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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品主编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ISBN9787522313856

出版时间2022-08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定价75元

货号31517244

上书时间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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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吕品,女,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部党章党规教研室主任、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为党建原理、党内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出版《依规治党的党建新路研究》《纪律》等专著,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党建研究》等报刊发表多篇理论文章,并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等全文转载,参与廉政建设、纪理关系等国家课题研究。

目录
第一章 党内法规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党内法规概念的确立 
第二节 党内法规的概念 
第三节 党内法规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四节 党内法规的功能 
第二章 党内法规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党内法规(1921 —1949 年) 
第二节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党内法规(1949 —1978 年) 
第三节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党内法规(1978 —2012 年)
第三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新发展 
第一节 党内法规建设现状
第二节 党内法规建设的突出特点 
第三节 党内法规建设的基本经验 
第四节 坚持依规治党 
第四章 党章 
第一节 党章是依规治党的根本遵循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现行党章发展的主要特点 
第三节 十九大党章修正案的重要变化
第四节 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五章 党内法规的体系构建
第一节 党内法规体系构建的方式 
第二节 现行党内法规体系的基本结构
第三节 推进党内法规体系建设 
第六章 党内法规的制定 
第一节 党内法规的制定原则
第二节 党内法规制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节 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 
第四节 党内法规的清理 
第七章 党内法规的实施 
第一节 党内法规实施的概述 
第二节 党内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三节 党内法规文本的解释 
第四节 党内法规的实施监督 
第五节 党内法规的实施评估
附 录
中国共产党章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 年 10 月24 日通过)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2012 年 5 月 26 日中共中央批准并发布 2019 年 8 月 30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12 年 6 月 4 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2 年 6 月 4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19 年 8 月 30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2019 年 8 月 30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 年 9 月3 日中共中央发布)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体系 
(2021 年 7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 )
后 记

内容摘要
本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鲜明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重要论述,全面阐述了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目标任务、原则要求、基本内容、重要举措、实施路径,力图覆盖党内法规发展史、党内法规基本理论、党内法规体系框架、党内法规运行等各个领域。本书植根于生动的依规治党实践,坚持科学性和实践性的有机统一,吸取了党建理论界的最新研究成果,揭示了党内法规的基本原理,并提出一些探索性的见解,是党员干部学习及了解党内法规制度的重要教程。

精彩内容
第一节 党内法规概念的确立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规矩,党的十八大以来越来越成为全党上下和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但是党内法规本身并不是最近几年才出现的一个概念,而是在经历了一个自身概念演进的过程之后,最终所确立下来的一个科学范畴。通过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们党对“党内法规”概念的提出和演变发展,可见这一概念提法的合理性。
一、马克思主义政党对“党内法规”的探讨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马克思、恩格斯借用“法律”“法规”的表述引入党的生活中,成为党内法规建设的重要思想来源。1872年4月,恩格斯第一次把国际工人协会的章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提出遵守和执行第一国际所具备的章程和条例是加入第一国际的基本前提。恩格斯代表第一国际在与费拉拉工人协会的通信中明确提出:“这个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是我们协会唯一的法律,它们可能会使你们的自治受到限制。”“这些法律是整个欧洲工人创立的,是七年来在他们的各次年度代表大会上制定并为所有的人所承认的。”1879年11月,恩格斯在致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表明:“一个有生命力的党所借以进行活动的法权基础,不仅必须由它自己建立,而且还必须可以随时改变。”“一个党丧失了作出有约束力的决议的可能性,它就只能在自己的活的、经常变化的需要中去寻找自己的法规。”这里恩格斯强调了党章是一个有生命力的党的法权基础,要求党不仅要制定党章,而且必须根据实际的需要来修改党章。与此类似,马克思同样用法律的概念,把这种党内生活所需要的章程和决议称为“最高的判决”。1872年,他在致保尔·拉法格的信中指出:“总委员会为了在每个具体情况下运用共同章程和历届代表大会的决议而所能做到的一切,就是作出决议这一最高的判决。”马克思、恩格斯使用的“法律”或者其他法律领域的概念表述可被视为是党内法规的前身,突出了党的共同章程和共同决议具有法律的性质和意义,指导着党的工作和活动,党内的每一名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
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派)[以下简称“俄共(布)”]带领苏联人民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列宁在加强执政党建设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建党思想,对推进党内法规建设作出了贡献。第一,重视党内法规的地位与作用。卡·考茨基在谈到党章的进化过程时说:“当人们不再承认习惯法为不言而喻的东西时,当这个习惯法规定的内容以及这个习惯法本身的存在都引起争议时,那它就不成其为法了。因而绝对需要精确地规定这个法,把它明文规定下来……”列宁非常赞成考茨基这段话,他指出:“把卡·考茨基这些关于用正式规定的章程性法规来代替不言而喻的习惯法的意见,拿来和我们党……所经历的全部‘更换’对照一下,是很有教益的。”第二,明确了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法规重要的立法主体。1905年,在《给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总委员会主席普列汉诺夫同志的公开信》中,列宁对为什么要尽快召开党的第三次代表大会说道:“我们党的生活的内部矛盾的发展,正在冲击着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给我们定下的狭小的、正如现在我们大家清楚地看到的、远不完善的章程的框框。必须有新的形式,或者至少也要改变旧的形式,而能够做到这一点的是社会民主党的唯一立法者——党的代表大会。因为它,而且只有它有权颁布人人必须遵守的准则,任何代表会议、任何局部协议都不能够规定这样的准则。”第三,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列宁指出,无产阶级政党必须贯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为了保证党内团结,为了保证党的工作集中化,还需要有组织上的统一,而这种统一在一个已经多少超出了家庭式小组范围的党里面,如果没有正式规定的党章,没有少数服从多数,没有部分服从整体,那是不可想象的。”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俄共(布)制定了一系列党的具体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如《监察委员会条例》《中央检查委员会条例》等,促进了党内法规体系的构建。第四,在党内建章立制,保障党内法规的严格执行。列宁认为必须通过在党内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确保党章和党内法规的严格贯彻执行。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把“法律”“法规”等法律领域的思想引入党内,这些关于党内法规的重要思想为中国共产党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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