读者抬爱,印刷数次,销售逾2万册。本次修订的目的除了内容更新外,还希望进一步夯实本学科的理论基础并反映全球化时代国际商法判例法的发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内容更新。增加“移动设备国际担保统一法:《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一章,对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蒙特利尔公约》《鹿特丹规则》进行阐述,对其余各章的内容也作了不同程度的更新。
第二,加强绪论的内容。增加了关于国际商法学说的简要论述,对国际商法渊源的阐释有了较大的变化,希望借此进一步夯实本学科的理论基础。值得一提的是,本书主编自2011年以来发起出版了“国际商法学术丛书”,目前已经出版4部专著,这套系列丛书为读者进一步研讨国际商法理论和实务问题提供了有益的资料。
第三,反映判例法的发展。增加了10余个典型判例,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国际货物买卖、提单、海上保险、信用证领域的5个判例。第一版教材在使用中读者对教材中的判例给予了充分肯定,新判例的增加既可以增强本门课程的生动性和研讨性,也可以更好地反映国际商法领域的判例法发展。
本次新版,作者阵容及分工有所调整:第一章、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二节、第三章、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第十五章第一节至第四节、第十五章第六节,由左海聪撰写;第二章第三节,由郭载宇撰写;第五章、第十章第六节,由孙占利撰写;第十一章、第十五章第五节,由张海燕撰写;第十二章,由吴思颖撰写;第十三章,由罗洁撰写;第十四章,由向前撰写;第十五章第七节,由张川华撰写。
此外,本书在各章之后还增加了启发性和研讨性的思考题,在全书之后附了参考书目,希望能够为教师、同学和其他读者的教与学提供便利。
左海聪
2013年7月于南开大学西南村
前 言
1998年,本书作者之一在其论文《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中提出了“国际法四部门说”的观点,认为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之外,国际法还应该有另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商法。2005年该作者又发表了《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兼谈国际商法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一文,进一步界定了国际商法的内涵与外延,廓清了国际商法与相邻学科的分野与关联。目前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即是上述学术观点的践行。
尽管我国法学界一直未能确定国际商法的独立部门地位,法科学生也只是在“国际经济法”学科中学习国际商法的相关知识,但是在商学院国际商法一直是一门独立的课程。书店虽不乏国际商法教材,但本书的意趣和内容与目前的国际商法教材有较大的不同。
首先,本书强调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分野。本书仅讨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私法,不涵盖调整国际经济管理关系的公法。“二战”前后,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均获得了较大的发展,需要确立新的法学部门或在法学院开设新的课程。欧陆、英国和日本学者从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出发,选用“国际法”“经济法”“商法”等关键词组合成“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分别指称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其表述相当清晰,与传统的法律部门也没有重叠。美国学者的用语相对多样化。目前主流的做法是使用了“国际商事交易”这一特定用语来同时指称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美国有的学者也使用“国际经济法”一词,主要指称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这与欧陆、英国和日本使用“国际经济法”一词所指称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中国学者没有将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和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分别指称,这与美国相同而与欧陆、英国、日本不同,但中国的关键词是“国际经济法”,与美国使用的“国际商事交易”一词迥异。仅就“国际经济法”一词所指称的范围而言,美国与欧陆、英国、日本基本相同,均指称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中国与美国、欧陆、英国、日本均不同,中国的指称范围要广泛一些,既包括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也包括调整跨国私人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本书将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分立为独立的学科,比较符合国际学术界的通行做法和趋势。
其次,本书认为国际商法是统一法和实在法。第一,国际商法是实在法,是以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为渊源形式并为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所适用的法律;它不是存在于理论形态的比较法。第二,国际商法是统一私法,是独立于国内民商法,专门而且统一适用于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国内民商法不属于国际商法的范围。第三,从范围上看,国际商法包括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支付法、国际借贷法、国际融资租赁法、国际投资合同法、国际担保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国际知识产权交易法与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法。将上述领域的法律规范纳入国际商法的范围,是因为在这些领域存在统一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公约;而在公司法等领域,由于不存在统一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公约,因而不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将国际商法视为统一私法,是以国际商业社会的存在为前提,以国际商业社会要求统一的法律为逻辑起点的;从学术上看,与斯密托夫教授的“新商人法理论”和戈德曼的“商人自治法”理论是相近的。强调国际商法的统一法性质,必然以国际商事惯例作为国际商法的核心渊源,必然将国际统一条约和国际商事法律重述视为与国际商事惯例密切关联的两类渊源。这样的学术理念在全书一以贯之,读者可以用心揣摩。
最后,本书强调案例的运用。本书的每一章都有案例,旨在对传统的大陆法系“概念法学”的教学模式进行适度地调整,引入普通法系重视判例的教学方法。本书所选案例涵盖甚广,既有普通法系国家的重要国际商事判例,也有大陆法系和我国的典型案例,还有国际商事仲裁中有影响的裁决。在案例的讨论上,不但陈述案情,也言及当事人的主要争点,并将法官、仲裁员的法律解释与推理和盘托出。相信本书的案例对本课程的学习会有一定的帮助。
本书是集体合作的结晶。全书的撰写分工如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一节至第十节、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三章第一节至第四节及第六节,由左海聪撰写;第四章第十一节、第十一章,由吴思颖撰写;第十章、第十三章第五节,由张海燕撰写;第十二章,由罗洁撰写,第十四章,由孙占利撰写。
本书作者感谢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项目号:NCET-05-0629)。我们也热忱期待学术界同仁和实务界人士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以不断完善本书。
内容摘要
《国际商法》根据国际学术界的通行做法和趋势,强调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分野,全面阐述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私法。
全书以统一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公约为“总纲”,详细阐述了国际商事代理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电子商务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国际支付法、国际借贷法、国际担保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民事诉讼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法等内容。本书强调案例的运用,所涉案例涵盖甚广且具有典型性,并注重分析当事人的主要争点以及法官、仲裁员的法律解释与推理,凸显生动性和研讨性。
本次新版加强了总论部分的理论学说评述,逐章完善原理和规则的阐述,增加若干典型判例,并新设“延伸阅读”,旨在进一步夯实本学科的理论基础并反映国际商法学术和实务的新发展。本书体例完整、阐释清晰、案例丰富,既可以作为法学院和商学院相关专业课程教材,也可以作为涉外法治和国际商务人士实务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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