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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佟丽华|责编:程思
出版社中国法制
ISBN9787521626285
出版时间2022-07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5元
货号31525027
上书时间2024-10-20
近年来,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民法典》《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政策都规定了大量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内容。2021年更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尤其是学校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取得重大发展的一年:3月1日,教育bu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施行;6月1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9月1日,教育bu发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施行。上述法律和教育bu规章对教师行业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尽管国家作出了很多明确规定,但有些教师对当前学生保护工作还不够重视,有些教师不够了解法律政策的最新要求,极少数教师依然违法违规,侵害学生权益,一些案件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影响了学校甚至教育系统的声誉。
在中央全面强调“双减”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保护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是当前所有教师都必须知晓的事情。为了帮助教师学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们认真研究,总结梳理了教师必须知晓的60个法律问题,编成本书,供教师学习使用。
1. 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典型案例
教师也是普通人,同样会有婚姻家庭、社会生活等人生经历,在不同场域中承担不同的社会角色。
孙某与无锡市惠山区教育局劳动合同纠纷案
孙某是某民办学校合同制教师,其间孙某被借调到其他工厂工作,此后又去其他地方工作,但其人员性质仍为民办合同教师。经学校申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于1995年3月作出批复,认为孙某自1991年起到外地另谋职业,与学校脱离关系,按孙某自动离职处理。2004年,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除名决定并恢复其教师资格,后孙某撤回起诉。2019年,孙某又重新申请劳动仲裁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此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要点提示
教师是社会的一员,其工作情况、社会交往、婚姻家庭、人身安全、购物买房等日常生活工作都与法律密切相关,教师要了解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知识,要学习常用的依法维权知识。
扩展解读
教师在民事交往中同样享有《宪法》和《民法典》等规定的相关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一,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教师作为中国公民依法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权,同时享有财产权、劳动权利、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利等。当然,如果教师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还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诉、控告。孙某认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他有权利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其诉权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在民事交往中享有相应权利。
刑事犯罪离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比较远,而教师在民事交往中享有的权利可能更受关注。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公民享有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教师的人身安全应当受到保障,可以依法享有并支配财产,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相关规定
《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教师要熟悉教育、管理学生的边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典型案例
宁夏一教师因追星辱骂学生被处分
2021年4月,教育bu公开曝光八起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在通报的第四起案例中,涉事教师因追星辱骂学生而混淆了公私边界,最后被教育bu通报批评: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中学教师吴某教学方式不当问题。2020年4月16日,吴某在上网课点名时要求学生实名登录,一学生以‘肖某糊了’的网名登录后,吴某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时方式不当,言语有失教师职业身份,造成不良影响。吴某的行为违反了《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给予吴某责令检查、全县教体系统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评奖评优资格的处理。对学校校长在全县教体系统进行通报批评。”
要点提示
教师享有教育、管理学生的职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当场实施教育惩戒。但未成年人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所以每位教师都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管理教育学生的边界,知道哪些做法是合法的,哪些做法是违法的。教师在法律限度内管理教育学生,不仅保护了学生的合法权利,更是对自身最好的保护。
扩展解读
教师可以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但是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即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而且,教师还要明白教育、管理学生存在边界,不能为所欲为。
第一,教师可以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
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为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自此,教师可以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该规则第2条第2款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但是需在法律框架内实施,而且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不是为了惩戒而惩戒,而是应该出于教育学生的目的。
第二,教师教育、管理学生存在边界。
虽然教师享有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也存在边界,教师一旦超过红线,将有可能受到惩罚。教师在实施惩戒时,严禁侵害学生权利:一是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权尊严的行为,如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是不得实施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是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是不得因某个人或者少数人的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教育惩戒的对象是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没有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不应受到惩戒;五是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学生的学习成绩有好有坏,即使教师出于提升学生学习成绩的良好心愿也只能采取其他方式,不得对其进行惩戒;六是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教师的这些行为违背了矫治、教育学生的初衷;七是不得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只有教师才能成为教育惩戒的实施主体,任何学生都无权对其他学生进行惩戒;八是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行为。
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时,很多教师都会有意识地避免出现上述行为。但是,有些教师却在言行上失范,混淆了与学生的公私边界,从而受到处罚。在上述案例中,吴某给学生上网课时,看到学生以“肖某糊了”的网名登录,吴某非常生气,称自己非常欣赏肖某,并质问该学生在自己面前还这样“是不是不想混了”,产生了较坏影响。后来,吴某在全县教体系统被通报批评,并被取消两年内评奖评优资格。
相关规定
《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对教师行业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
在中央全面强调“双减”的时代背景下,教师如何更好地保护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是当前所有教师的“必修课”。
本书从教师维护自身权益、保护学生权利,教师的从业禁止和限制,教师实施教育惩戒、防治学生欺凌、防治校园性侵、保障学生安全,教师的强制报告义务和法律责任等角度,通过真实案例,全面梳理了中小学教师必须知晓的十大类60个法律问题。全书旨在规范教师行为,提升教师法治素养,进而保护未成年人正当权益,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专家 佟丽华律师权威主编
取材真实案例,全面梳理中小学教师必须知晓的十大类60个法律问题
规范教师行为,提升教师法治素养
保护未成年人正当权益,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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